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1892年)
作者:清·薛福成
出自————《筹洋刍议》
出自————《中国古代历代兵书》
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1892年)
泰西有《万国公法》①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 而使有可守之准绳。各国所以能息兵革者,此书不为无功。然所以用公法之柄,仍隐隐以强弱为衡,颇有名实之不同。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不同者其实也。虽然,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此公法以齐之,则可以弭有形之衅。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惟亚细亚东方诸国,风气不同,政事不同,言语文字不同,初与公法有格格不相入之势,而此书亦若未挈东方诸国在内。三十年来,日本、暹罗尽力经营,以求附乎泰西之公法。日本
①《万国公法》, 英国人惠顿撰,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译。1864年卓师同文馆刊行。全书分释义明源、论诸因白然之权、论平时往来、论交战等四卷。内容除讲解国际间和战及外交愤例外,突出宣扬殖民主义,鼓吹变弱小国家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保护国。
至改正朔,易服色,以媚西人,而西人亦遂引之入公法矣。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日:“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剌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余尝谓中国如有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元太祖之声威,则虽黜公法,拒西人,其何向而不济;若势有不逮,曷若以公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害。秉钧者初不料其-言之失, 流弊至于此极也。近年以来,使臣出驻各国,往往援据公法为辩论之资,虽有效有不效,西人之旧习已稍改矣。往岁余殚竭心力,与英廷议定设立香港领事官,此可为风示他国张本,即可为隐抽昔日受亏条约张本。无如当事诸公,有一二人挟私怀忌,出死力以阻之。余独不解其是何肺肝?中国办事之难,一至于此,可胜叹哉!叮胜叹哉!
(选自《庸庵海外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