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领袖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党与国防军合作的规定·第五十七·(二)
作者:瓦尔特·胡巴奇 ·德国
出自————《战争通史》
敌军正在向德意志帝国领土推进,因此我规定:
一
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 [ 译者注:以希特勒为“领袖”的法西斯主义政党,简称纳粹党。过去不准确地译为“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 ] 的办事机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团体的办事机关,应继续在战区内开展工作。
二
1、由我授予了行政权的军事总司令可以向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 [ 译者注: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大区一级的最高领导人。 ] 提出:由于军事上的需要而对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各部门、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组织和团体的各部门产生的要求。
2、各直接交战地域的分界线,由军事总司令与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协商确定。在直接交战地域,高级军事指挥机关为了遂行它们的战斗任务,有权给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的办事机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组织和团体的办事机关直接下达必要的指令。当有突发事件急需处理、而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又不在时,军事总司令可在整个战区范围内行使同样的权力。不过,应将所采取的措施尽快报告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
3、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由我委任。
三
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的任务是,在有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及其所属组织和团体的问题上为军事总司令提供建议。
四
各大区指导部部长,如果其管辖的大区全部或部分地属于战区,就可任命一名联络员,派出去当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 [ 译者注: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比一般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级别要高一级。 ] 的顾问。
五
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应依靠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及其所属组织和团体的所有可供使用的力量来遂行他的任务。
六
在军事总司令授予下级司令以行政权之后,在该下级司令的驻防区内,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可将其任务交给主管该下级司令驻防区有关事务的大区指导部部长来执行。
七
实施这一规定所需要的细则,由党办公厅主任下达。
领袖:(签字)阿道夫·希特勒
党办公厅主任:(签字)M·博尔曼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签字)凯特尔
证人:瓦尔利蒙特炮兵上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