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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的特种作战:美国的道德、法律、政治和文化上的制约·第二

八十年代的特种作战:美国的道德、法律、政治和文化上的制约·第二

作者:威廉·V·奥布赖恩·美国

出自————《美国战略中的特种作战

出自————《现代军事理论

   威廉·V·奥布赖恩

   特种作战是在两种规范的制约条件下实施的。第一,存在着制约特种作战的道德和法律,它们产生于传统的美国价值观念和标准信仰。这些约束应被看作是道德和法律上的一个义务问题。第二,存在着美国政治与文化所特有的其他约束。这些约束是否建立在正确的道德和法律基础上,常常是一个在看法上有深刻分歧的问题。它们可能就是我们称之为:“道德主义的”和“法律主义的”约束。尽管如此,如果这样的约束对反映美国文化的美国政治有作用,那么它们就是限制美国政府作出抉择的客观因素。

   政治文化方面的约束借用道德法律方面约束的语言和威望是很典型的,以至于后者渗透到了大众的正常思维之中。因此,越南战争是“非法的和不道德的”已成为美国政治和文化中一个公认的看法。而事实上它是合法的和道德的,这可以据理辩护。然而,在舆论一致对它进行谴责时,这一事实并不能帮很大的忙。不管从越南战争中还可以得到别的什么经验,在美国这样的自由社会里,法律和道德问题,不论真也好,假也好,对于成功地进行包括特种作战在内的战争、干涉或诸如此类的其他特别行动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自由社会的政府在没有弄清一件事情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时,是不应当采取这种主动行动的。政府在一开始就必须预先想到反对特种作战的人会提出道德和法律上的反对意见,其中包括许多没有事实根据的、但却是强有力的反对意见。不可能用道德和法律上的合理论据来避免此类批评,因为许多批评可能是不公正的,或足以片面的或过于简单的标准概念作为依据的。但是,政府对其行动制定了严格的规范并坚持执行,因此对成功地进行这一有争议的作战行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本章从美国解释的正义战争原则和明确的国际法的观点,论述对特种作战的道德和法律约束问题。对于政治和文化约束问题,将从它们借用道德和法律的名义以及美国人在谈及特种作战时所特别提出的其他问题等方面来加以探讨。本文不打算提出某些论点来消除在特种作战领域里起作用的一切政治文化上的约束,而是着重谈一谈影响特种作战的政治文化趋势中所出现的典型的道德法律问题的作用。

   讨论中所研究的特种作战的样式是根据特格韦尔博士和查特斯博士的论文提出来的。可以将他们所列举的特种战争种类分成三类,来正式分析和判断在政治和文化方面对特种作战的典型态度:

   1、作为援助面临安全问题的友好政府而进行的特种作战;

   2、为维护从事革命战争或反暴乱的友好政府的利益,作为共同作战行动而进行的特种作战;

   3、在需要临时干涉或采取武力强制行动时,作为独立行动而进行的特种作战。

   作为援助友好政府的特种作战包括政治和心理上的支持,经济技术援助,武器、运输工具和作战物资的供应,以及秘密行动。这种援助通常发生在毛泽东-胡志明的“三个阶段革命战争”模式的第一阶段行将开始时或其初期。

   作为共同作战行动的特种作战,很可能发生在毛泽东-胡志明式革命战争的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这个阶段的敌对行动强度很高,美国人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参加进去,即使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自己。此外,他们还可能会在作战中担任现役顾问和支援任务,在敌对行动中成为实际参加者。

   象在越南期间,即1957-1965年一样,美国政府对这类共同作战的情况很可能是既不宣布也不承认的。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关于规范、政治和文化的重要问题。本文中的“参战”是指实际参加敌对行动,而不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所承认的参战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最初作为援助现存友好政府的活动将继续下去,并且由于美国程度不同地加入反暴乱或反恐怖主义作战而得到加强。

   作为独立行动的特种作战可能涉及到国家的特别目标,例如,解救人质或落难侨民的营救任务;也可能是为援助某盟国而独立进行的。后一种情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有空中和海上封锁、切断判乱分子的供应线,乃至其他形式的经济制裁手段,其中包括禁运、抵制行动、冻结资产、限制国际信贷,等等。对古巴这样的国家,所有这些措施都可以采用,以遏制和阻止其向拉美某个友好政府的暴乱分子提供援助。独立进行的特种作战不同于在外国进行的各种程度的援助活动或共同参战,它突出地表现为美国的行动,而且特别容易遭到批评。

   对特种作战的道德和法律约束

   对特种作战的各种道德和法律约束来源于两个方面。对它所用的道德观是以基督教的正义战争原则及其关于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基本自然法的概念为基础的。而法律观则是由美国解释并加以运用的国际法。众所周知,除此以外尚有许多其他能够采用的道德和法律观。据认为,产生这一分析意见的根源与美国的传统价值观是十分一致的,并且非常适用于制定一种供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遵守的准则。

   在指出这点之后,必须承认,某些评价特种作战所必需的标准的分析意见,提出了官方在有关的道德和法律原则中尚未研究的一些问题。特种作战的本质常常不利于对特种作战的那些更有争议的方面进行探讨,更不用说对此发表官方的声明了。由于这个原因,以下的一些讨论意见只能以基督教正义战争和美国国际法原则的基本概念为依据。

   尽管现在讨论的许多特种作战不一定发生在战时,但它们对准备威慑或实施战争都是有作用的。既然情况是这样,那就必须牢记以明确的国际法作为补充的正义战争原则的诸条件。

   正义战争原则以反对战争的假设为前提。战争是一种极端措施,一种在其他所有手段都失败时而采用的最后手段,应该把正义战争的条件看作是为消除“反对战争的假设”而必须满足的要求。这些条件分为两个彼此相关的部分,即战争决定法则和战争实施法则。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战争决定法则

   1、称职的领导:战争必须由掌权者批准把国家投入战争。

   2、正当的理由:正义的交战国必须代表并保卫人类最基本的尊严的价值。必须要有特别正当的进行战争的理由。按照现代正义战争和国际法原则,只允许进行个人的和集体的自卫,即使为了正义的事业也不可以发动进攻性战争。根据取胜的可能性,战争中预期的耗费和造成的恶果,应与为了保卫正义事业所获得的益处而付出的代价相称。必须用尽了一切合理的、和平的办法才能诉诸战争。

   3、正确的企图:使用武力必须限于追求正义的事业,而不应有仇恨和报复的心理,并以正义的持久的和平作为其最终目的。

   战争实施法则

   1、分寸:具体的行动应符合于合法的必要的军事要求,而不应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破坏。

   2、区别:禁止对非战斗人员和非军事目标故意进行直接的攻击。

   3、明确的战争法:必须遵守体现在惯例和习俗中的国际战争法、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合法决定,以及权威的国际法专家的理论。

这些道德法律约束应用于特种作战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认为它是反对支持不道德或非法政权的;

   2、认为它是反对一般干涉,特别是反对内战干涉的;

   3、认为除单个和集体自卫外,它反对求助于武力强制手段;

   4、用正义战争和国际战争法规对武装敌对行动的实施进行调节。

   受援国政权的性质

   正义战争原则设想有一个正义的社会。由于专制政权根本不讲道德权利,因此不会有人想去探讨希特勒的德国或斯大林的苏联那样的国家所追求的虚假的正义事业的具体内容。正义事业不单纯是个具体宣战理由的问题,它涉及到某个政权为这种特殊事业而拿起武器将能得到好处这样一个更加深刻的问题。因此,一个非正当的或值得怀疑的政府为了正当地使用武力而制造某种借口,尽管有困难,但并不是不可能的。

   在美国政府为帮助另一个国家的现政府而参加特种作战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这类帮助的政府通常处境困难,或行将遇到麻烦。其中的一些麻烦可能是由于受到国外支持的革命行动而引起的。但许多问题可能是地方性的,其产生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政府的无能、腐败、不民主性和镇压行为,防止靠外来支持的革命力量强制推行共产主义专政的正义事业,显然是正当的。然而维护一个无能的、腐败的、不民主的、搞镇压的政府,就不是正义事业。这样做充其量不过是两种罪恶中较轻的一种而已。在正义战争原则和国际法中,对这种情况的看法是不同的。

   在分析正义战争时,应该在防止共产党用武力强制推行专制制度的好处与反暴乱可能付出的代价,和继续支持一个腐败政府的恶果之间加以权衡。对于后者的估价,可以把现政府进行必要改革的前景的因素加以考虑之后进行修正。实际上,不进行重大的改革,就不会有成功的可能。尽管如此,在估价正义事业与比如为了委内瑞拉和海地现政府而进行的反暴乱干涉之间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在任何情况下反暴乱行动的成功希望都很渺茫,那么在分析正义战争时就可能得出以下结论:为支持一个非常腐败的不愿改革的政府而付出代价是不值得的。

   当然在一个现政府非常腐败的国家里,出于地缘政治和战略上的原因而不让共产党和共产党支持的革命成功,这种情况总是可能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战略上是不能看着共产党以不可逆转的姿态接管政权的。从积极的一面看,这样做可以防上共产党强行建立政权,并维护对其他自由世界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的美国战略利益。其消极的一面则是一个腐败的、顺从的政权继续长期掌权,继续进行错误的管理,并依仗美国的支持压迫国民。在这种情况下,地缘政治和战略上的重大利益对于支持有说服力的正义事业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分析国际法时,上述问题不会发生。关于所有国家主权平等的假定,对承认该国现政府是合法的受援者是有利的。因此,对于这次讨论的目的来说,在援助某个现政府方面并不存在国际法的约束,特别是在暴乱活动的初期更是如此。当然,如果国际援助提供给可能被指控为无能的、腐败的、不民主的和专制的政府,那么这种援助就会急剧减少。联合国和一些地区性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或非洲联合组织,专门谴责、非难或实行国际制裁的政府不在此类政府之列。尽管美国对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一致意见表示反对时可能感到尴尬,但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美国仍然可以自由地选择是配合这类措施还是对它不屑一顾。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中规定的除战争以外的各类措施只能由联合国安理会与美国合作下达命令。除此而外,不存在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例如,禁运就不必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可以断定,向一个无能的、腐败的、无代表性的和专制的政府提供援助,而这个政权又没有什么成功和改革的希望,并已这样做所付出的代价又十分巨大的话,便会在道德方面产生问题。倘若所指的这个国家对美国的地缘政治与战略利益确实至关重要,那就不能考虑这个政府的性质如何,而应首先关注更重要的国家利益需要。关于地缘政治和战略的论据必须是非常有力的,并且逐一加以考虑。
干涉

   干涉就是以某种方式对另一国家的国内和国际事务进行特别的干预,以影响该国政府行使主权和改变有关各方之间的正常关系。在正义战争原则及其基本政治法律理论和国际法中都有反对干涉的内容。正义战争原则的核心是承认国家有权力、责任管辖和保护它的公民。国际法以国家主权平等的思想为基础,不干涉原则被看成是主权平等的必然结果。对一般的干涉未作规定,只是认为军事干涉才算战争。因此,这个分析是从关于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正义战争设想为背景,以国际法为根据而进行的。

   在绝对主权和国家平等的理论与根本不同的现实力量和条件之间进行调和所遇到的困难,贯穿于相互作用的整个国际领域。在各种需要进行特种作战的形势中,合法的不干涉原则与国家的实际行动之间的差异,尤其值得注意。由此产生的道德和法律规定与国家的行为模式之间的冲突,使人很容易找到正当的理由放弃不现实的不干涉原则。然而,尽管在运用不干涉原则时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和虚伪性,但仍然是对一般国际行为的主要约束,对特种作战的运用尤其如此。

   国家,特别是宣称理论上奉行不干涉原则的共产党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会毫不害臊地在国际外交和宣传中用这个原则反对象美国这样的国家,与此同时,自己却以诸如“兄弟般的援助”等委婉辞令为借口,公然违背这项原则。这种嘲讽地玩弄不干涉原则的手法,常常对西方公众舆论产生很坏的影响,因此不能置之不顾。

   于是,反对各种干涉的国际法应运而生。在国际公约中,其中有些是美国所坚持的并经常为国际组织的声明所援引的。但这些公约中有关禁止干涉行为的言词所包括的含义如此之广,以致把友好的、利他主义的干涉活动也包括进去了。此外,当现政府受到挑战时,利用干涉来支持这个不能代表人民的,而且已经无法生存下去了的政权也要受到指责。在这种情况下,把政府与人民相割裂是很常见的事情。干涉被说成是对自决权力的侵犯。因此,本来是完全利他主义的援助,例如人道主义援助,还是会被贴上帝国主义、新殖民主义干涉的标签的。

   除了关于不干涉的一般原则外,有些国际法专家和司法工作者还提出了反对在内战中进行干涉的意见。这种意见提出的根据是否存在,如今不得而知,估计它最初的理论是以自决权的观念为根据的。一个国家的人民应当有权在没有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必要时通过斗争来解决本国的政治统治问题。

   对内战不进行干涉的所谓规定有碍于眼下正在讨论的特种作战问题,这个规定不应该接受。这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由于当代的国内战争常常按照列宁和毛的模式而不是约翰·亚当斯或杰菲逊·戴维斯的模式进行,因此,连十分谨慎的中立的第三者也难以判断这场内战是否有群众基础,或者实际上是依靠极少数力量单薄的、自封为无产阶级先锋的人与一个没有代表性的、无能的现政府之间的一场战争。把这种情况下的内战看成是民众派系间的公平的战斗,一般是没有根据的。如果干涉力量扶持起一个人民信服的现职政府,而不是让一个致力于共产主义或其它思想体系的少数派得逞,用更加有效的镇压手段建立起极权主义政府,那么民众的政府和自决权力就不会受到巨大的打击。

   第二,在当今时期,即使对共产主义威胁不是忧心忡忡的人也会发现,许多内战是由外部的共产党国家、组织运动和个人挑起、鼓动、支援和指导的,有时甚至是直接参加的。在一个十分偏僻,没有任何地缘政治意义的国家里发生了革命或内战,而共产党居然会不干预该国的一个或更多的派系,这是很罕见的。换句话说,象美国这样的国家不论是否决意对今天某个国家的内战采取干涉态度,都将势不可挡地会发生某种共产党的干涉行动。有时这种干涉具有对立的共产党派系之间相互竞争的特点。

   根据关于不干涉原则及其在内战中的具体应用的总的论述,对这一原则的特殊情况应进行认真考虑。对这些特殊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会使某些国家的当局感到满意,对其他一些国家当局则不然。公正地说,老牌的先进工业国家对这些特殊情况是承认的,而许多第三世界和共产党的批评家们则认为它们是帝国主义国家的殖民主义残余。

   西方的传统的国际法权威认可的不干涉原则,特别是关系到军事干涉原则的特殊情况有:

   1、通常是应邀采取的反干涉行动;

   2、根据条约权力进行的干涉;

   3、为保护本国侨民和其他国侨民生命财产而进行的干涉;

   4、保护某国人民免受本国政府迫害的人道主义干涉。

   将这些特殊情况运用于特种作战的一般范畴,可以认为以下的判断属于正义战争原则和国际法问题:

   援助一个面临着安全问题但尚未达到革命战争式内战阶段的友好政府,不属于干涉行动,无需以不干涉的特殊情况为理由为其辩护。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有权要求并接受这样的援助。

   当反对某个政府的活动已达到进行革命的程度,例如进入毛主义模式的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时,对该政府的军事和其他援助构成了对战争的干涉。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任何以革命分子名义进行的重大外来干涉,根据正义战争和国际法的观点,就可以认为干涉是错误的,是侵犯了人民决定自己统治者的权力。如果革命分子得到国外共产主义或其他极权主义国家、政党、组织和个人的大量援助,那么,在得到该国现政府邀请时就有权进行反干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不会因为这个友好国家的政府在内战升级之前早已开始接受象美国这样的外来大国的援助而感到奇怪。进行干涉的大国便可以从友好的援助转变为积极干预一场已形成的内战,比如1958-1965年美国在越南所做的事。

   通常是应某国现政府之请求而进行的反干涉,涉及两个难以判断的问题。第一,必须由站在革命分子一边的另一个外来强国创造一个干涉的先例。由于干涉一词的含义不准确,对干涉这个相互作用连续统一体,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作出片面的解释。因此,“谁先干涉?谁再反干涉?”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在典型的反暴乱中,革命分子和政府常常在武装冲突正式开始前很久,就在明里暗里接受规模日益增大的援助了。这种情况就成了干涉的一个门槛。那么,是哪一个进行干涉的大国跨过了这一重要的门槛,造成冲突升级,从而使对方有理由进行相应的反干涉呢?

   美国在越南的经验充分证实了这个问题。比如有充足的证据认为在美国提高其干涉程度之前,北越人就一直在提高他们对越南南方内战的干涉程度。然而明智的人是不同意这种观点的。

   这种重要的门槛是国际法所承认的,尽管措辞不十分准确。它们被称为间接侵略。当向一个反对外国政府的革命运动提供的援助程度达到实际上相当于公然武装侵略的水平时,这种援助就叫间接侵略。有了间接侵略,就产生了个体和集体自卫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将在下一节讨论。

   第二问题是捍卫现政府请求给予干涉或反干涉的权力问题。外国和国内的评论家会认为这个政府是没有代表性的、腐败的和压迫人的,它没有合法性,因此它无权请求某一外来大国给予扶植。

   迈克尔·沃尔泽甚至认为,只要革命分子在战场取得胜利,就证明现政府是没有合法性的,也是不受大众所支持的。因此,它没有权力请求外部援助。革命战争的成功常常是通过恐怖活动、威胁和其他不得人心的手段取得的。就算革命战争离成功还很远,在对待请求反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上,这种说法也不正确。正确的看法应该是现政权在被废除之前,始终是合法的。只要那个政权在继续争夺这个国家的控制权,它就有权请求外部援助,以获得外部支持以内战形式对付间接侵略。

   根据条约的规定所进行的干涉,可能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项义务,美国根据条约规定援助巴拿马政府以保卫巴拿马运河,就属这种情况。对此,评论家会再次声称不管是制定条约的政府还是实行这个条约的政府,它们与据说以革命分子为其代表的人民之间是有区别的。由于美国是同主权国的政府,而不是同那些国家的“人民”签定条约,更不是同自封的革命分子领导人签定条约,因此从法律观点看,对这种批评意见应当予以拒绝,但从政治的观点看,则应当承认这是一个潜在的问题。

   在革命的形势下,当现政府没有施行充分的控制时,为保护一个国家的侨民以及其他国家的生命财产免受威胁而进行干涉,是一种传统的道德和法律权力的问题。可是在殖民主义结束之后的时期里,很少行使过这种权力,最好的例子就是1964年比利时和美国营救刚果内战中受难的外国侨民。由于在“炮舰外交”的年代里常常滥用这种权力,致使第三世界给它贴上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标签。尽管如此,根据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解释,它在国际法中仍然是一个合理和必要的组成部分。

   为保护本国和外国侨民而进行的干涉有时也称“人道主义干涉”。较为妥当的办法是保留“人道主义干涉”一词,以便在发生外来强国为保护其部分人口免遭所在国政府镇压、甚至种族灭绝而进行干涉时使用。如果在尼日利亚的比夫拉内战期间,或者东巴基斯坦的孟加拉内战期间外国曾进行了干涉,人道主义援助就可能成了进行干涉的一个理由。人道主义干涉的本质在于,它是为了保护当地人民,而不是保护侨民而进行的。大概是由于这个原因,这种观点没有在现时的内战中加以利用。没有任何人对比夫拉战争进行干涉。越共对柬埔寨的干涉虽然是极其霸权主义和富有侵略性的,虽然它把搞种族灭绝的红色高棉政府赶下了台,但是并不是人道主义的干涉。印度干涉孟加拉内战在各个阶段显然都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因此,不管是什么样的人道主义考虑促使印度这样做,它的名声总是要受损害的。坦桑尼亚入侵乌干达,看来是因为阿明不断进行侵犯,而并不是为了把乌干达人民从阿明的镇压政策下解放出来。现在还找不出一个很好的进行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的范例来。
武力强制行动

   涉及使用武装部队的特种作战,属于正义战争原则和国际战争法的范围。与此有关的道德与法律原则构成战争决定法。这一节将要讨论这个问题。

   上文已经简要地谈到了正义战争原则中的战争决定部分。在讨论特种作战时,强调这个战争决定原则是紧密地与战争实施原则相连的,这点很重要。正义的交战一方必须正当地进行战斗。因此,即使正当的理由和其他条件都具备,如果严重地违背战争实施法也会有损于正义战争的正当理由。

   正义战争原则并不是不现实的。不完全按照这个原则的要求去做,却又具有符合正义战争标准的一切条件,这是能够做到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如果失败了它就是不道德的或非法的行为。只是说这种行为本身不一定会妨碍正义战争的标准必须普遍达到这一要求。然而,一而再地、越来越严重地违反战争实施法的行为,很可能变得日益重要起来,以至不利于宣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义的战争,对于在正常的正规作战中通常不用的有争议的特种作战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上所说,当代的正义战争法则包含着战争决定法则,两者都强调应把自决权作为允许诉诸武力的基础。关于当代自卫的概念应当强调几点。第一,自卫是个体的,也是集体的(联合国宪章第51款)。如果一个国家遭到侵略者的武装进攻,那么其他国家就可以援助它。正义战争原则和国际法都认为集体抵御直接的和间接的侵略是正当的。这就是说,如能确认一个受美国支持的政府所面临的是一场由某外来大国挑起并支持的、作为间接侵略的国内革命,那么美国就有权保卫该政府以抵御该国的暴乱分子和外国侵略者。在这种情况下,上面讨论的反干涉行动作为集体的自卫,就是正当的。

   在这情况下,关键的问题是支持革命分子一方的外来干涉是否实际上已达到构成间接侵略的程度。在我看来,在越南战争一开始就无可争辩地存在这种情形了。北越对越共的指导和支持是间接侵略的典型,这种间接侵略还直接得到了北越正规部队的逐步加强。在美国和自由世界,普遍认为这是间接侵略行为,但是相当一部分公众坚决认为这场冲突是内战,美国不应干预。由此可见,要澄清这个事实是多么困难。

   言过其实地声称发生了间接侵略,想以此证明干涉是正当的一个典型例子,是1965年美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对多米尼加内战的干涉。在多米尼加的内战中根本就不存在可与北越在越南南方的那种干预相比的外来干涉。

   要强调的第二点与特种作战有密切关系,这就是自决权并不限于在侵略者打击后作出的反应。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只有对侵略者进行某种先发制人的打击,才会给被侵略者以一个合情合理的机会去实践他们的自决权(例如象以色列在1967年的六日战争和1982年在黎巴嫩与巴勒斯坦的战争那样),那么,预先进行的自卫是允许的。这一前提是必须存在一种明显而又现实的侵略危险,需要采取先发制人的措施。

   战争实施

   在正义战争原则和国际战争法中都有的关于战争实施法两条基本原则是,相称原则和区别原则。相称是指根据合法的军事行动必要性来判断,军事手段和军事目的是彼此相称的。可能造成不必要痛苦和破坏的不相称的手段,是不允许采用的。

   区别原则或不伤及非战斗人员原则是严禁对非战斗人员或非军事目标进行直接的、故意的攻击。由于间接破坏在现代战争的大多数形式和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区别原则应当解释为,间接破坏不应与作为军事手段与目的的军事破坏不成比例。

   现在已有了一个高度完善的、协定的国际战争法体系,其基础是:1907年第四届海牙会议制定的国际公约、1949年日内瓦会议制定的四个关于武装冲突的公约和1925年关于禁止使用毒气的日内瓦协议。附属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和第二个1977年日内瓦协议现正在美国政府内部进行审议,经过审定即可批准施行。

   当然,在特种作战中可能出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对相称与区别原则以及对国际战争法中成百条具体条款的解释。这次讨论将简要地阐述反暴乱和外科手术式打击中会发生的典型问题。

   在反暴乱的共同参战任务中,特种作战只起到部分作用,因此,在确定和遵守上述相称原则的界限时,它会成为难题。这些难题是由于反暴乱作战在军事目的和政治目的之间存在着差别而形成的。一次行动从一般的军事必要性看,是完全正当的,但却可能产生与战争的目的相反的作用。例如,由于过多的“搜索与摧毁”任务造成了太大的间接破坏,可能会严重地引起人民的不满,这种政治上的损失可能会超过军事上获取的利益。这就是反暴乱作战进退两难的处境。这个问题应该从政治军事方面以及道德法律方面加以认真的研讨。

   在实施反暴乱作战中进行区别,同样是个困难而重要的任务。战斗可能会经常发生在居民区里,通常革命力量会隐藏在居民的背后。这样,对居民住区广泛使用现代火力时,充其量也只能是不加区别地乱打一通。对这个难题没有理想的解决办法。但是,在可能造成非战斗人员死亡和损害的情况下,应该极其重视约束和限制火力的运用。

   在控制战争实施的国际法所引起的问题中,对需要进行特种作战的战争来说,下列问题尤为重要:

   1、拒绝给予投降者以生命保障及战俘地位和待遇;

   2、拷打和虐待战俘、集体惩罚、扣留人质、恐怖行为、侵犯个人尊严、苦役、抢劫,以及以上述行动相威胁;

   3、拒绝给拘留犯和被扣押者以合理待遇和拒不执行正常法律程序;

   4、将不给居民饭吃作为战斗手段;

   5、强迫居民迁移;

   6、使用化学、生物武器。

   关于被俘敌军事人员、平民拘留犯和被扣押者的问题,关键在于他们通常受现政府的监管。但是,为了遵循正义战争和国际法准则,美国分担了责任,把它作为一个道德和法律问题看待。这种责任在国内和国际政治中以及在公众舆论中肯定会受到各种质询。许多问题被搞得混乱不清,其原因在于内战中对立的双方并不是总能够认识到匡际法是与之有关的,或者说具有约束力的,因此他们要求有自行对该国的国民进行审判的权力。最好的规定可以这样说:遵守正义战争和国际法的切实可行的最高准则,而不要去管这场战争的参加者或受害者的合法地位如何。这就是好的道德法律、好的政策和公共关系。

   几条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要求做到:

   1、应当允许所有战斗人员投降(保障生命安全),并向其提供与国际法所要求的战俘基本待遇相同的待遇;

   2、在审问中或任何其他情况下,应当有效地禁止拷打。上述第2条中提到的其他手段,用合法的军事必要性是不能证明其是有理的,而且反暴乱作战已一再证明,这样做利少弊多;

   3、应当按照国际法关于保护居民的规定,给予拘留犯和被扣押者以相当于最低限度国际标准的待遇;

   4、不应将有计划地破坏庄稼和食品的来源以及中断粮食供应的办法所造成的饥荒作为一种战斗方法;

   5、只有出于军事上的需要和为了保护居民时才能重新安置居民。必须向他们提供充足的生活设施;

   6、应防止将非杀伤性化学战剂以及防暴毒剂和除莠剂作为一种战斗手段使用。在国内骚乱中允许使用防暴毒剂。

   总之,不允许用上述手段以及国际法禁止的其他手段进行报复,即使是以牙还牙的报复也不允许。

   外科手术式打击的特种作战(例如营救任务)是一种特殊情况。有三个考虑因素可以支持这类作战不受通常的道德和法律约束。第一,这类特种作战是不连续的,因而不存在加重违犯正义战争国际准则的问题。第二,这类作战可能由于某种高度迫切的需要,而被认为是有正当的理由。而这种迫切需要又要求在进行这类作战时牺牲其他的价值观点,比如一般的道德与法律的制约。第三,外科手术式作战是一种实际问题,可能会受到这支力量的能力及其部署环境的内在限制。保障战俘和被拘留居民的生命安全、拘留并照看好他们,可能不一定做得到。可能会提出一种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拷打来从俘虏或拘留者那里得到重要情报。这类及时得到的情报可能会决定着许多无辜者的生命以及任务的成败。居民可能会不得不被强制地、无礼地在恶劣的条件下重新安置。使用非杀伤性防暴毒剂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评价这类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对正义战争作一次全面的分析。在分析时把所有可能是不道德和非法的行动都包括在这类作战的恶果里,然后根据成功的可能性,将它们与正义事业进行权衡。这样做有可能找到从法律上解决完全相称问题的办法,即使一开始就设想过并在作战中实施了许多显然是不道德的或非法行动。

   对特种作战的政治和文化约束

   对美国特种作战的政治和文化约束问题,将按照在分析道德和法律约束时提到的四类情况,一并进行研究。尽管存在着其他政治文化问题,但作为道德法律问题焦点的政治文化问题仍是最重要的。

   受援国政府的性质

   民主社会是受批评的社会。它对任何事情都加以批评和怀疑,包括对它的政府和它自己。自然,一个民主社会会怀疑一个正在接受美国巨大援助的外国政府的性质。这种批评和怀疑态度,常会因为接受美国援助的政府作出了迟钝的和敌对的反应而加深。这类靠特种作战支撑的政权常常因为处境糟糕而经不起批评,而且习惯于压制反对意见和辩论,容易产生一种四面楚歌的心理。决不能忘记,面对破坏性的、持久的革命战争,一面从事国家的建设,一面又同时进行反暴乱战争,这是一种“高超的技能”,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哪个政府能够成功地做到这一点。

   这就是涉及美国援助外国政府或同它一起战斗的特种作战问题的全部。美国决策人的任务是要断定这个受援国政府能否经得起美国人民的详细质询,首先是新闻界的质询。如果经受不住,那么这个政府的“形象”不公平就没有什么关系了。关于援助,美国公众认为是腐败的政府的问题,可能还是在论述援助腐败政府的道德问题时说过的那些话。援助的范围扩大到这样的政府是毫无意义的,除非某些战略上的压倒一切的理由能为美国人民所接受。

   干涉

   在国内政治中,干涉被看作是脱离常轨的行动,正如在国际政治和法律中把它看成是特别的,可能是非法的行动一样。在国际政治中普遍存在着干涉,国内政治却不受这种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干涉是对其他国家事务的莫须有的干预。美国社会里还存在着一种由来已久的看法,认为美国的干预,不管是经济或技术援助,还是公然的军事参战,都是在浪费资源,这些资源本来应当全部用于美国人民和解决他们的国内问题。每当要求削减国内开支时,就会有谣传说,“我们的钱”已经到不配得到这笔钱的外国那里去了,尽管事实上各种对外援助的总额一直只占预算的很小一部分。所以,在政治文化上是存在着反对美国进行干涉的思想的。

   对内战进行干涉常促使美国人同情处于劣势的一方,即总是同情革命分子一方,而且坚决认为外国人应由他们自己.决一胜负。美国政府抱怨革命分子得到了共产党国家的指导和援助,美国的代理人近来常常受到怀疑。另外,对保护外籍居民免受强制建立的集中营式的社会之苦也很少产生自发的兴趣。参议员丁·威廉·富布赖特的名言:一个已经成为共产主义的丛林仍然还是个丛林,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由于对美国正在援助的国家里的革命战争进行了宣传报道,所以,所有这些政治文化倾向将会得到加强。美国社会对干涉外国内战所持的怀疑主义态度,不只限于残存的种族偏见仍在起作用的第三世界国家。大多数美国公众,特别是受到不良影响的选民,没有支持团结工会和波兰人民反对他们的搞镇压的共产党政府及其苏联主子,这说明即使是为了一个休戚与共的国家的利益,美国人民也不愿作出牺牲和被牵连进去。这样,理论上认为可采用来支持特种作战的各种形式的经济高压手段,在实际上可能行不通,因为国内许多重要的选民不会容忍为此失去企业利润、市场和就业机会。

   武力强制手段

   在越南战争结束后的时期里,存在着一种反对美国积极参加外国的反暴乱作战或革命战争的强烈的政治文化倾向。首先,对共产党在另一国家取得革命的胜利就意味着是对美国的威胁这种看法抱有很大的怀疑。如果在蒂华纳有共产党革命分子,这种怀疑主义是否将会消失呢?这点还要再看一看。

   其次,政治和文化上没有充分的抵御威胁的决心,除非这些威胁比第三世界甚至拉丁美洲的共产主义革命或共产党支持的革命成功所造成的大多数威胁更加“明显和直接”。这样,一方面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即:无视或怀疑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共产主义革命成功而形成的对美国和自由世界安全的威胁;另一方面,美国人民又不愿正视和抵御除了根本无法承认的威胁以外的任何威胁,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敌视特种作战的政治文化气氛。

   由于当代美国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存在着另外两种倾向,即:反战、反武力倾向和反经济帝国主义倾向,于是,这种气氛得到了加强。越南战争的经验及其对整个社会的,而不只是对上层人物的影响是深刻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电视中报道了战争和革命,让每个男人、妇女和儿童看到了战争和革命的血淋淋的悲惨结局而造成的。其结果是对战争,对任何战争,特别是对美国及其盟国参与的战争产生了激烈反响。这种情况从对1982年以色列在黎巴嫩的战争的反响中看得最清楚不过了。对与美国无关的国家之间的战争,则常常是不大在乎的。

   在美国,一场不屈不挠的反军国主义的斗争也在坚持进行。这场斗争不象在越南战争期间及其以后不久那样普遍和怀有恶意。然而,只要美国参与并非由于直接进攻美国而引起的军事作战,预料都将激起美国人反对军国主义的情绪,特别是在新闻媒介方面。

   反战、对军国主义的态度与从经济上对美国外交和防务政策作简单化的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关于被历史矛盾所支配的资本主义国家必然采取帝国主义政策这条马列主义路线,在当代美国的大学和其它高级研究中心,已有充分的论述。例如,有那么一些人,他们认为美国在越南进行长期的耗资巨大的战争,是出于经济的和帝国主义的原因。任何一种特种作战方案都会受到责难,说这种行动的真正理论基础是美国的经济帝国主义。设想某个特种作战方案不会受到这种责难,这是不可能的。

   结果是,在国内战线的舆论战中,形势对进行一般的干涉,尤其对进行军事干预是不利的。现代历史表明,西方大国发动的干涉战争在国内战线上常常打败仗。

   战争实施

   对于实施反暴乱战争,政治文化上的反应常常是将其违犯相称与区别原则的程度加以夸大了。在公众舆论,尤其是上层人物舆论中,仍有反战偏见,他们对由军事作战造成的任何实际的间接破坏应符合比例的问题提出了有力的反对理由。这种倾向在电视的影响下进一步加剧了。一个明智的人会承认,对人口集中的地方来说,一场战斗难免会造成一些间接破坏。但是,同一个人在电视上看到“间接破坏”的受害者那血肉模糊的尸体,流着眼泪的母亲在她们的家园的废墟前抱着死去或受伤的孩子时,那么,这场战争便将成为一种向无辜的人民不成比例地、不加区别地进行攻击的形象。同样的情景以同样的方式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出现在电视上和报纸上,而且常常还加上了新闻媒介评论文章的渲染,上述形象的影响便更加扩大和加强了。

   新闻媒介倾向报道公众对战争的反应的结果,是要建立一个关于遵守完全不现实的相称和区别原则的行为标准。这种倾向是有害的,理由有好几个:它削弱了战争的努力;它无视美国和友好政府的部队在进行战争时遭受的伤亡和危险。实际上,美国和友好政府在联合反暴乱战争中的伤亡和冒险,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力求避免间接破坏而造成的,而敌人却有意采取以无辜人民为挡箭牌的政策来挫败这种努力。因此,手抱孩子在她们家园的废墟前哭泣的妇女们,可能仅仅是这个悲剧的令人伤心的一幕。这些妇女的家园变成废墟,她们的孩子遭到杀害,究其原因很可能是因为革命分子想利用他们的家园作为据点,在据点被摧毁前,友好政府的军队和美军又因此而牺牲了许多人。

   以不相称和不加区别的破坏为根据,对反暴乱部队进行不公正、不现实批评的另一个恶果是,军方对这类批评的态度可能会变得强硬起来,对它置之不理,并减少或中断为遵守正义战争和国际法标准所作的任何努力。

   有关战争法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对特种作战来说尤为突出的问题,对国内政治文化上的反响都有着重要的消极影响。不承认战俘地位,拒绝给战俘以适当待遇,这些都是新闻媒介调查报告的最中意的题目,也符合受援国现政府的极权主义的形象。但却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战俘、拘留犯和被扣押者中的许多人确实是对革命运动极为重要的危险人物。拷打是新闻界揭露丑闻最爱刊载的一个题目,紧接着就是刊登关于在该政府的监狱里实行践踏人类尊严的“老虎笼”暴行的报道。对革命分子的领导人和基层组织进行打击,包括使用恐怖主义的或被认为是恐怖主义的方法作为反恐怖活动的手段。在美国国内,一般来说,对这种做法是反感的,这点从新闻媒介和反战运动反对美国参加在越南的“凤凰作战”中已深得证实。

   根据国内和世界的看法,把饥饿作为一种战斗手段,是引起国内和世界舆论普遍反感的又一个根源。强迫居民迁移,常常确实是出于他们自身的安全需要或合法的军事需要,但是,这种行动引来了无休止的批评,最典型的是,还拿它到国会里去进行调查。使用化学毒剂从理论上说是属于正当的,但其使用者要承担重大责任,因此,能否利用它,在各种手段中尚属有问题中的第一种。

   大量报道中的不公正和不负责任态度,以及由上述这类题目的报道而造成的偏见,并没有改变这类题目在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重要意义。如果反对这类活动的道德法律规定不在规范的基础上与反暴乱活动相适应,那么根据这类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尽管有关报道对此含糊其辞,应有理由根据政治和文化的背景要求避免这类行为。

   特种战争的正当理由

   特种战争的正当理由,应该以尽可能诚实和公正的态度为依据。美国政府不一定能够解释或证明它所做的一切,但它不应该歪曲自己的行动。

   受援国政府的性质

   关于受援国政府的性质,美国的立场应当是,现政府是目前必须承认的,给它以支持,对于防止把一个共产党的或共产党支持的政府强加在人民头上是至关重要的。应当强调的是,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一会儿得势,一会儿又失势,因此,共产党趁机夺权势在难免。对这些国家的现政府在改革方面做出的努力应该加以说明,但不要过分吹嘘。必要时应该告诉美国公众,从美国的利益考虑,决不允许一个国家落到共产党的手里,门罗主义、杜鲁门主义、艾森豪威尔主义和其他的理论并没有过时。

   干涉

   要证明干涉是正当的,关键是要进行说服,指出干涉行动具有反干涉的性质。必须使人们认清内战不是国内的“公平争斗”,而是一场受“输出”革命的外国军队控制的事先安排好输赢的冲突。应强调说明革命分子及其外国盟友为了迫使人民进行合作而采用的强制和镇压手段。对于美国进行干涉的利益所在应给予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解释。这种利益应该是美国和自由世界的安全,而不是外国的某个政府应不应该继续掌权。

   武力强制手段

   美国直接参加真枪实弹的战争的最好理由是可以占先机之利,以阻止发生那种不得不在较为不利条件下进行的更困难的其他战争。

   战争实施

   应当通过对实施国际战争法和遵守适当的交战规则,制定全面的、符合实际的规定来确定根据,证明美国和当地政府部队在战争中采用的手段是正当的。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就应当对为了运用交战规则和确保国际法得到遵循而作的努力加以宣传。在进行这种宣传努力的同时,应当一有机会就把敌人违反战争法的情况晓之以众。如果能诚恳地、有效地采纳所有这些推茬的措施,那么,美国和世界舆论中正在起作用的、被冈特·卢伊称之为“战争罪恶工业”制造出来的、给美国和盟国等军队抹黑的各种指控,就难以找到很多的市场了。

   总之,必须承认今天形势不利于公开承认大多数特种作战的设想。外科手术式作战,例如营救任务,不在这种估计之列。在任何情况下,这类行动实施得非常迅速、非常谨慎,以至来不及对它们提出批评。在特种作战过程中,为了保证遵循道德和法律准则和对付政治文化方面的反对意见,真正的问题是特种作战时间一旦拖长(特别是反暴乱作战常常会拖得很长很长)。批评和反对意见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来积聚力量。并且还意味着可能产生僵持或打败仗的思想。严峻但又是真实的现实是:只有成功才能消除许多道德、法律、政治和文化方面的顾虑,僵持或失败会使这些顾虑变成不可逆转的政治趋势,使国内战线上的斗争遭到失败。在美国参加特种作战的战争中,要想加快取胜的过程或保证打赢战争,常常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应采取的最好方针是,诚心诚意地坚持自己的道德法律传统,忠实于它对战争方针所作的声明,以及坚定不移地追求能证明美国的卷入是正当的各个目标。

   讨论发言

   威廉·库赛维茨先生:

   我想着重谈一谈奥布赖恩教授关于政治和文化对特种作战约束的分析。我对他的“民主社会是受批评的社会,对任何事情都加以批评和怀疑,包括对它的政府和它自己”这一观点,印象特别深刻。

   美国偏好自我批评的这种特点,对特种作战的政治和文化约束以及大多数其他对外政策事务造成了深刻的影响。美国社会和国家组织的这种批评精神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内在力量,比如它促使我们对各种对外政策方案进行认真的选择,避免在国外采取任何可能是冒险的行动,在努力调动美国人民的集体力量时,提供一个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源泉。然而对一个民族来说,犹如对某个个人一样,可能做过头。过多的自我批评可能造成衰弱、破坏甚至毁灭性的后果。不幸的是美国上层社会尤其是新闻界和学术界的一些人,把吹毛求疵地评价美国的政策和利益作为自己的职业。

   最近,攻击里根总统对军备控制的态度就是一个例子。人们批评美国强硬和好战,可是对于苏联在遵守现行军备控制条约方面口是心非的行为,却很少有人提出质问。关于我们在拉丁美洲的政策,也存在吹毛求疵的类似态度。有许多批评家批评我们支持萨尔瓦多,而对由苏联撑腰的古巴在萨尔瓦多和尼加拉瓜的活动,相对来说很少提出批评。

   这种激烈的自我批评常常在暗示,美国甘愿忽视甚至鼓励敌对的大国违反协议,侵犯美国和自由世界其他地区的重要利益。我们在越南、老挝、柬埔寨、安哥拉以及现在的拉丁美洲都见到过这种情形。用行话来说,这些由苏联支持的活动叫做“社会主义革命”、“解放运动”和“人民军队”。对美国上层人物来说,使用这类字眼可能使他们感到敌对大国的违约行为是可取的,但是却不能证明不承认或放弃我们自己对外政策的利益是有理由的。

   1981年,当时的国务卿亚历山大·黑格在柏林作了一次题为《民主革命及其未来》的很有说服力的演讲,着重谈了同样的主题。国务卿黑格谈到了正在西方形成的关于衡量国际法行为适当规范的双重标准问题。一种标准,对希望多样化、容忍不同意见和寻求和平改革的人横加挑剔;另一种标准比较宽容,适用于憎恨多样化、压制不同意见和助长暴力变革的人。国务卿黑格继续说,根据这种双重标准,民主国家稍有可疑的行为就受到指责和批评,而对于它们的敌手,则投以原谅和赞许的眼光。为了说明情况,他列举了“黄雨”问题,即苏联及其盟国在东南亚和阿富汗使用生物、化学战剂问题。他第一次披露美国掌握有这些国家使用这种致命毒剂的证据。这些毒剂是国际公约所禁止的。国务卿黑格关于双重标准的看法是有先见之明的。因为,甚至在他第一次披露“黄雨”问题之后好几个月,仍然有许多对此持怀疑态度的人,他们不相信这些证据并且仍然认为苏联不会违反这些协议。

   这种倾向并不意味着我们将是无能为力的。然而,争取群众支持,并克服这种吹毛求疵的态度则要求美国政府作出坚决的努力,其中包括奥布赖恩所说的诚实态度。我们一定要光明磊落、正直坦率,不给批评家以把柄。我们一定要一遍又一遍地说明这种威胁的性质和我们行动的基本理由。

   我们常常看到,有些努力开始群众是支持的,后来则仅仅由于缺乏足够的后续力量而受到了损害。从对待里根总统关于增加军备开支的总方针看,眼下发生的情况就是如此。他上台之时,在这种事情上是得到支持的,但是政府却未能继续给以支持。人们根本忘记了增强防务的基本理由。我认为,政府现在正试图弥补它的损失。政府的主要成员已经越来越多地发表讲话,谈论这种威胁的性质和为什么美国需要增强力量以维护其安全。

   由于需要有公众支持,因此产生了保密问题。情报部门有一种固有的、可理解的心愿,希望保持安全和为情报来源、特别是提供情报的人保守秘密。然而,当总统要做出一项对外政策决定时,为了得到对这一行动的支持常常必须将一些情报公诸于众。但是界限应该怎样划呢?可以泄露多少情报才不致危及你的情报来源呢?如果把情报机密保守得太多,你会面临失去群众支持的危险吗?

   从国家的观点出发,由于存在对美国政策吹毛求疵的这种态度,因此正直的批评家可能会觉得他们是站在正确一边的,但是他们的这种日子可能比他们所希望的会更快地结束。

   美国海军少将(退役)约翰·S·詹金斯:

   我想从我承认缺乏远见的观点,即一个律师的观点,来谈谈这个问题。

   我们的决策人和最后决定特种作战的那些人需要考虑的,首先是道德和法律约束,其次是政治和文化约束。

   在我看来,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约束。我的经验说明,我们的社会在政治上或文化上不可能取得一致见解,除非我们准备采取的行动方针至少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这不是说以法律支持为依据的作战行动,每次都会在政治文化上得到认可。我只是想说,特种作战行动如果没有法律根据,在政治上和文化上就根本不能得到我们所想的那种许可。

   我也感到,认为根据道德和法律对特种作战的约束就可以单独作出决定的看法会引起误解。如果我在教法学研究班,我就会同意奥布赖恩博士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以及我们的法律系统通过自然法而起作用、道德和法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等看法。但是在实际中,我认为我们应当把这两者分开。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决定中,坚持认为在某种情况下“流产”是合法的。然而关于流产是否道德,显然是个严重的问题。又如,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我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和储备核武器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美国天主教协会的行动和伦敦英国国教的最近行动却说明,对拥有核武器的道德问题是有怀疑的。

   我要强调,合法的事情和符合道德的事情是有区别的,我认为这一区别对于我们的目的是很重要的。我建议,在讨论这里所说的这类作战时,我们首先要考虑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们还必须分清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基本问题应该是国内法问题。如果发现你违反了国际法的某条原则或宗旨,你可能会遇到麻烦。如果发现你违反了国内法的某些原则和宗旨,那你就可能进监狱。因此,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使特种作战符合国内法准则。我们在计划并实施一次作战行动时,关于“门槛”的问题应该是,如何使它与国内法相一致。要回答的下一个问题是,哪些国际法原则与它有关?

   战争权力法案是一部陆地法。我们可以不同意它。以前我对它进行详细分析时就发现自己是不同意的。但是它是陆地法。奥布赖恩比我更加强烈地感到,它几乎是不符合宪法的。但我宁愿说它是符合宪法的,我们必须根据关于战争权力法案的条款,计划作战行动和实施作战行动。作为行政部门的成员,我们还必须重视总统的行政命令12333号,它是总统兼总司令关于情报部门的政策指导文件。

   这不是说律师对任何一个作战行为都有否决权。但是,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向决策人(不管是国家指挥当局一级的还是指挥系统中某一级的决策人)提出关于可以适用于特种作战形势的国内和国际法的最中肯的分析意见。一旦这一分析意见提交给了决策人,只有他才能决定下一步往哪里走。对于他要做出的决定,由他来考虑道德问题以及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的问题,是完全适当的。他可以根据其中的任何一点决定不采取行动。但是我重申,要回答的“门槛”问题是个合法性问题。需要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方面给予回答,不解决“门槛”问题,就会遇到严重的麻烦。

   讨论情况综合

   奥布赖恩在序言里强调了理解已渗入美国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今日世界对这些价值观所形成的威胁的重要性。他在对这些约束,即对保卫我们价值观的能力有影响的道德和法律的、政治和文化的约束进行了概述后认为,在美国官员将若干这类考虑运用于特种作战时面临着困难。至于现在存在的法律约束问题,他也认为,总统和国会之间继续进行对话会产生一种有利于贯彻执行特种作战的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法。在这方面,他强调必须要有一个集中统一的组织和指挥结构,否则就不能保持政策和方法的连续性。

   在似乎需要进行特种作战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道德问题。尽管道德问题可能被人谩骂并说成是道德主义或法律主义的问题,但奥布赖恩博士却认为仍然是有效的道德问题,因此必须处理好。有些问题可能是很难处理的,必须以诚实的态度正视这些问题,并认识它们在政治和文化方面的重要意义。否则将不可能把我们的情况向美国公众讲清楚。

   在综合讨论中提到的第一点是,影响公众接受特种作战的政治文化气氛是一个可变因素。成功的特种作战可能使公众产生积极态度。试图营救在伊朗的人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关于我们对手的本性,公众需要了解比现在更多的情况,对于这一点也是一致同意的。如果能更好地了解我们致力于摆脱和克服苏联军事实力的威胁,以及通过斗争求得文化上的生存的情况,那么就能为特种作战创造更有利的形势。有一个发言者认为,实际上这就是法律和道德问题的关键所在。

   库赛维茨先生所指的吹毛求疵态度是“眼高手低的好汉”的一个特点,这种人想象自己正在为某个崇高的目的,向恶毒的敌手进行讨伐和交战,可是又不想去冒任何风险。他认为我们自己的西方社会是一种难以纠正的罪恶现象,因此可以随随便便地无视苏联的行为。于是他就为他的无所谓找到了正当的理由。库赛维茨先生对这个观点表示反对。他认为,这种状况基本上是由于理智上的麻木不仁造成的,很可能是出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伦理学以及对我们自己的行为的过度犯罪感。所以我们往往为资本主义制度而感到内疚,理由是这种制度是自私的,不应强加给其他国家。事实上,社会主义的经济模式是行不通的,世界上欣欣向荣的国家都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

   库赛维茨先生还提到他早些时候的一个观点,即要弄清苏联政府的本质。他认为,这就是为什么最近十八个月以来《华尔街新闻》在“黄雨”问题上大做文章的原因。这是苏联违反了两个得到最广泛承认的国际条约的例子,即使用了真正骇人听闻武器的例子。从军备控制的观点看,这件事说明,既然我们知道苏联人违反了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规定,那么,我们敢不敢相信苏联人会遵守限制战略武器会谈、削减战略武器会谈或其他的协议,就显然成问题了。库赛维茨先生认为,美国现政府没有很好地宣传这一形势——可能是因为政府本身仍处于进退两难之中。究竟如何谈判,才能同一个明知正在违反现行军备控制协议的国家达成一项新的协议呢?

   库赛维茨附带指出,对于“黄雨”问题,特种作战帮不了多大忙。尽管这类报告早在1975年就写出来了,但是,用了6年时间才最后搞清楚这种杀人的毒剂究竟是什么。当然,至今仍有某些方面的人士认为证据不足,而对此持不同意见。人们想要看到这种毒剂的容器或炮弹,并确切地知道它是哪里制造的。他们以为应该到储存这种武器的老挝去,并拿到它的样品——这是适合特种作战的一个任务。但是我们缺少这样干的决心。政府对于借此进行宣传或表示反对,是犹豫不定的。最后,在1982年11月,国务卿乔治·P·舒尔茨向国会递送了一份报告,并由国务院举行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些过硬的证据,报界对这个问题的怀疑才烟消云散。

   关于法律和道德问题,另一位发言者列举了三年前的一次讨论会,参加者中有国防部的官员和一批各国的律师。讨论的题目是适用于游击战的地面作战规则问题。上述发言者参加了那次会议,并讲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在菲律宾的亲身经历。当时,为了军事上的利益和生存,曾采取了许多道德和法律上成问题的行动。这位发言者强调指出,在游击战中,这些问题是常见的。不管它们的法律和道德上的含意是什么,这些问题都与生存问题紧密相连。那么,对参加游击战或其他形式的特种作战的人员应该给以什么样的指示和指导呢?

   作为回答,奥布赖恩博士重申了他早先提出的一个观点,即有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是无法明确回答的。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着例外情况,即使最先进的法律体系也是如此。国际法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战争的实施方面。但是,如果能够把最重要的、难以对付的情况同普遍事例区分开,这将是有裨益的。例如,如果拷打是获得情报的唯一办法,并且这个情报对某项任务是必不可缺的,那么,我们当中的许多人事后都会同意当时的拷打是必要的。这种主张与十五年中对每一个战俘进行惯例的拷打是不同的。不是所有的战俘都有重要情报的。在特殊情况和对事物的一贯不道德的态度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当然这种区别常常是很难分开的。

   奥布赖恩博士指出,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存在着许多非法的和不道德的、而从军事和政治目标来看却又是愚蠢的和起反作用的事情。从75次战术上的失败(从未有过)来看,“美莱事件”对“输掉”越南战争起的作用更大。首先,从军事观点看,它是个过失,完全与合理的军事需要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早先提到的观点很重要,这就是:需要由勇敢的个人去从事违背我们信念和规范约束的事情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特殊的形势。但是这些特殊形势的范围是可以大大缩小的,也许能使作战的一般原则符合于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下一个问题是,关于根据最近正在商讨的国际协定对待游击队暴乱分子的问题,奥布赖恩博士指出,1977年的两个日内瓦协议正在美国政府内部进行审批。第一个协议是关于国际冲突的,第二个是关于国内冲突的,并且反映了第三世界各国所主张的双重标准。这个协议把镇压革命分子的一切严厉限制全都排除在外。许多通过革命取得权力的政府,对进一步向他们权威进行挑战不感兴趣。他们认为,给予反抗政府的人以保护是没有意义的。这样,第二个日内瓦协议草案对战俘问题没有制定任何条款。

   奥布赖恩指出,敌对分子的待遇问题是我们自己在计划作战行动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他建议要象对待战俘那样,公平地对待他们。另一方面,这类人当中有些可能确实是恐怖主义分子,是由外国操纵的一些运动中的激进分子。我们与当地政府可能有充分理由把他们作为恐怖分子和罪犯、而不是作为敌军士兵来对待。

   于是有人问奥布赖恩博士,他能否更准确说明美国在第三世界进行干涉的道德依据是什么。有人指出,在欧洲和美国早就普遍感到,扶持第三世界的独裁者实际上是把人民推向共产党一边,由共产党来代替掌权的独裁者。

   奥布赖恩博士认为,不管是根据道德还是法律,问题的关键是,这样做可以为反对外来大国或外国军队早期的干涉找到一个有理的根据。这些外来大国或外国军队改变了基本上是一场内乱的局势,从而使暴乱分子不公平地占了优势。他指出,当时在越南的情况显然就是这样,但是1965年的多米尼加共和国事件却不然。

   另一方面,奥布赖恩博士则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国可能是必要的,根据门罗主义,这样的作战行动可能被证明是有正当理由的。但是这个论点的实质是,我们进行反干涉是企图使一个掌权的政府失去借助于间接侵略来支配内乱的权力,那么就必须向公众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方式就是对付北越和越共时的做法,尽管这样做使美国的历史蒙受了耻辱。几乎从来没有过在如此明显的外来侵略下要求我们对遭受攻击一方给予支持。

   后来还提到了英国特种空中勤务团的经历,尤其是在它的早期。当时主要的问题是规定特种空中勤务团的作用和目的。这要由特种空中勤务团自己来解决,因为国防部长当时正在忙于其他事情。一个退役的英国军官指出,英国特种空中勤务团最难办的事情是向白厅和整个英国社会宣传这种思想。这项工作用了11年时间。今天美国人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必须用巧妙的办法向将军们、海军将领们宣传和灌输今天需要有特种作战这一思想,还必须说服政治领袖们。要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只要长期地、有计划地进行努力是能够成功的。自由世界需要美国拥有真正符合当今需要的特种作战能力。

   关于美国在对其安全至关重要的形势下需要有一支有效的特种作战部队和审慎地部署这一力量的问题,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然而,面对着越南战争之后出现的普遍看法,能否说服美国公众支持特种作战,这还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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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