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领袖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指挥权的第2号规定·第六十五·(二)
作者:瓦尔特·胡巴奇 ·德国
出自————《战争通史》
撤销我1944年7月13日签署的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指挥权的规定。针对敌军正在向德意志帝国领土推进这一事态,我规定如下:
一、在战区,仍要全面实行民事管理工作。国家和乡镇的民事机关应继续开展工作。
二、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由我委任。
三、1、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行使行政权。党卫队帝国司令海因里希·希姆莱将根据我的总方针,负责在帝国范围内统一协调各帝国防务特派员根据本规定采取的一切措施。
2、军事总司令可向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提出由于军事需要而产生的对民事部门的要求。
3、各直接交战地域的分界线,由军事总司令与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协商确定。在直接交战地域,高级军事指挥机关为了遂行它们的战斗任务.有权直接给国家和乡镇的民事机关下达必要的指令。
四、1、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
(1)可采取为对付敌人的威胁所需要的一切措施;
(2)可给国家和乡镇的所有机关下达指令;
(3)可颁布法律条例。
2、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
在警察事务方面,可使用党卫队兼警察高级司令;
在帝国铁路运输和内河航运事务方面,可使用帝国交通部长的全权代表;
在海运事务方面,可使用帝国海运特派员的代表;
在军备和战时生产事务方面,可使用装备委员会的或装备委员会分会的常务主席。
五、各帝国防务特派员,如果其管辖的区域全部或部分地属于战区,就应任命一名联络员,派去当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的顾问。
六、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可将其任务交给这样一些帝国防务特派员去实施,这些帝国防务特派员负责的防区属于战区的一部分。
七、本规定也适用于并入的东部地区。本规定的精神对民事行政长官管辖的地区和总督辖区也适用。
八、与本规定相违背的规定一律作废。
九、实施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与行政管理条例,由帝国内政部长下达。
领袖大本营,1944年9月20日
领袖 (签字)阿道夫·希特勒
帝国部长兼帝国总理府主任 (签字)拉默斯博士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 (签字)凯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