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子美十一家注孙子·火攻篇 – 吴起兵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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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子美十一家注孙子·火攻篇

施子美十一家注孙子·火攻篇

出自————《施子美十一家注孙子》《特殊战法

出自————《中国古代历代兵书

  火 攻 篇

  施子美注:人持一炬,陆逊所以克先主;光照数里,慕容所以退桓冲,火攻其可不用乎!

  刘寅注:火攻者,用火攻敌也。伤人害物,莫此为甚。兵乃国家不得已而用者,火攻又其不得已者也。故曰: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孙武子所以后述之也。

  赵本学注:刘寅曰:古水火之用多出于不得已之计,三代之前,圣帝明王安肯为此焚荡生民,靡有孑遗哉,论当以火攻为孙子之下策,必不战而屈人之兵,乃善之善者也。噫!寅之言其知道矣。愚谓水火之害,酷烈惨毒,固仁人所不忍为者。然水火无情之物,其机难制,攻人而一不中,焚溺之祸反在于我,要亦不可恃之以为利也。故孙子于上篇,虽深入死地而其机变活转绝无危词,独于《火攻篇》深以用兵为戒。如医者之用毒,切切为病者丁宁,岂非恶其惨,畏其危而言之慎欤!第以为战中一事,不得不为用兵者道耳,列之最后,其不可以为常法也明矣。

  邓廷罗注:五行皆可以佐兵,而因时致用,惟火之功尤烈,次《火攻》。

  王注:主客屈信,上篇论之详矣。然主客相持之间,机有可乘,以火攻之,亦兵家制胜之一助也,故以《火攻》一篇,附于《九地》之后。然以火攻人,为功甚烈,为害亦甚惨,篇中所以前明法制,以示为将并所当知,后戒轻发,以示为将者所当慎也。

  黄巩注:近日炮火、毒烟、地雷等物,助战尤烈,然五火之攻,其法亦所必用,无古今之殊。若能推究此篇之法,进以今日火具,当更有迅烈者。

  刘邦骥注:此一篇论以火力辅助兵力之不及,而深戒后世之滥用火攻也。盖以兵凶战危,而火攻则尤为危险,故此篇三致意焉,仁将之用心也。

  钱基博注:此篇历举火人、火积、火辎、火库、火队,以火攻佐战胜攻取。今之交战国,有以空军大举轰炸,而毁敌人之人民财产,物资军需者,不必古今异宜也。

  陈启天注:篇中有火攻之词,因取以名篇。火攻者,谓以火为攻敌之补防手段也。本篇主旨,乃论战斗进行中实行火攻之方法。战斗以能击败敌人为目的.然有时仅恃兵力,尚感不足以击败敌人,不得不用火攻以补助之,庶易于取胜。此在实行决战前及实行决战时,最有斟酌使用之必要,故次于《九地篇》而论之。

       按:此篇篇题,施、黄注本作《火攻》,刘寅、赵、邓、王注本作《火攻第十二》,顾注本作《火攻篇》,陆、刘、钱、陈注本作《火攻篇第十二》

  孙子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月火库,五曰火队。

  施子美注:周伯仁曰: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而孙子乃有五火之利者,盖兵以取胜为本,苟可以胜而为兵之利者,皆可用也,孰谓火攻之出于下策乎?火人者,以火焚其人也,焚其人则彼不可得而用之也。火积者,以其火焚积聚也,焚其积聚,则彼必无所仰食也。火辎者,以火而焚其辎重也,焚以烧其队伍也。

  顾福棠注:杜说以火堕敌营中,与上四项用法不类。梅(尧臣)说焚其队仗,以夺兵具。兵具一端已包括于火辎、火库内矣,亦非确诂。惟杜之一曰火道,盖据唐以前之别本也。愚按:“队”字本“道”字之转音,且与梅氏所见之本“隧”字义实相符。队、隧盖通用字。何以言之?隧,地道也,一曰火道,盖指地道言也。开地道以火攻人,实为用火之一大端。(引湘军曾国荃挖地道攻陷天京[今南京]事后云)由此观之,五火之中定有地道用火之一法也。惟注谓烧绝其粮道是仍不明经旨也。

  黄巩注:人,谓军士。积,谓刍粮。辎,谓装械货财之载重车者。库,谓装械货财之在城垒者。队,谓敌人行伍之成列者。凡行火之法,或铁笼火著箭头,强弩射敌营中;或以弹丸,或持束薪潜往。吴起曰:凡军居荒泽,草木幽秽,可焚而灭是也。按:凡此行火之法,多以火积、火辎、火库为要,惟田单之火牛,皇甫嵩之举燎,梁太祖之纵火,为火队耳。

  陆懋德注:火辎者,杜牧曰:烧其辎重。《汉书·韩安国传》颜师古注曰:辎谓衣车,重谓载重,行者之资总曰辎重。火队者,杜牧曰:焚其行伍。按:一曰火人,谓火其士卒也,既一曰火其士卒,不当再曰火其行伍,则杜说未安。余谓古字“队”与“隧”通。《穆天子传》曰:得绝钘山之队。队即隧也。又

       按:《礼曲礼》曰:出入不当门隧,郑康成注曰:隧,道也。《汉书·匈奴传》曰:起亭隧,颜师古注曰:隧谓开小道而行,避敌抄寇也。然则队即隧,隧即道也。火队者,谓焚其道路也。《通典》引《孙子》此文误作火坠,杜佑遂谓以火坠敌营中,失之远矣。

  刘邦骥注:此第一节,言火攻之名称也。此五“火”字之义,均系动词,如韩文火其书之火也。火人者,焚其营栅,因烧兵士也。火积者,烧其积蓄也。火辎者,烧其辎重也。火库者,烧其兵库也。火队者,临战之时,以火炮、火车、火牛、火燕之类,烧其队伍也。此五种名称也。

  钱基博注:(此句至“不可以夺”)此第一节,论火攻。

  陈启天注:此第一节,言火攻之五种目标。分火攻目标为五种。火人,谓用火烧敌之营舍,并烧其人也。敌营及敌人为火所烧,则我进攻易于取胜矣。火积,谓用火烧敌之委积,使其缺乏粮秣也。敌之粮秣缺乏,则人马陷于饥饿,不能与我战斗矣。火辎,谓用火烧敌之辎重,使其缺乏器用也。敌之器用缺乏,则食卧不便,亦不能与我战斗矣。火库,谓用火烧敌之仓库,使其缺乏武器及军粮也。敌之武器及军粮缺乏,则更不能与我战斗矣。火队,谓用火烧敌之阵地,使其部队之配备陷于混乱也。敌军之配备陷于混乱,则我乘而攻之必易取胜矣。此五者,皆所以削弱敌之战斗力,使其易为我所败耳。

  行火必有因,烟火必素具。

  施子美注:曹(操)公释曰:因,奸人也。张昭袭其说,以为因占候知其可用也,恐未必然。惟杜佑释之曰:又因风燥而焚烧,不必为因人也。盖纵火者必有所资,用火者必备其物,将以纵火,必敌人之军垒营舍,天时风燥,然后可以举之。此行火必有因也。将以用火,必先令士卒备其火具,然后可以为烟火也。此烟火必素具也。

  刘寅注:行火必有所因,谓因天时燥旱,风势顺便,营舍茅竹、积刍聚粮逼近草莽,皆可焚之也。烟火必当素具,谓蒿艾、荻苇、薪刍、膏油、火枪、火箭、火镰、火石之类,皆当预备也。

  赵本学注:或驻营旁于林木,或布阵在于草莽,或茆获覆屋轴轳相接,或奸人内应,或天时久燥、风势便顺。此数者,皆为行火之因也。烟人,放火之人也。诸本皆以烟人,谓聍火乏器,燃火之物,如枯荻、燥柴、膏油、火药、火箭、火簾石、火车、火禽、火兽之类也,今从之。

  王注:此用火之法也。有因,谓因其奸人以为内应,或营舍刍粮,居近草莽是也。烟火,谓贮火之器,燃火之物。如艾蒿、荻苇、薪刍、膏油之类。

  顾福棠注:(引杜牧注后云)杜氏之说用之于古者也,今日之炮不更烈夫火簾等物哉,且古之收功少今之收功多,今日敌人之器悉火器也,以火引火则一火而无不尽矣。

  黄巩注:因者,因地,因时与人也。

  刘邦骥注:(此句至“风起之日也”)此第二节,言火攻之预备也。因者,或因奸人,或因居近草也。烟火必素具者,贮火之器,燃火之物,常须预备也。

  陈启天注:(此句至“风起之日也”)此第二节,论实行火攻之必要条件。可分为三项:一为线索,二为烟火,三为时日。三者俱备,乃能实行火攻,故称为必要条件。此二句,言线索与烟火,以下则统言时日。行火必有因者,谓放火烧敌,必须有适当之线索也。行火,犹言放火。我欲在敌军势力范围内放火烧敌,必须有适当之线索,始易于着手。适当之线索,或宜因敌军之内应充之,或宜因敌境之乡人充之,不宜由我径行派人前去,因谓之因。故“因”字,亦可释为线素。烟火必素具者,谓易于起火之燃烧物,必须预为备置也。易于起火之燃烧物,在昔为蒿艾、荻苇、薪刍、膏油、火箭、火鎌、火石、火牛、火禽之类。在今则为酒精、汽油、炸药、火炮等。凡此皆非可临时仓卒取办者,故须预为备置。

       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此四宿者,风起之日也。

  施子美注:火之性就燥也,将以纵火者,必审其燥湿之时;火之势以风也,将以用火者,必观其风起之日。发火不知其时,雨湿而火之,必不焚,不足谓之知时。不知其日,则反风而火之,必自焚,不足谓之知日。时也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当其亢阳日久,草木干燥,此天燥之时也。因时而发火,则何所不焚。东北之分,艮之位也,有箕星焉,在于析木之津,此好风之星也。西北之分,乾之位也,有壁星焉,在于营室之东,壁以乾感巽,亦好风之星也。东南之分,巽之位,有翼、轸焉,在于鹑尾之次,巽为风,是好风之星也。故书曰:星有好风,星有好雨,而月之从星,则有风雨生焉。故观其所由之度,而知其风之所从起。凡此四宿,乃风起之日也。故月由于翼轸,吾知其为巽之风,必自东南而至也。月由于壁,吾知其为乾之风,必自西北而至也。月由于箕,吾如其为艮之风,必自东北而至也。知其风之所起也,因而火,无不得利矣。

  刘寅注:发火必有时,时者,天时之燥干则火易然。起火必有日,日者,月在箕水豹、壁水、翼水蛇、轸水蚓。此四宿者,风之使也,月宿于此则风起矣。《洪范》云:星有好风,星有好雨。阴阳家推步缠次,则知所宿之日。

  赵本学注:燥旱则诸物焦干,易于燔燎。箕,龙尾也。壁,东壁也。翼轸,鹑尾也。此四宿好风月行人其度则风起,遇此日时,则火计可行也。

  邓廷罗注:《天官》曰:月在箕、壁、翼、轸,不出三日必有大风。因风可以助火,故曰日。

  王注:五火之用,虽各不同,然以之攻人,须当乘其机于临时,蓄其材于平日,顺天时,审风候,而后举之也。燥,干也。箕,龙尾也。壁,东壁也。翼轸,鹑尾也。四宿好风,月宿于此,不出三日当有大风。(下引《洪范》上文,略)大抵天燥则火易燎,风起则火易焚。孙子言之,盖恐人疑时日为孤虚旺相,不可知之时日也。

  黄巩注:人、积、辎、库、队之所在地也。风起天燥,宿在箕、壁、翼、轸之次时也,使奸细伺隙,因变而应者人也。

  陆懋德注:《史记·天官书》曰:翼为羽翮,轸为车,主风。《正义》曰:箕主八风。按:壁,即东壁。《吕氏春秋·仲冬纪》高诱注曰:东壁,北方宿也。又按:起火必以箕、壁、翼、轸四日者,盖孙子沿袭古天文家之谬说也。《隋书·经籍志》有《孙子杂占》四卷,是孙子亦古之治占验学者也。

  刘邦骥注:时者,天时旱燥,则火易燃也。日者,风起之日,以月之躔度,行人箕、壁、轸、翼之次,则必有风也。此天文之学,即五校之所谓天也。诸家有指为迷信者,谬也。

  陈启天注:发火有时者,谓天气干燥时,易于燃烧,乃可放火也。起火有日者,谓放火须在有风之日,乃易于延烧也。时者,天之燥也者,谓所谓时者,乃言天气干燥之时也。日者,宿在箕、壁、翼、轸也者,谓月之运行,适止于箕、壁、翼、轸四星之所也。凡此四宿着,风起之日也者,谓月之运行,适止于此四星之日,即为风必起之日也。中国古代天文学,分天体全部之星为二十八宿,而合为一圆周。居东方者,为角、亢、氐、房、心、尾、箕七星;居北方者,为斗、牛、女、虚、危、室、壁七星;居西方者,为奎、要、胃、昂、毕、觜、参七星;居南方者,为井、鬼、柳、星、张、翼、轸七星。月圆绕此二十八星而行,依次止于一星,因称为宿。宿者,止也,次也,谓月行次止于某星也。箕、壁、翼、轸,为好风之星。故此以月行次于此四星之日,为风起之日。按:中国古代天文学,乃积长期之经验而成,其预测气象,虽不及近代气象学之准确,然不能谓其尽为迷信,而无一验者

  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

  施子美注:火攻之法,虽有所宜,而用火之际,必有其机,火攻固有机也。苟不随宜而用之,何取乎机哉?是以五火之攻,各有其变,因其变而后为之应,此之谓随宜而用机。五火之用,彼必有变,以待我因其变而应之,庶可以因敌变化而取胜矣。

  刘寅注:凡火攻之法,必因五火有变乱之形,则以兵应之。五火,即上文火人、火积、火辎、火库、火队也。

  赵本学注:火发而敌人救之,喧冗惊乱,则其变也,有变则可应之以兵,

  邓廷罗注:(此句至“以数守之”)此详言火攻之法,见善用者贵适其宜也。

  王注:(此句至“以时发之”)此节言以火攻人,又当以兵助其势。变,变乱也。凡用火攻,必因五火变乱之势,而以兵为声援。

  顾福棠注:我用火人、火积、火辎、火库、火队之法,犹未足操必胜之权,恐敌人有以抵制我也。至见敌受惊而有变,我于是知其无所抵制矣,以兵应之,庶几一攻而破也。此云火攻者,盖自外以火攻之术,得奸人纵火于内也,故必待其变而应之。

  刘邦骥注:(此句至“不可以夺”)此第三节,论火攻之原则,而其效果胜于水也。凡火攻者,必因五火之变,而以兵应之,然应之之法,亦有五种原则,不可不知也。

  陈启天注:(此句至“以数守之”)此第三节,论实行火攻之战斗要旨。此言一切火攻,必须依据五种火攻之变化状况,以决定适切之处置方法。凡依据状况判断,以决定应付方法者,或仅言因,或仅言应,或“因应”二字兼用之

  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

  施子美注:应之之术如何,发之于内,则早应之于外。盖以火恐动敌人,必以火应之,乘其惊恐而胜之也。然必谓之早应之者,谓应之不可以不速也,不速则失机矣。

  刘寅注:火既发于内,则兵速应于外,内外齐攻,敌易惊乱。

  赵本学注:营内火势发作,外兵即宜急攻,攻之急则敌人不及救,火亦不及出,兵故可克也。

  邓廷罗注:于内,谓火发敌营之内也。应外,谓我宜乘敌之内乱,而夹攻之也。

       王注:早,犹速也。火发于敌营之内,即以兵速应于敌营之外,内外相应,表里夹攻,则兵逞火威,火得兵助。若火熄军定,应之无益矣。

  顾福棠注:火发于内者,用奸人纵火于敌营内也。早应之于外者,谓一面奸人火其内,一面遣兵攻其外,约期而作,以火为号也。

  刘邦骥注:火发于内,则速以兵应之于外,若迟则无益也。

  陈启天注:烟火已于敌营或敌阵以内发作时,则宜乘敌救火混乱之际,从速由外进攻也。火扰于内,我攻于外,则敌必败矣。

  火发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

  施子美注:火攻之法,攻人之无备,出人之不意者也。若彼或有备,则吾亦可未以率进。故火发而其兵静者,待而勿攻,必其有备也。张昭释此曰:敌静有备,不可应也。若欲攻之,则必极尽其火力,观其势之如何,见其机有可乘则投之,不可投则止而不从。是以张昭释此曰:伺敌救火,时有可乘即乘之,无可乘则止

  刘寅注:火虽发而兵静不乱者,敌有预备,且待其变,不可遽攻也。待尽其火力,若敌扰乱可从,则从而攻之;若敌终静而不犹,既有预备,则不可从,当收兵而退也。

  赵本学注:言若火发而无喧冗惊乱之变者,是必敌人先知,虞备救火有法,应敌有道;或所焚者不为害,或火力不甚猛,故未可应之以兵,宜停心目,少待卒,观火势之极有无内变。有变可从,无变则不可从也。盖以火攻人者,特乘其乱,及取其向明而已。若火熄灭,内外俱暗,营兵仓卒突出,必无独胜之理。故应火不可不速而无变,火止亦不可以妄应也。

  邓廷罗注:兵静,谓敌兵静肃,遇变而不乱也。

  王注:兵固当早应,又须审察敌势,若火虽作而兵不乱,是敌素有备,不可轻迸,必尽其火力,以观其势之可否,有衅则攻,无衅则勿攻也。

  顾福棠注:此虽火发于内,有奸人为内应矣。然其兵静而不扰者,必敌之师不惊乱,敌之兵有戒备也,仍不可攻。尽其火力,即上句待之谓也。待其火势至极尽为止,乱则攻,静则退。

  刘邦骥注:火发而敌不动,必有备也,不可遽以兵攻之,须待其变也。极其火势,待其变则攻,不变则勿攻也。

  陈启天注:火虽发,而敌兵尚甚安静,则恐敌兵已有防备,不宜即攻,而宜暂且整中待机,待至火力已尽之时,有机可乘则攻之,无机可乘则不攻也。极,犹尽也。极其火力,谓待其火力延烧至尽止时。

  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

  施子美注:用火之法,苟可发之于外,何必守之于内,而不用之乎?此所以在乎以时发之也。前言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是又发火者发之于内也。今又言火可发于外,何耶?前之所言自敌而言也,此之所言自我而言之也。自我而言,则内者深而莫测,外者显而易见也。机深而莫测,故以内言;火显而易见故以外言。谓其火可发于外,何必守之于胸中,而抚机不发哉?要在乎以时发之,斯无失机之害。

  刘寅注:若遇敌在荒泽草秽安营立栅,火可发之于外,不必待作于内。但有便即当应时而发,若少迟缓,恐敌先自烧断近营草秽,我起火无益也。

  赵本学注:(按:引刘上注)

  邓廷罗注:火发于外,谓我烧敌营旁之草木。以时,谓宜速发。无待于内,谓我能外以火攻,敌亦能内烧其近营之地以自卫。盖敌兵既静,必有预备,我不宜从之深入。但可烧敌旁之草木,以张进攻之势,使敌人自乱耳。然火又宜速发,勿使敌人自烧其内地以预为救也。

  王注:外有发火之因,便当应时发之,亦不必拘于常法,以待其内变也。如敌居荒泽,草楚幽秽,是其因也。若稍迟缓,敌自烧断,我起火无因矣。

  顾福棠注:上文火发于内者,言我用奸人纵火于敌营内也。此言火可发于外者,言敌居荒泽草秽林木之间,即可乘机以图之,不必远求内应濡滞时日,以坐失机宜。但以时发之,因天之燥,月之宿在四星尔。

  刘邦骥注:火可以发于外之时,即应时机而发之,即上文之日时也。

  陈启天注:火可从敌营或敌阵之外发之,而不必待内应时,则依适当之时机而发之可也。时,即指上节天燥之时及风起之日。

  火发上风,无攻下风。

  施子美注:用火之法,必欲乘便而击之,苟不得其便,而逆攻之,必为所败。夫火以风用,上风有火则下风无火矣。风从东,其火必西,是西为上风,东为下风也.人之避火,必于下风,以免俱焚之灾。吾苟攻下风,则彼之避死求生之人,将致死战于我矣,故无攻。或曰:火发于顺风,则其势炎上而不遏;攻于逆风,则其势虽焚而不可久。

  刘寅注:火发上风,当从上风攻之,无攻于火之下风,风势逆,恐反为火所焚也。

  赵本学注:下风为烟焰所冲,固不宜攻,亦恐乱兵避火,溃出相蹂藉也。

  邓廷罗注:上风者,风居上.敌居下,火发则敌受其害也,故宜发。下风者,风居上,我居下,攻之则反为火所焚也,故勿攻。

  王注:上风,顺风也。下风,迎风也。假如东风,则焚敌之东,我亦随以攻其东;若火发于东,我攻其西,是与敌同受火也。且烧之敌必退,退而逆击之,彼必死战,其势则又不可当矣。

  顾福棠注:上风者,风来之处,即放火之处也。下风者,受风之处,即受火之处也。受火之处不可攻,攻则我与敌同其害矣。

  刘邦骥注:发火须审量上风下风,昼风夜风。发于上风,即不可攻其下风,因敌在下风,烧之必退。若从而攻之,则我亦在下风矣,必为所害也,击其左右可也。

  陈启天注:火发于上风,则我勿从下风攻敌,以免我亦为风火所烧伤也。

  昼风久,夜风止。

  施子美注:火之用也以风,风之来也有数,一久一止,此风之数然也。昼,阳也,昼风则火气相助。夜风卒欲纵火,当知风之短长。此杜佑之说然也。盖谓昼时为风,其势必久,夜时为风,其势必止。或以为昼风既久,则夜风必止,此消息盈虚之数也。古之人有会天大风,因风纵火者,知其数也。或曰:阳生于子,终于巳;阴生于午,而终于亥。昼者,阴始生也,阴始生则风久乃止。夜,阳始生也,阳始生则风止而不久。

  刘寅注:昼风则久,遇夜乃止。张贲云:“久”字古“从”字之误也。谓白昼遇风而发火,则当以兵从之。遇夜有风而发火,则止而不从,恐彼有伏,反乘我也。即上文“可从而从,不可从而止”之义。若作“久”字,甚无意味。

  赵本学注:风起于昼者延久,风起于夜者易恬,当因昼夜之候,而知缓急之计也。

  邓廷罗注:昼风可以趋避,故宜从。夜风难以进止,故宜止。

  王注:二语其义未详。或曰:风起于昼者,延久;风起于夜者,易恬。故老聃云:飘风不终朝。当因昼夜之候,而知缓急之计也。或曰:白昼遇有大风,则当久以待之,审候风所从来。风顺致呼而从之,风逆坚阵以待之。昏夜遇有大风,则当止而勿动。又承上风下风之说,而但以风言也。或曰:“久”当作“从”,谓白昼遇风而发火,则以兵从之;黑夜遇风而发火,则止而勿从,恐彼有伏兵掩我也。三说不同,未知孰是。

  顾福棠注:曹公曰:数当然也。曹说最精,用火必借风力,当先察风力之长短,以施吾计。风者,气之阳也。昼属阳,故昼起之风可以久长。夜属阴,则夜起之风非同类,是以不能久长也。

  陆懋德注:风乃因空气受日光之感动而生,故昼风至日落多息,夜风至日出多息,曹(操)公归之于数,非是。

  刘邦骥注:昼风久,则可用火攻;夜风止,不可用火攻,恐敌有伏兵,而反为其所败也。

      陈启天注:如火发于昼风,则攻之最便。火发于夜风时,则恐遭敌之袭击,不可轻攻也。“风从”之“从”字,依张贲说改正。古“徒”字作“从”,与“久”字形近,致误为久。谓白昼遇风而发火,则当以兵从之;遇夜有风而发火,则止而不从,恐彼有伏,反乘我也。

  凡军必知有五火之变,以数守之

  施子美注:盖五火之用,必有机,知其机之所在,则火有可用之时。吾守此数而用之,敌若用火以攻我,我亦守此数而防之。数者,箕、壁、翼、轸星所行之度数也。算其数可以知其风起之日,即可行火,如此则不失其机矣。又宜计数以守,欲其通变而用之。或说以人数而守之,恐其敌以强而击之也。

  刘寅注:凡行军必要知五火之变,推四星之度数,严为守备,不止用以攻人,亦当防人攻我也。

  赵本学注:此为守者致戒。数,即日时昼夜之数也。言军中当知五火之变,但遇燥旱风飚之时,月在四宿之度,必谨防而预备之,不可徒知以火攻人,而不防人亦以火攻我也。一说欲攻人者,当守布算占验之术也。按:兵法有云:凡夜战者,多为敌来袭我军垒,不得已而与之战,其法在于立营,立营之法与战法同。故《军志》曰:止则为营,行则为阵,盖大阵之中必包小阵,大营之内必包小营,前后左右之军各自有营。大将营居中央,诸营环之,隅落钩连曲折,相去远不过百步,近不过五十步。道径通达,足以出入部队,避垒相望,足以弓弩相救。又云:凡路口必立小堡,上置柴薪,穴为暗道,以胡梯上之,令人守望。夜闻鼓声四起,即令燔燎,贼人夜入营门,四顾屹然,皆有小营,各自坚守,未知所攻。大将营中,或诸小营,先觉贼至者,当按兵勿动,纵贼尽入,然后击鼓,诸营尽应,众堡皆起,燃火内照,诸营兵士。悉闭门登垒,下瞰敌人,劲弩强弓,四面俱发。若奸人潜入一营,砍营杀士,即诸营举火出兵,四面烧之,号令营中不得辄动,须臾之际善恶自分。若或出走,皆有罗网矣。今之立营,通洞豁达,部分无法,若有贼夜至,军中不无惊扰,虽多置斥候,严为备守,晦黑之夜,彼我不分,纵有众力,安能用之哉。所谓以数守之者,当如此法可也。

  邓廷罗注:数守者,谓风火无时,惟度日时昼夜之度数,而严为守备也。

  王注:(此句至“不可以夺”)此节言行军以火攻人,亦当防人之攻我。五火之变,与上因五火之变“变”字不同,上“变”字,作变乱说,单就敌言;此“变”字,作变迁说,兼敌我言。数,度数也。盖火势之变迁不常,其转移之机在于俄顷,故必推四宿之度数,严加警备,不可徒务攻人,而忘于自顾也。

  陆懋德注:此即指上文起火有日而言,亦沿古天文家之谬说也

  刘邦骥注:此五者,皆发火之原则也。然用兵者,尤必当知五火之变,不可止知以火攻人,亦当防人之以火攻我。当知日时昼夜风向之数,而谨守之也。

  陈启天注:我可对敌实行火攻,敌亦可对我实行火攻。故我于敌对我之火攻,不可不依照法则,严为防备也。以数守之,犹言依法则以防敌之火攻也。法则为何?即上文所言者是。

  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施子美注:物各有用,因其用以致利者。人之所同,物各有性,因其性以成其功者,军之妙算。水火之用,人之所同,用以成其利也。至于兵之所资以取胜者,必得其性而后可以用矣。火性本烈.烈则焚,若其始之不明,则不烈矣。水性本激,激则深,若其本之不强则不激矣。惟其明者而后能焚,惟其强者而后能深,则水火之用非明与强,则不可也。明对微而言之,强对弱而言之。用火以攻人,苟不能明则微矣。火之势微,人得而扑灭之,何足以攻人?以火佐攻者,所以贵其明。用水以佐攻,苟不能强则弱矣。水之势弱,人得而决注之,何足以攻人?以水佐攻者,所以欲其强也,水大至者强也。水火皆可以佐攻,然不如火之利为大,水但可以绝人之军,而不可以夺人之军粮食积聚也。是以张昭释曰:水能隔绝,不如火之烧人积聚,争夺之利速也。

  刘寅注:用火助攻,燔灼之威炳然,故曰明。用水助攻,浩荡之势莫敌,故曰强。火可以焚夺人之物,若曹(操)公焚袁绍辎重,绍因以败亡是也。但“不”字为“火”字之误耳。其说与张预义同。一说敌以水灌我,我可以绝之。敌以火焚我,我可以夺之。兵法千变万化,不可执一也。

  赵本学注:言以火攻人者,宜有明敏机变之智;以水攻人者,宜有多兵富栗之强。盖以上文观之,火攻在知天、顺风、识时、达势而已,而无用于力,故曰明者。能之水攻,必敌在围中,而以兵力守之于外,为持久之计,令其自困,非顷刻所能济事也。况起堰非兵多不成堰,既成非兵多不守,不强而能之乎?水可以绝,不可以夺者,此评用水不如用火。言以水佐攻,但可令人内外隔绝而已,若乘水以争夺,其道甚危,则不可也。一说水可以绝敌人粮道、救兵及奔逸冲击之事,不可以焚夺人之资货。或疑“不”字为“火”字之误。

  邓廷罗注:(此句至“良将修之”)此申言火攻为行军之要,而为将者不可预修其功也。明者,其威著也。强者,其势险也。可绝而不可夺者,谓水止能绝敌之粮道救援,而不可以夺敌之险要蓄积,以火之功,较水为尤大也。

  王注:以火佐攻二句,乃数守中之实用,玩本文故“字”可见。佐,辅助也,犹言救护之意。以火佐攻,谓敌燔吾上风,我见火起,亦即燔吾之前而广延之。按:黑地而坚处,敌火之来,至此必熄,是敌以火攻我,而我以火救护之也。非明于观变者,其孰能之,故曰明。以水佐攻,谓于刍粮屯聚之处,常拨一军,预备水囊麻搭之类,以防奸人发火。总有不测,亦不为灾,是敌以火攻我,而我以水救护之也,非自立不败者,其孰能之,故曰强。然以水火二者言之,以水佐攻,仅可以止奸人窃发,不可以夺敌人之火势。而以火佐攻,则敌焚而入,我焚而出,是又可以夺敌人之火势而为我用也。

  顾福棠注:以火佐攻者明者,谓以火攻人,胜败立见,故曰明。以水佐攻者强者,谓或决隄防之水灌敌之城,或趁上流之势乘下流之敌,则彼之势必弱,而我之势必强。

  黄巩注:明,谓人扰乱而我治明。强,谓人陷溺而我强暴。绝,谓决水灌军,敌俱绝灭。夺,则乘其扰乱,可以夺彼之军实也。水绝火夺,利与害有轻重,与其用水,宁用火也。孙子及此,亦杀人之中又有礼焉耳。诸家注皆非。

  陆懋德注:曹(操)公曰:水可以绝敌道,不可以夺敌蓄积。按:曹说非也。夫水固不可以夺敌蓄积,火亦岂可以夺敌蓄积耶?余谓夺与敚同。《说文》曰:敚,强取也。孙子之意,盖谓水之浸灌可以人力隔绝之于一时,如筑隄御水是也。然其浸灌之力终在不可强取而去之也。此谓水攻之用过于火攻。故曰:以水佐攻者强也。

  刘邦骥注:然亦间有用水攻者,火攻明白易胜,故曰:以火佐攻者明也。水攻势力强大,故曰:以水佐攻者强也。然以水火两相比较,则水不过可以绝敌道、分敌军,而不可以夺敌蓄积,不若火之可以绝之,又可以夺之。可见,火攻优于水攻也。

  钱基博注:孙子之所谓火攻,近世则谓之技术之破坏。技术之破坏,盖作战方法之一,所以毁损敌之物资,扰乱敌军之行动,而杀其战斗力者也。

  陈启天注:此第四节,比较火攻与水攻之效用,以结全篇。就火攻与水攻之效用比较言之,则火焰炽烈而明显,可藉以确知攻击目标。水势浩荡而强猛,可使敌军无由抵御。故曰: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又,水攻之效用,可以隔绝敌之粮道、救援、奔逸及冲击。而火攻之效用,则可以烧毁敌之人员、委积、辎重、仓库及队伍。故曰:水可以绝,火可以夺。按:“火”、“不”二字,笔划易混,此作“火”字,则义更明。

  夫战胜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命曰“费留”。

  施子美注:曹(操)公释此谓或曰:赏不以时,谓费留也。其意谓:战既胜,攻既取,而不修其功者,凶也,命之曰费留。言其徒费财而又迟留焉。而张昭亦曰:修其奇以夺敌,而不赏者,逆赏典也。如此,则留士心而不能致伯也。或以为说,战可以胜,攻可以取,而不修治其攻战之功者凶,命曰费留。费留者,调费财而逗留。

  刘寅注:夫用水火之助,战而胜,攻而取者,亦士卒之用命也。若不修举其有功而赏之,亦有凶咎,命之曰费耗留滞,终不能成事也。言水火之助虽能破军败敌,亦当赏士卒之用命者。

  赵本学注:修,戢也,止而不极之义。《左传》曰:兵犹火,不戢将自焚也。费,费财;留,留众。言战既胜,攻既取,则当自戢其功,不然者凶之道也。其名为费耗淹留,国患之所由起。

  邓廷罗注:费留者,留时费事也。谓既欲战胜攻取,而又不预修用火之功,自然不能克敌取胜以收速效,则其势必致于留时费事矣,故曰:兵之凶。

       王注:修,整饬也。谓验功以行赏也。命,犹名也。费留者,谓赏费留滞而不速行也。言军中用火,为君将者易于自居其功,而不行三军之赏,不知用火之谋,虽出于己,而应变助攻,借力于兵。若既胜之后,专功于己,而不奖赏将士,则人心解体,凶莫大焉

  顾福棠注:战必胜,攻必取者,水火之助也。能善用水火而得其助者,士卒之用命也。士卒用命当修举其功而赏之,如其不赏,则必违逆大将之令也。凶者,违逆之谓也。费留者,言士卒违令,势必至师老财竭而不得归,所费既多,士卒复当留戍其地矣。

  黄巩注:水火之烈,残民殄物,动乖人天之和。故古人战胜之后,而祓社展俘,欲以修复化育之功也。但知战胜攻取,不能善后,则疮夷之患,淹滞壅塞.故曰:凶。费留,淹滞壅塞之谓也。

  陆懋德注:不修其功,谓不行赏也。《汉书·陈汤传》刘向曰:《司马法》曰:军赏不逾月,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贾林曰:费留,惜费也。按:左思《魏都赋》曰:朝无刓印,国无费留,用孙子语也。

  刘邦骥注:(此句至篇末)此第四节,论火攻不可滥用,此即首篇五校之仁也。修者,戢也,胜而不极之意。诸家皆训修其功为行其赏,与上下文皆不相属,且失孙子以仁治兵之要旨,不可从也。此节大旨以为战既胜,攻既取,即当自戢其功,不然则凶之道也,其名为耗费财用,淹留士众,国患将由此而起。

  钱基博注:(此句至篇末)此第二节,论战胜攻取而不修其功,不如修安国全军之道。不修其功,非谓有功之将士不赏也,谓徒有战胜攻取之事,而不修战胜攻取之功。《作战篇》曰: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此非有战胜攻取之事,而不修战胜攻取之功者乎!钝兵挫锐之谓“留”;屈力殚货之谓“费”,故命之曰“费留”云。

       陈启天注:(按:此句至篇末,陈注本移至《谋攻篇》,并云:“‘火可以夺’句下,各旧本原有‘夫战胜攻取不修其功者凶……’一节。考其文意,与本篇旨趣全不相属,而与《谋攻篇》所论者适相符合。此节当原系《谋攻篇》之文,而错简于本篇者。”在《谋攻篇》又云:“本节各旧本均系在《火攻篇》末,然此乃泛论战争不可轻举,实与火攻无涉。故叶适疑之曰:‘下文战胜攻取云云,不与上篇连属’。详察本节文义,与《谋攻篇》之旨实相符合。缀于《火攻篇》,则上下极不连贯。古书均书简策,本节盖《谋攻篇》之脱简,而误置于《火攻篇》者。今特移为《谋攻篇》第三节,与上下文均相应,可谓天衣无缝矣。非敢任意割裂旧章,但求其是耳。如此移置后,又可复睹其原义,不必再如前人以火攻之说而牵强释之也。”)(此句至“此安国全军之道也”)此第三节(按:为《谋攻篇》第三节),论战争以“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为安国全军之最重要原则。修,修治,修饬也,常义也。然因修饬必有戒慎之意,故“修”字又可训为儆。功,《尔雅》云:成也。按:此“功”字,当如功效之功,成效之成,非谓功赏功勋也。不修其功,犹今言不讲究结果也。此句谓战争虽一时胜利,而不儆戒其结局之成效者,则极不利也。费留,依曹(操)、张(预)之注,则“费留”二字非一名词,而各为一义。《浅说》承之,释为“耗费财用,淹留士众”。按:以上三说,均未安。“费留”二字,宜视为一名词,故冠以“命曰”二字。费,为悖之借字,逆也,乱也。留,为锱之借字,锱,古刘字,杀也。《诗》云:胜殷遏刘。《左传》云:虔刘我边陲。“费”字可借为悖,详见《述闻》。留、锱音同,故古通。费留,犹言乱兵或乱杀也。以敌兵称战胜攻取而不修其功者,与文义均合矣。

  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

  施子美注:此言用兵之道不可轻也。惟主之明者,然后能虑之,将之良者,然后能修之。虑也者,谋之于未然,修者誉之而不废。其虑之者高之以廊庙之论,出之以帷幄之奇,而计之于其始,其修之也。行君之令,奉君之罚,而成之于终。君举之,将行之,二者不可偏失也。

  刘寅注:故曰明哲之主当谋虑战攻之事,良能之将当修举克捷之功。

  赵本学注:故明哲之君,贤良之将,必忧虑修戢,不肯为穷兵黩武之事也。盖水火之攻为害甚烈,出于万不得已而后用之。一用之后,岂可复言兵乎,是诚有殃祸之及也。若徒知胜人之术,而不知天道之戒,尤非君将之道矣。旧说皆谓不修举其功而行其赏,则士卒不用心致,凶之道矣。殊无深意。

  王注:故曰:明主虑之,而不敢轻举其事,良将修之,而不敢自专其功。言此所以勉其终也。

  顾福棠注:功赏之差孰优孰绌,明主当谋虑于庙堂之上,良将当修举于营垒之间。

  黄巩注:明主虑之,故不轻动。良将修之,故能持胜

  刘邦骥注:是故明君必忧虑之,良将必安戢也,不肯为穷兵黩武之事。

  钱基博注:两“之”字,皆承上文而有所指。虚者,虑“费留”之祸;修者,修战胜之功。诸家注欠分明。

  陈启天注:虑之修之之两“之”字,均指上文“功”字言。乱兵乱杀,决无良果,故明主计虑战争结局之功效,良将亦修儆战争结局之功效也。

  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施子美注:故非有以利天下之人则不动,非有以得天下之心则不用,非甚危患则不战。盖言兵之不可轻用也。

  刘寅注:非我之所利,不可轻易举动;非得彼之胜,不可轻易用兵;非至危急之势,不可轻易与战。言不得已而后用也,兵既不可轻易而用,况水与火乎!

  赵本学注:此以下因费留之祸而致,戒于用兵之端也。言非有利不可妄动,非有得不可妄用,非危急不可妄战。

  邓廷罗注:(此句至篇末)此慎言火攻系人国生死存亡之大事,而为将者,切不宜以怒而轻用也。非利,谓非有利我军之事,故不宜轻动。非得,谓非可得土地之事,故不宜轻用。不战者,谓兵凶战危,比其时,若非垂救危亡之急事,则决不宜轻易用火,用见明主良将贵乎持重,以为安国全军之道也。

  顾福棠注:得者,得其土地也。

  黄巩注:利者,义之和也。非利不动,见利思义也。得者,德之实也。非得不用,得不失德也。危者,将倾而可持之候。非危不战,武侯所谓坐而待亡,孰愈伐之,不得已而用战,所以救危亡耳。

  刘邦骥注:盖火攻为害甚烈,万不得已而后用之,一用之后,岂可复言兵乎。是以明君良将,非有利而万无一害,则不动火攻;非有得而万无一失,则不用火攻;非危急存亡之秋,则不以火攻助战。

  陈启天注:非利不动,谓非于国家有利,则不发动战争也。非得不用,谓非国家确有所得,则不使用军队也。非危不战,谓非国家危急,则不应战也。

  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

  施子美注:盖兵者大事也。其举之也,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其用之也,将不可愠而致战,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

  刘寅注:人主不可因怒而兴三军之师,将帅不可乘愠而致战争之事。因怒兴师,非为民也。以愠致战,非为国也。怒盛于愠,故以主言;愠小于怒,故以将言。主可以言兴师,将止可以言战。

  赵本学注:为君与将者,不可以暴怒忿愠之私,而起兴兵致战之举,要亦随时相机量度事理,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可也。或曰:此节承明君良将而言。“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二句乃重出之误也,似为有理,观者详之。

  王注:怒,暴怒也。愠,含怒也。言火攻之事,为害甚惨,必不得已而后用之,不可以一时之愠怒而轻用也。故曰:明主慎其怒于未事,良将警其愠于临时。

  黄巩注:怒,谓一时之气。愠,谓一事之愤,皆小勇也。

  陆懋德注:《汉书·魏相传》曰:争恨小,故不忍忿。怒者,谓之忿兵,兵忿者败。

  刘邦骥注:主不可以怒而兴火攻之师,将不可以愠而致火攻之战。

  陈启天注:主不可以怒而兴师,谓国家元首不可以忿怒而轻率发动战争也。《韩非子·亡征》篇云主多怒而好用兵,简本教而轻战攻者,可亡也。愠,亦怒也。将不可以愠而致战,谓将领不可以忿怒而轻率应战也。

  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

  刘寅注:合于利而后动,不合于利则当止,言不可因怒而用兵也。《尉缭子》曰:兵起非可忿也。见胜则兴,不胜则止。即此义也。

       黄巩注:能养其勇,天下可安,三军以利用也。故兵以合利为动止。

  刘邦骥注:必合于利而始动火攻,不合于利则不用火攻,恐其反有害也。此二语曾见于《九地篇》,然彼乃论九地之利,此乃言火攻之利,读者以为重出,非也。

  陈启天注:决定战争之最重要原则,非个人之喜怒,而为国家之利害。国家有利则战,无利则不战。

  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

  施子美注:夫怒形于色,怒已而后喜;愠形于心,愠去而后悦。苟怒而兴师,适所以亡国,乌得而再存;愠而致战,适所以死,死乌得而再生。主何为而不怒,将何为而不愠,文武之怒,公乎天下之怒,而齐之怒同乎,将军之愠也,故可以胜。

  刘寅注:主怒可以复喜,喜见于色者也。将愠可以复悦,悦得于心者也。主因怒而兴师,则国必亡,国已亡安得复存乎?将因愠而致战,则兵必死,兵已死安得复生乎?兵犹如此,况用水火而残人者乎!此孙子所以于火攻篇拳拳而致戒也。

  赵本学注:此申言人心怨怒之气,有时而复平,亡国丧师之悔,将无时而可追。所以明良君将畏慎警戒,凡见利而后动,有得而后用,临危而后战也。

  邓廷罗注:五行之用,功莫著于水火,火烈于水,其虐尤甚。考上古用兵之家,火积而外,不多概见,迨于未流以还,运会日下,机械益深,铳炮车之属,为患愈毒。噫!何其术之不仁也。孙子曰:亡者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玩其词旨,殆有忧悯之深思乎!

  王注:喜,见于色者也。悦,出于心者也。言此又所以慎其始也。然先言终而后言始者,有终然后可以言始也。

  黄巩注:怒复喜,愠复悦,气得养而和,心得养而平。若徒逞其残暴,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亡者不能复存,死者不能复生,怨气积于宇内,数十年疮夷莫复,所以大兵之后,必有凶年,则费留之谓也。

  陆懋德注:《战国策·中山策》武安君曰:破国不可复完,死卒不可复生,盖引用孙子语也。

  刘邦骥注:火攻之利害如此,其所以然者,因人心怨怒之气,有时而平,而亡国丧师,悔将无及。

  陈启天注:喜怒乃感情作用,变化无常者。战争乃国家大事,生死存亡所关。如不当战而浪战,或不能战而强战,则有亡国破家之祸,后悔无及矣。

  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

  施子美注:夫用兵若是其难,故明主则谨之,良将则警戒之。言不可轻用也。知兵之不可以轻用,故国可得而安,军可得而全,所以谓之安国全军之道也。杜佑《通典》举此,则曰:此安危之道也,谓安危之道者,以其有危也,若是则可以不谨之警之哉。况人之怒于朝也,夕或至于喜;旦之于愠也,暮或还于悦,喜愠之无常也。如此,为君将者,安可以率然之怒而举大事乎!

  刘寅注:故曰:明哲之主慎于用兵,此安国之道也;良能之将戒于轻战,此全军之道也。愚按:水火之用,古人多出于不得已焉耳。三代之前,圣帝明王安肯用此以漂流焚荡,使生民糜烂,靡有孑遗哉。论者谓火攻为孙子之下策,然自战国以来,诡诈相尚,而用之者多矣。但水火之害,酷烈惨毒,贤将之慎也。孔子曰:不战而屈为之兵,善之善者也。以此言之,火攻但示人不可不知,非专恃此以为胜也。

  赵本学注:愚谓孙子欲人之戢兵,而言必及其祸,则人安得而不畏之。可知孙子之为贤人矣。或者乃曰:孔子以兵术教人,而反戒人用兵者,何哉?噫,知兵之不可用此,所以为深于兵也。

  王注:军国,兼彼己说。承上而言,主将虑修于既胜之后,而无将骄卒惰之患,慎警于未事之先,而无轻举妄动之失,不惟我之国安而人之国亦安,不惟我之军全,而人之军亦全矣。孙子既两引古语以明之,复言此以结之,其垂戒示人之意,亦深切矣。

  黄巩注:虽五材之用,以时为帝,而安国全军必在慎战,所以重凶器也。孙子于火攻之后,致戒尤严,盖逆料火机一发,燎原莫扑,踵而增甚,遂有今日为火炮毒烟之惨者,摧陷酷烈,甚于狂涛猛兽,洪水之乱,一变而成薰焰,天下乱局之新,伊胡底止,读斯篇者,能不废书而兴叹!

  刘邦骥注:故曰:明主因火攻而加慎,良将因火攻而致警,然后可谓安国全师之道也。孙子于《九地篇》虽深入死地,而其机变活转,绝无危词,独于火攻则深以为戒,岂非恶其惨,畏其危,而言之慎欤?吾故曰此仁将之言也。

  钱基博注:慎之、轻之两“之”字,皆承上文而有所指。君当慎于以怒兴师,则非利不动,非得不用,而国可以安;将当戒于以愠致战,则非危不战,而军可以全。武论战胜攻取而卒归之安国全军,乃至曰:非危不战,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则是用兵不如不用之安国,不战胜于致战之全军,而知武非倡战者也。

  陈启天注:战争之关系,既如此重大,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不敢轻战也。明君良将对于战争既慎且警,则国安军全矣。篇首力言全国全军之利,此言安国全军之道,意正相应,可证本节当移于本篇(按:指《谋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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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