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性的确立(1948-1967年)·第十七
作者:诺亚·卢卡斯·英国
出自————《以色列现代史》
出自————《战争通史》
以色列是一个新民族。像许多亚洲的政治共同体一样,它是一个植根于以宗教为形式的古老文化遗产的新民族。像今天许多其它新民族一样,以色列是用欧洲的手术在亚洲的腹部用剖腹产的方法诞生的国家。以色列与犹太人的关系和它与阿拉伯人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新社会的民族特性。
犹太复国主义批判在地域分散条件下的犹太人生活,并兴起了一场运动。犹太国家在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建立,就是这场运动的成果。在全世界犹太人中,犹太复国主义的拥护者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少数派。犹太复国主义者宣称犹太人是一个民族,但犹太人通常并不这样认为,而且,他们也不希望到犹太复国主义者称可以使他们获得民族拯救的土地上去定居。在以色列建国之前,大部分移民是随着1914年欧洲文明的崩溃,到纳粹大屠杀时达到高潮的残杀中幸存的难民。1948年后,除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幸存下来的欧洲犹太人外,移民都是来自阿拉伯世界的犹太人,由于以色列建立,他们在那里开始受到压力。就像犹太复国主义者在国外犹太人中是少数派一样,在巴勒斯坦的犹太定居者中间,他们也是少数派。在这一代和前几代的成年移民中,只有少数人是由于献身于民族新生的理想而自己选择来到这个国家的。但正是这个少数派创建的机构,可以为其它国家流离失所的犹太人提供生存避难所,而且能够建立一个对民族生活具有足够凝聚力的基础。当时机成熟时,这种基础便能为建立犹太国提供条件。
使国家得以诞生的力量本身并不足以创造一个新民族,也不足以创造它的特性和原则。从根本上看,以色列是由一场民族运动聚集起来的移民人口组成的,这场民族运动决定了他们移民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他们在定居社会中融为一体的意识形态结构。以色列成为一个国家的过程,给民族意识的发展方向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犹太复国主义为了建立一个犹太国家,精心创造了一个犹太民族的神话。国家一建立,马上就成了创造以色列人这个新民族的工具。
新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结构,以及它处于初生状态的民族萌芽,在本质上与犹太移民是紧密相联的。新的民族精神的核心,是用犹太移民的实际内容和神话两方面铸造成的,它既是以色列人口的主要来源,又是向世界各地犹太人发出的民族主义号召。由于犹太人需要一个能够自由移居的地方,结果才使以色列得以诞生。而当国家建立后,这种角色却倒过来了,现在是这个国家为了自己的生存而需要移民。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没能把犹太人变成一个民族,而把创造犹太民族的使命传给了犹太复国主义国家。这是一个新的神话,它通过犹太人移民的原则,保持了它从前的犹太复国主义理想,同时也保持了与世界犹太人的联系。这样,国家既承担着从各种不同来源的人口中创造一个以色列民族的任务,还承担着创造一个犹太民族的任务。通过这种方式,国家才能把十九世纪欧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建立国家的思想,与二十世纪中东拥有国家主权条件下创造民族的现实两者联系起来。
来源众多、非犹太复国主义者占压倒多数的大批移民,对国家产生于十九世纪的意识形态基础形成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本·古里安努力想把古老的犹太文化遗产置于公众神话的中心,不仅把它作为精神源泉,而且也把它作为民族统一的重要工具。由于人口的文化背景多种多样,由于大多数人并不遵循正统犹太教,只有通过让思想向后跳跃两千年,才能尽快创立一种共同的民族意识。只有以希伯莱语为媒介,回到遥远的过去,才能靠民族历史把不同地域来源的以色列人凝聚在一起。只有使犹太复国主义与几千年的历史结合在一起,才能把由移民带来的文化上千差万别的东西装入一个共同的参照系统。用新的民族意识形态克服犹太人民在地理和历史上的差异。这样,近期犹太史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就被几千年的民族共同性的烙印掩盖掉了。
这块有许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古代遗迹的土地本身,也为培养一种民族意识提供了物质基础,在这种民族意识中,圣经先知和马卡比人又复活了。但是,这种返祖的神话一方面帮助非正统的大多数人找到共同的根,另一方面却又把以色列人与住在国外的大多数非正统派犹太人分开了,这些国外犹太人现在已完全适应了周围环境,根本没有什么供奉古老神灵的想法和倾向。在心理上回归到古老的过去和昔日光辉的同时,有必要加强连接以色列人与国外犹太人、特别是西方犹太人的民族纽带,这些人被认为是以色列最忠实的政治盟友,并且可能是未来主要的移民来源。但是,犹太复国主义却对作为多数现代国外犹太人根基的东欧犹太居住区的传统文化持激烈的否定态度;在建国前,犹太复国主义对冷淡的多数犹太人持一种习惯性的批评态度,这些都使得发展以色列与世界犹太人的关系并非易事。另外,如果要给以色列提供一种大多数西方犹太人的思想模式,这也与即将要成为人口多数的东方犹太人的文化背景,或者说文化感情和尊严,是不相符合的。
对欧洲大屠杀的充满愤怒感情的记忆,是联系西方犹太人最强有力的纽带。欧洲的创伤一直是以色列的政治意识的重要主题,在很大程度上也使以色列人对因阿拉伯人的敌意而产生的安全问题有一种典型的本能反应。当西奈战争把拥有的军事自豪感和自信心从1948年的一代人扩大到全体人民时,就好像是对欧洲犹太人在屠夫手中明显的无能为力的补偿,以色列人觉得在白天的光明中更能够看清在黑暗中的悲伤。
本·古里安抓住1960年5月以色列特工人员抓住艾奇曼的机会,从感情上来证明以色列的民族性。看到艾奇曼按犹太国法律受到审判,老一代可以通过渲泄结束他们的恶梦,而以色列的年轻人则能直接体会到反映他们民族归属的犹太复国主义的合法性。卡斯特纳审判检验了受到困扰的犹太人的良心,使受到压抑的民族精神渲泄了出来。对纳粹的主要刽子手的审判是一种成熟的民族精神有效的催化剂。与此同时,就像以这种方式激发年轻一代以色列人的民族情感一样,这个过程本身也会加强坚持犹太复国主义信念的倾向,而以色列则力图通过这一信念来利用世界犹太人的犹太自我意识,使之为以色列民族主义神话服务 [ 注:以色列按国际法宣称它有权代表世界犹太人,实际上是单方面按照它自己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定义国外犹太人的身分,并且将自己强加给他们。在这种情形下,他们拒绝的可能性将会很小。 ] 。
经过一年的繁琐调查,艾奇曼审判在耶路撒冷开庭,持续了大约四个月。然后,法庭又花了四个月时间准备判决,最后于1961年12月宣布了判决。艾奇曼向最高法院的上诉失败了,国家总统也拒绝给他仁慈,于是,艾奇曼于1962年5月31日被处死。在整整两年中,从他在阿根廷被捕获时开始,到他的骨灰被抛撒在以色列领海之外,艾奇曼占据和支配了以色列公众的注意力。
艾奇曼在灭绝欧洲犹太人时起着关键作用,因此这一审判使以色列公众(实际上还有密切关注着耶路撒冷的德国和世界其它国家)好像通过显微镜目睹了对疯狂的纳粹帝国的追踪调查。幸存者们极度的悲痛被从多年克制的沉默中释放出来。年轻人也受到了挑战,他们难以理解他们与那些在欧洲文明中窒息的人们之间的关系。
以色列的年轻人在探寻其民族存在的外部根源时,痛苦地意识到欧洲犹太人在面临他们最终命运时的孤立无援。由于受到这一认识的震惊,他们震惊地将这一发现与他们自己被阿拉伯仇恨的汪洋大海所包围的孤独感联系在一起。以色列的年轻人对基督教世界所表示的口头上关心受迫害的犹太人嗤之以鼻。以色列年轻人的典型反应是自信到了幽闭的程度。如果流散中犹太人的生活曾经像“颤抖的历史”,那么,以色列的历史就是旋风的历史。民族独立即使不能像犹太复国主义所许诺的那样清除对犹太人的集体敌意,但至少能提供有效反抗的手段。如果他们是作为犹太人而引起了阿拉伯人的仇恨,那么,作为以色列人,他们会知道如何进行反击。艾奇曼审判由于第一次使年轻人强烈地感觉到了他们和他们那些遭受厄运的欧洲犹太人之间的一致性,也加强了这种典型的以色列强硬立场。现在,人们对以色列国土之外的犹太人也产生了更强烈的兴趣。但是,共同的悼念,通过死难者建立的联系,不足以成为联合生者的纽带。对以色列人来说,国外的犹太人仍像从前一样陌生。艾奇曼审判一方面促使人们认识到犹太人的共同命运,同时又强调了犹太复国主义原则的正确性,断言散居各地的犹太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迫害。对多数以色列人看来,住在国外的犹太少数民族是一种致命幻觉的可怜的受害者。
以色列一方面在其民族意识中寻求与犹太人的思想联系,另一方面,它也必须制定出犹太人身分的法律范围,以便管理和规范其公民的法律地位。对以色列以外的绝大多数犹太人来说,大约两个世纪的世俗化过程差不多使犹太人特征的宗教基础消失殆尽。但是,犹太身分名义上仍旧以犹太教作为其来源。这便要求每个犹太人以某种形式,即便是消极的方式,将他们自己与宗教遗产联系起来。对以色列人这同样也是必要的。但是,在这一问题上,“犹太国”作为其公民身分的理论的创造者和具体体现,就必须用统一的标准来规范这种关系。
由于犹太人身分按照宗教和世俗的社会状况具有双重来源,因而,只有正式规定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制定出确定所有犹太人身分的一般原则。因此,通过政治协商达成的实际妥协、但在原则上却很难解决的许多难题和矛盾,就成了以色列法律中世俗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虽然国家实行的无疑是一种世俗的政治制度,但它却又正式宣称是一个犹太国家。然而,犹太教并没有被列为“国”教。公民被归纳为具有一种宗教身分,以便在管理个人事务的宗教法庭中找到他们的位置。但是,作为集体宗教团体的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却要服从在平等基础上的世俗法规的管辖:对法律的不同应用,不是出于对犹太教的偏袒,而是出于宗教教规的多样化,并且被应用于作为个人的公民。
作为多数派的世俗犹太人一般很不愿意将宗教生活完全引入私人领域。除非世俗主义者在一些公共组织中保持其犹太根源,犹太国赖以生存的与世界犹太人的联系将会逐渐失去活力。另一方面,正统派也不愿意实行神权统治(如果允许实行这种神权统治的话),不愿意因此而承担起整个行政管理的责任。宗教法和拉比裁判都是在许多世纪中世俗权力由外部势力控制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这样,它就未能发展出足够的适应能力、手段和原则,来对付以现代科技为基础的社会行政管理的挑战。从这一角度来看,宗教知识显得过时,很难用来指导军事预算或者完善卫生设施。要想用神学教条进行统治,实际上就必须改变传统的和拉比式犹太教的本质。正统派领袖虽然宣称赞成神权统治,但实际上却更关心保存历史的犹太教,而并不愿意使之适应世俗权力的要求 [ 注:莱博维茨教授在一篇1953年发表在《未定之先》上的一篇文章中分析了这一问题,在Z.青格尔和A.阿维-海主编的《二十世纪以色列的宗教,文化,政治思想流派》(耶路撒冷,1971年)中又以《宗教危机与以色列国》的篇目重新发表(第25-30页)。对莱博维茨的文章进行了有益探讨的是H.韦纳,《以色列的教会和国家》,《主流》(纽约,1962年冬),第3-14页;E.西蒙提出了反对观点,《我们以色列人还是犹太人吗?》,见《评论》(纽约,1953),第357-364页。另见Y.莱博维茨,《当代的法律和戒令》(特拉维夫,1954),及《用上帝法作为以色列国的法吗?》见于M.史密斯主编的《宗教与国家》(耶路撒冷,1971年),第25-39页。 ] 。这样,没有出现世俗主义和神权主义在政治理论上的文化冲突,只是在公共领域中表现出神权干预政治的现象。占人口多数的世俗主义者心甘情愿地在公众生活中遵循很大一部分犹太教传统,而正统派也乐于接受作为传统犹太教保护人的世俗主义者的“外部”统治。
如果说犹太教没有被确立为以色列的国教,那么宗教和国家之间也没有被明确规定为“分离”关系。由于放弃了神权统治的愿望,正统教派除了同意让宗教法律世俗化以外别无选择。支配这两种体制的不同法律渊源是互相排斥的:在神权政治与民主政治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以色列世俗法律的来源是通过代表机构所表达的民意。它的最高原则是从政治上定义和理解的人民利益。与此相反,宗教法律却是以受合格的圣者保护的信仰者所理解的神圣启示为基础。人的利益要从属于对神的崇拜。这种区别意味着,国家要么是神权的,要么是世俗的。国家能够而且确实也赋予了宗教裁判以权威,而且还将大量象征性的和实际的宗教活动融入了公共政治生活之中。这样,世俗政权在一定限度内对宗教教条起到一些强制作用,它充当了宗教力量的主人角色,与犹太人所知道的所有非犹太统治者毫无二致。
在这种意识形态背景下,“犹太人”的定义问题就成了协调和调整世俗官僚政治与以正统派政党为代表的拉比裁判权之间的一个政治问题。《回归法》、《登记法》,《国籍法》和《拉比法庭裁判法》等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公民具有犹太人的资格。但是,工党和正统派政党之间的讨价还价并没有能够毫不含糊地解决谁是犹太人的问题。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犹太人”的定义。这一问题被有意留给在有关裁判中进行行政处理,以便避免在法律条文中写上冒犯正统派的定义(宗教权威的定义除了与世俗规定不协调外,也不能涵盖移民的社会现实)。
这一问题最直接地涉及到负责在入境口岸进行人口登记的内务部。内务部官员要根据法律进行登记,要求公民持有包括民族和宗教等个人状况的身分卡。登记员有权酌情决定在登记细节之前要求审阅文件以便加以确认。一般情况下是由一些其行为没有什么宗教意义,也不涉及任何宗教法规的世俗官员来接受和记录登记者的情况,审查登记情况是否与证明文件一致。一个自称为犹太人的人在登记中会被登记为犹太人。关于犹太民族和宗教的宽松的世俗标准,与这些问题的宗教定义并不一致。在宗教法中,犹太人的定义是其母亲为犹太人或者是按照合法程序皈依了犹太教的人。宗教权力机构在确定婚姻是否合法,或者在确定属于他们管辖的其他个人关系时,有他们自己的标准来确定自称的犹太人是否有效。由于登记是一项与宗教权力机关的标准不相干的事,所以在移民的头些年中,他们与内务部之间没有发生什么冲突。但是,1958年,最好斗的世俗党派劳工联盟得到了内政部长职务,于是,宗教党派和他们在联合政府中的世俗伙伴之间的某种非正式相互谅解关系就变得紧张起来。
由于法律十分含混,世俗和正统的条款又互不相容,在处理诸如“混合”婚姻及其子女等疑难问题时,公务员们一般采取随机应变的方式。为了延缓政治摊牌,有时也避免使用准确的措辞。很可能为了不打乱总体的平衡,暂时对这些问题不作决定,哪怕这样有时会给一些个人带来不公正,因为总的看来,找不到可以防止个人苦难的一般办法。1958年3月,内务部长采取了不同观点。他向登记员们发出了明确指令,企图克服实践中存在的不一致性。
内务部长规定,如果登记者出于良好愿望而提供的信息,登记员不必确认就应予以登记。而且,在一对夫妇声称他们的孩子是犹太人时,即使这个孩子的母亲不是犹太人,这个孩子根据宗教法不是犹太人,也应该将这孩子登记为犹太人。在内务部长看来,确定世俗的国籍不带有任何宗教意义,完全是他这个部的管辖范围。他的命令只是进一步明确了现存的实践,并没有改变它,因为,谁都知道,拉比权力机构并不将登记作为他们所认可的犹太人身分的根据。
在以色列的世俗词汇中,“民族”(不同于以色列公民权)区分了犹太人和阿拉伯人。民族的概念来自犹太复国主义关于犹太人民的理论,而不是来自犹太教。这样,世俗的民族就不带有宗教涵义。根据宗教观点,民族和宗教是不可分的。犹太教正统派领导人认为内务部长的行为是一个挑战,因为它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使一种冒犯宗教感情的登记现在成了法定措施。 [ 注:Z.伯恩斯坦,《争取人民统一的斗争》(特拉维夫,1959年),总结了对这一问题的宗教看法。 ] 当一个内阁调查委员会以支持内务部长观点的态度提出报告时,本·古里安未能说服宗教领袖们相信它是正确的。1958年6月,宗教部长们退出联合政府,搞垮了政府,理由是内务部长的命令改变了现状。
对于正统派来说,这一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他们担心关于犹太人身分的世俗标准越来越起作用,最后会在整个犹太人中造成分裂。如果因为大量的(在宗教管理中至关重要的)身分证书发生混乱而导致在以色列以及以色列人与国外犹太人之间的婚姻越来越困难,与国外犹太人的关系以及以色列国内的社会凝聚力都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即使是公开宣称信仰无神论、但其母亲为犹太人的人可以通过婚姻变成正统犹太教徒,而虔诚的犹太人却会因为出身或皈依可疑而被拒之于正统派大门之外。从世俗的犹太复国主义立场来看,这个问题也同样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决定犹太民族族籍的权力,而犹太民族是一个犹太国家的实质内容。放弃这一权力,就意味着放弃世俗的犹太复国主义的统治地位,而赞成神权统治。
本·古里安决定在与外国犹太人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大作文章。1958年10月,他向以色列国内外的五十五名重要的拉比权威人士,世俗法学家和学者征询他们对混合婚姻出生的、其父母双方都同意将他们登记为犹太人的孩子的适宜登记程序的看法 [ 注:B.利特温搜集并发表了回答和意见,见S.B.赫尼希编《犹太人身分》(耶路撒冷-纽约,1970年)。 ] 。与此同时,政府收回了内务部长的命令。当这些被谘询者的答复在几个月后完成时,很明显,他们以压倒多数建议只应用宗教标准。本·古里安多少有些奇怪的做法扩大了国外和以色列的犹太人之间的差别。后来决定,将出生于混合婚姻的儿童的登记证和身分证上将民族和宗教一栏空下不填,才暂时平息了这一事件。
不可避免地,各部之间,以及司法部门和政府之间时不时地出现摩擦。法律的含糊不清,经常使得某一诉讼案十分难以处理,使民事法官们承担起确定犹太人身分的责任。一个曾经勇敢地从纳粹手中救出几百名犹太人的波兰犹太人奥斯瓦尔德·鲁菲逊(丹尼尔修士)的案件曾经是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件。在躲藏在一个修道院时,他皈依了天主教,成了一个卡梅尔教派的修道士。1958年,他移居以色列,要求根据《回归法》取得公民身分。他认为他自己是信仰天主教的犹太族人。由于内务部拒绝授与他自动公民权,案件被送到了最高法院。按照宗教法,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他皈依另一种宗教而不再是犹太人。但是,在世俗观点看来,一个声称信仰基督教的人就不能被视为犹太人。最高法院支持内务部的观点,从而以最尖锐的方式提出了以色列的犹太人身分的两难问题。法庭根据世俗标准作出判决,一个自称信仰非犹太宗教的人不能是犹太族,而法庭上持不同意见的宗教派观点则认为,不管其宗教是什么,生来为犹太人的人始终是犹太族。
一方面是阿什肯纳兹犹太人与塞法尔迪犹太人的社会裂痕,另一方面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的鸿沟,使以色列背景下的犹太人身分的问题更加复杂化(由于流散时生活在西方或东方而造成的来源不同导致的)。犹太人口内部的区别被看作一种种族差别。当使用eda(部落)的概念来判别阿什肯纳兹和塞法尔迪犹太人时,意味着犹太人在宗教上是一致的,而在种族上是不相同的。但是,在应用于阿拉伯人时,这一概念却表示宗教上的区别(主要是穆斯林和基督教之间的区别),而种族却又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犹太复国主义理论便明确了犹太人身份的宗教基础和阿拉伯人身份的民族基础。
对以色列的东方犹太人来说,身分问题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因为从他们的地理和文化起源来看,他们差不多同时既是阿拉伯人又是犹太人。在阿拉伯世界中,犹太人历史上被看作犹太阿拉伯人,即信仰少数派宗教的阿拉伯人。在移居以色列后,中东的犹太人被称为阿拉伯犹太人,即属于少数民族文化的犹太人。正如在阿拉伯世界中一样,至少是从现代民族主义革命以来,不同的宗教比不同的民族更容易融合,在以色列也一样,要把阿拉伯人作为一个民族团体融合进来加以同化是困难的,而不同的宗教信仰的融合却是相对容易的。“犹太国”的定义尽管来自宗教,然而,它事实上是歧视阿拉伯族人而不是歧视非犹太的宗教。大量被视为属于不同的民族的阿拉伯少数民族的存在,便使以色列的东方犹太人的身分问题更加复杂。所有其他犹太移民都具有他们的出生国的种族标记,只有那些来自中东的犹太移民,虽然在人数上已经成了多数派,却带着一个将他们等同于国内一个外来少数民族的标签。这样,作为阿拉伯犹太人,他们向确定他们融合条件的犹太复国主义民族理论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
欧洲的犹太复国主义在本世纪初东欧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当时,在东道国蔓延发展的民族主义运动迫使犹太人具有不同的民族身分。移植到中东后,犹太复国主义以相同的方式迫使东方犹太人具有不同的身分。从以色列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建立的那一时刻起,中东犹太人的身分便发生了变化,他们在阿拉伯社会中变得格格不入了。伊拉克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从犹太人开始被当作一个民族实体那一刻开始,多少世纪来的宗教共存就结束了。他们被当作犹太族人逐出阿拉伯社会,到了以色列后,他们发现自己实际上是信仰犹太教的阿拉伯族人。这样,他们在以色列同化的代价就是脱离他们的阿拉伯文化。东方犹太人只有否定和掩盖他们自己的遗产,按照欧洲人的条件才能被接受。不然的话,新的民族必然会变成双民族性的,并且阿拉伯民族性会占有优势,并将会勾销与西方犹太人紧密相连的犹太国家的立国之本——犹太复国主义的胜利。
在从宣布独立到1967年5月危机之前的十九年间建立起来的新的以色列民族,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国外犹太人和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来确保它自己的民族身分。巴勒斯坦民族身分的消失,是保持以色列与西方犹太人关系的犹太复国主义原则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事实上,以色列对国外的犹太人说,“抛弃那些只能提供一种空虚满足的物质享受,到这里来过一种充满希望的民族生活”,而对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它却说,“抛弃这种民族主义的糊涂思想,享受从我们的积极奋斗中得来的物质成果吧”。巴勒斯坦人命中注定要么是到国外当难民,要么是在以色列做二等公民。如果提倡独立的双民族理论,就可能会毁坏国外犹太人对以色列的支持。这样,作为犹太国基础的犹太复国主义便要求以色列将周围的阿拉伯人归入他们自己的民族生活的结构中。
1967年战争后,由于占领了加沙地带和约旦河西岸,以色列控制的人口中增加了一百万阿拉伯人,使巴勒斯坦人与犹太国的关系问题更加尖锐。国外犹太人固定的财政支持,使以色列能够作为一项安全政策对阿拉伯人采取强制性手段。1967年以后,军事上的自豪感成为国外犹太人支持的感情动力,更加强了这一政策。以色列以这种方式把国外犹太人引入与阿拉伯世界的冲突之中。1967年这一过程达到了顶点,国外的财政援助以空前未有的规模滚滚而来,支持以色列继续占领埃及、约旦和叙利亚领土。
灾难性的占领政策浪费了1967年军事胜利的果实,使以色列比它在历史上任何一个时候都更不安全,但是,这一政策不仅被国外犹太人不加批判地接受了,而且还成了他们的热情的来源。占领本身实际上也变成了以色列的安全问题。但是,以色列政府并不可能指望其某项政策,比如说,将阿拉伯少数民族完全融合进以色列的民族生活中的政策获得同样的犹太援助。以色列正是作为征服者才获得了最慷慨的援助,1967年后使以色列开始了它有史以来最快速的经济增长。
梅厄政府在政治上超出了自己的能力,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本·古里安的遗产中最危险的倾向上,它没有估计到,即使老人家自己也绝对不会这样做。政府开始相信它自己在军事上不可战胜的神话,与此同时,为了让占领军在遥远的外国领土进行僵硬的防守,完全浪费了它最突出的军事特长,即军队的灵活进攻能力。1967年,以色列表现出了它的帝国主义特性,与阿拉伯人对它作出的通常描述完全吻合。在近一个世纪中苦心经营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和政治思潮开始进入衰落过程,它们能否从衰落过程中恢复起来,还很值得怀疑。占领不可能持久,因为阿拉伯人不会忍受。到时候,以色列将会进行思考,它将会被迫恢复它的传统身分,而不会屈就进行永久军事统治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