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对苏联造船业的援助·第九
作者:安东尼·萨顿著 ·美国
出自————《悄悄的自杀》
出自————《战争通史》
问:苏联海军使您担忧吗?
答:苏联海军比十年前强大得多。人们几乎可以确切地指出苏联开始实施庞大的舰队建设计划的那一天。
美国前海军作战部长小埃尔莫·R.朱姆沃尔特海军上将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前海军作战部长朱姆沃尔特海军上将多次明确地对苏联海军的发展表示忧虑。六十年代,苏联大大发展了商船队和舰队。但是,当时几乎没有人对西方为苏联这一扩建计划提供了技术和经济援助表示过不安。
苏联造船业的建立
建造军舰和潜艇需要大量各种各样的钢板。因此,对钢铁工业的援助与军事援助具有同等意义。多年来,西方一直大规模地提供这种援助。
每个能建造大型商船的造船厂,只要有相应的材料,都能建造大型军舰。商船也可以改装成作战辅助舰只。苏联现有商船几乎百分之七十是在外国建造的。这有利于它的造船厂腾出力量来建造军舰。
正如本书导言中所说的那样,苏联为北越提供了百分之八十的补给品,而且大部分是用船运去的。这些运输活动并非使用苏联造的船只,而且十分依赖西方提供的船用发动机。没有它们,苏联在那几年便没有能力提供后勤保障——除非苏联让自己的造船厂建造商船,而不建造军舰。但这样一来,其海军发展就会停滞不前。
因此,向潜在敌人转让造船技术是被禁止的。然而,这种转让却因美国管理当局不能有效地控制出口而成为事实。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西方援助
一九三九年七月十五日,苏联人开始在列宁格勒造船厂建造三万五千吨的“第三国际号”战列舰,但该舰直到一九五0年才启用,舰炮、指挥塔、装甲板和锅炉都是在美国和德国购买的。战前,苏联的其他战列舰基本上都是经过改装的沙皇时代的舰只,如“玛拉特号”、“公社号”和“十月革命号”。苏联自行建造三艘意大利“维托利奥·维内托”级战列舰的尝试失败了。
三十年代末期,有三艘航空母舰正在建造之中。“斯大林号”(沙俄时期曾叫“科尔尼洛夫海军上将号”)是一九一四年开始建造的九千吨小舰,一九二九年改变设计,一九三九年改装成航空母舰。其他两艘航空母舰,是以美国设计为基础建造的“红旗号”和“伏罗希洛夫号”,排水量各为一万二千吨,分别于一九三九年和一九四○年在列宁格勒安装龙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许多苏联巡洋舰同样是经过改装的沙俄时代的军舰,其中有“红色高加索号”(原名“拉扎罗夫海军上将号”,一九一六年在尼古拉耶夫建造)、“工会号”(原名“光明号”,一九一五年在雷瓦尔——今塔林——建造)和“赤色乌克兰号”(原名“纳西莫夫海军上将号”,一九一五年建造)。第一批苏联自己建造的巡洋舰属于“基洛夫”级(八千吨)。一九三四至一九三五年间,在意大利安萨尔多公司的技术指导下,按照意大利的设计,开始建造三艘安装意大利“托西”型发动机的舰只:“基洛夫号”和“马克西姆·高尔基号”在普蒂洛维茨造船厂(列宁格勒)建造,“古比雪夫号”在尼古拉耶夫建造。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苏联有三类驱逐舰。第一类共十四艘沙皇时代的驱逐舰,其中四艘为一九一七至一九一八年建造的“彼得洛夫斯基”级、九艘为一九一四至一九一五年建造的“乌里茨基”级、一艘为一九一一年建造的“诺维克”级。第二类是按照法国和意大利设计建造的几种新级别的驱逐舰,其中之一是“列宁格勒”级。一九三五至一九三九年间,按照法国设计建造了十五艘排水量各为二千吨的驱逐舰(六艘在列宁格勒,八艘在黑海港口、一艘在海参崴建造)。头一批军舰是在法国工程师的监督下建造的,与法国军舰极为相似。第三类是“施特米特尔尼”级驱逐舰。一九三六至一九三九年,在意大利工程师的指导下,主要由列宁格勒和黑海沿岸的造船厂按照意大利奥德罗-特尼-奥兰多的图纸建造了三十五艘该级军舰。这种军舰的排水量为一千八百吨,装有一些英国机械设备和意大利五万马力的“托西”型发动机。三十年代,苏联从外国购买的唯一军舰是“塔什干号”,来自意大利,同样是奥德罗-特尼-奥兰多的产品。
一九三九年一月,苏联人除有一艘四万五千吨战列舰正在美国设计外,又要求美国吉布斯和科克斯造船公司设计两艘驱逐舰。一九三九年七月,通用电力公司和威斯汀豪斯公司宣布愿意为这两艘军舰提供发动机。
一九三九年底至一九四一年五月,苏联人得到了德国人的军援。德国人把一艘一九三七年在不莱梅开始建造的巡洋舰“吕佐夫号”的半成品送到列宁格勒。据一九四一年五月获得的报告称,该舰的建造工作正按计划进行。在列宁格勒造船厂里,德国技术人员建造和修理了许多大型苏联舰只。
一九四一年,苏联海军拥有以下舰只:三艘战列舰、八艘巡洋舰、八十五艘驱逐舰和鱼雷艇、二十四艘布雷舰、七十五艘扫雷艇、三百艘快艇和炮艇,以及二百五十艘潜艇。这些舰艇大部分是西方建造的或者采用了西方的设计。
除此之外,还有四百九十一艘通过租借协定而获得的舰艇:四十六艘长三十三米和五十九艘长十九点五米的猎潜艇,二百二十一艘鱼雷艇(其中二十四艘来自英国),七十七艘扫雷艇,二十八艘护卫舰,五十二艘小型登陆艇,两艘英国大型登陆艇和六艘驳船。此外,盟国还提供了大量商船和船用发动机。
由于租借援助,苏联海军的总吨位大约翻了一番。尽管协定规定,这些舰艇应全部归还,但是苏联仅归还了少量舰艇。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苏联以两种方式获得西方的设备和技术:主要从欧洲(其次是从美国)进口造船设备,以及利用从美国和北约非法搞到的设计。例如,美国间谍船“普韦布洛号”的电子设备,比当时苏联的尖端产品整整领先十五年,被朝鲜人转给了苏联人。这样,西方对苏联的秘密监视就失效了:“普韦布洛号”上的器材被加以鉴定和利用后,便使苏联人从德国赔偿和租借援助时期的技术水平一跃而达到了美国工艺技术的最新水平。
苏联的潜艇建造工作
苏联人接管政权时,沙皇已经广泛进行了建造潜艇的工作。二十年代末,苏联修复和改造了许多潜艇。直到一九四0年,几种沙皇时代的潜艇仍在使用。
一九二八年,苏联开始自行建造L级和M级潜艇。L级潜艇是以英国的L-55潜艇为基础仿造的。L-55是在喀琅施塔得沉没后被苏联人打捞起来的。到一九三八年,苏联共有二十四艘L级潜艇。M级是二千吨的小型海岸潜艇,由于美国通用电力公司根据技术援助协定提供了电焊技术,苏联才有可能建造这种潜艇。
其后,苏联的所有设计都是先受德国,后来又受美国潜艇发展工作的巨大影响。苏联首先借助于德国人的“软化政策”。根据拉巴洛条约(一九二二年),德国专家可以在苏联继续发展那些不准魏玛共和国自己生产的武器。一九二六年,德国施平德勒海军上将率领的海军代表团访问了苏联,向苏联提供了卓越的德国潜艇的设计和德国专家的帮助。这样,苏联人就掌握了几套潜艇图纸,其中包括当时最好的常规潜艇——B-Ⅲ的设计图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象Ⅶ型潜艇一样,B-Ⅲ是德国潜艇舰队的主力。根据B-Ⅲ型的结构,苏联人建造了N级(外号“德国女人”)和“楚卡”级潜艇。后来,以“楚卡”级为基础,发展成功了S级潜艇(相当于德国的Ⅶ型潜艇)。
苏联受意大利潜艇设计影响的有两种级别的潜艇:十七艘“真理”级和八艘“加里波的”级潜艇。“真理”级是“加里波的”级的发展型,而“加里波的”级则是按照意大利亚得里亚蒂科公司的设计建造的。
一九三六年,苏联从英国维克斯-阿姆斯特朗公司购进两艘潜艇。此外,苏联的V级潜艇就是一九四四年在英国建造的维克斯-阿姆斯特朗潜艇,这些潜艇根据租借协定转给了苏联。
三十年代前半期,美国卖给苏联潜艇设备。一九三○年一月,苏联人对康涅狄格州格罗顿电艇公司的潜艇、潜艇武器和弹药产生了兴趣。该公司在写给国务院的一封信中为这项出口申辩说,苏联是“友好的外国”,通过出口可保障美国造船厂的开工率。国务院对此回答道,它“反对”为苏联人制造潜望镜、潜艇、武器和器材,但它没有阻止这项出口的合法手段。
斯佩里旋转仪公司根据一项技术援助协定向苏联提供了一系列的海军仪器,并在美国培训了苏联工程师。一九三七年,格罗顿电艇公司再次与苏联人谈判建造潜艇事宜——这一次却得到了国务院的庇护。但海军部在一九三七和一九三八年卓有成效地进行了干涉,反对出口火力控制装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大规模建造潜艇的计划依然依赖西方的工艺技术,设计和技术数据大多来自德国和美国。苏联人仔细研究了落入他们手中的第三帝国的潜艇、设备和图纸,并把整座整座的造船厂从他们占领的德国地区运往苏联。
一九七二年,苏联的潜艇中约有一半是W级攻击潜艇。这些潜艇是德国出色的ⅩⅪ型潜艇的直接仿制品。这种潜艇的排水量为一千六百二十一吨,航程约一万一千海里(二万公里以上)。虽然德国人到一九四五年一共建造了一百二十艘这种型号的潜艇,但出海作战者极少。战后,几乎所有潜艇都落入俄国之手。这样,一九七二年,苏联潜艇总数的四分之一是德国建造的。苏联将德国ⅩⅪ型潜艇发展成体形稍大、航程更远的Z级潜艇。苏联最现代化的F级柴油动力潜艇,也是从这些德国潜艇发展而来的。
苏联早期核动力潜艇的结构类似美国“舡鱼号”潜艇。苏联的Y级潜艇系仿制装备着远程导弹的美国北极星潜艇,设计图纸是通过在英国的间谍获得的。随后,苏联又购买了西方深海作业潜艇。例如,一九七二年购买了希科公司的“双鱼座-Ⅳ”水下作业艇。苏联导弹潜艇装备了“戈勒姆”导弹。“戈勒姆”Ⅰ型和Ⅱ型导弹都是从德国V-2火箭直接发展而来的,“戈勒姆”Ⅲ型固体燃料导弹是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北极星”导弹的翻版。
一九七0年后的苏联商船队
苏联商船队是苏联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任务是为苏联在世界范围内采取军事、政治和经济行动时,运送武器和其他物资,例如在朝鲜、越南、古巴、中东和安哥拉。
庞大的苏联商船队有两大特点:
第一,占总吨位三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六十八)的船只是在外国建造的,剩下的百分之三十二的船只,虽然是苏联造船厂制造的,但许多部件是西方产品,因此,根本谈不上有什么苏联自己的设计风格。
第二,五分之四的柴油发动机是西方产品,其余百分之二十的柴油发动机,虽然是在苏联制造的,但无一例外地都是西方技术的产物。
苏联商船柴油发动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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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年代与M.A.N公司(德国奥格斯堡-纽伦堡机械制造公司)和苏尔泽公司(瑞士)签订第一批技术援助协定以来,苏联一直引进这两家公司的工艺技术。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苏联又与布尔迈斯特和魏恩公司(丹麦)及斯科达公司(捷克)签署技术援助合同。苏联海军柴油发动机的工艺技术都是来自外国。尽管捷克现在是莫斯科的卫星国,但这无关紧要,因为斯科达生产工艺并不是战后才形成的。
现有证据表明,所有在列宁格勒制造的俄国船用柴油机,都是在斯科达公司的帮助下制造的,而勃良斯克厂制造的发动机则是与布尔迈斯特和魏恩公司合作的产物。经互会成员国进行了专业分工,例如,捷克负责生产大型船用柴油发动机。按照一九五六年与苏联达成的科技协定,捷克必须向苏联提供有关柴油机工艺最新水平的资料。捷克现在不仅是世界上生产柴油机的第四大国,而且产品的百分之八十均供出口——主要向苏联输出。
按马力计算,在苏联商船队中,捷克造和仿捷克造的柴油机共达六十三万马力,布考-沃尔夫柴油发动机共四十二万三千九百马力,M.A.N发动机共二十六万四千马力,布尔迈斯特和魏恩发动机共二十四万二千马力。苏联所有功率为一万一千马力以上的大型柴油发动机,都是按一种外国的设计,即按丹麦哥本哈根的布尔迈斯特和魏恩公司的设计制造的。
丹麦加入了北约。因此,美国国务院根据“作战法令”和巴黎统筹委员会的规定,本应阻止布尔迈斯特和魏恩公司的出口。此外,布尔迈斯特和魏恩公司是用一台美国“尤尼瓦克”电子计算机设计其发动机的。苏联一九六二年在古巴危机中和一九六六年在越南战争中使用的船只,都装备了这种发动机。
美国国务院本来也可以间接地限制东欧国家向苏联提供军事上十分有意义的技术。一九六六年,国务卿腊斯克向国会建议,给予东欧国家以最惠国待遇,并且指出,这“可确保美国在东欧掌握一种重要的政治工具” [ 注:《纽约时报》,一九六六年五月十三日。 ] 。他希望有可能以这种方式来阻止向苏联提供某些技术。
苏联人怎样使用商船队
二十年代,苏联人用商船队把政治犯运到劳动营去。内务人民委员会曾用三艘美国建造的船只把政治犯押送到西伯利亚集中营。据几位专家说,只有百分之一、二的犯人返回。这些船只从黑海港口开到远东,从那里再取陆路将犯人送往西伯利亚集中营。荷兰造的“珠玛号”轮船也进行这种运输——在一次航行中有一万二千名犯人丧生 [ 注:戴维·J.达林和B.I.尼古拉耶夫斯基:《苏俄的强迫劳动》,伦敦霍利斯和卡特公司一九四七年版,第一百二十五页,V.克拉夫钦科:《我选择正义》,纽约斯克里伯纳公司,一九五0年版,第二百九十页。 ] 。
近来,苏联用西方造的船只在世界上组织暴乱,例如,一九六七年,装有德国M.A.N发动机的“莉斯特娜号”为加纳叛乱者运送武器 [ 注:《苏联报刊文摘》,第十九卷,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
一九五九年,丹麦布尔迈斯特和魏恩公司同苏联签订了一项技术援助协定,帮助苏联制造它当时还不能自制的大型船用发动机。美国国务院认为,这是非战略物资,因此通过巴黎统筹委员会批准了此项出口。统筹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否决权。美国国务院的代表本来可以运用否决权阻止这项出口,但是没有这样做。这项援助的结果,是使苏联拥有了“波尔塔瓦”级商船。两艘这种级别的船只的发动机是哥本哈根布尔迈斯特和魏恩公司制造的,其余十八台发动机则是苏联勃良斯克造船厂制造的。所有发动机的汽缸直径均为七百四十毫米,冲程一千六百毫米。丹麦造的发动机有六个汽缸,苏联的有七个汽缸,除此之外,这两种发动机完全相同。
“波尔塔瓦”级商船于一九六二年开始启用。几个月之后,它们被用来向古巴运送导弹。这种商船的货舱口特别大(有八个长十三点六米、宽六点二米的舱口),非常适于装运次中程导弹。危机结束后,这些导弹用别的船只运回时放在甲板上,很容易被识别,其中一艘是“拉宾斯克号”。该船是一九六0年在波兰建造的,装有意大利菲亚特公司的发动机——八汽缸、三千马力、汽缸直径七百五十毫米,冲程一千三百二十毫米。
一九六二年,美国海军飞机拍摄了在古巴马里埃尔港卸下导弹和有关物资的苏联船只,其中的一艘是波兰为苏联建造的八千吨货船“德维诺哥尔斯克号”,该船装有阿姆斯特丹N.V.韦克斯普尔公司制造的七千八百马力苏尔泽发动机。荷兰也是北约成员国,因此,美国国务院本来也可以制止它向苏联出口发动机。
驶往海防的苏联商船
一九六六年八月美国飞机轰炸海防时,苏联船只正在卸货。在那里抛锚的船只中有“古比雪夫号”(在美国建造的六千吨货轮)、“苏联人号”(波兰造,装配瑞士发动机)和“乌斯季鲁格号”(装配西德M.A.N发动机的四千四百吨货轮)。同年,“因古尔号”(四千吨,西德建造,装配M.A.N发动机)卷入了与美国驱逐舰发生冲突的事件之中。
海防航线上的几条苏联船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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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往海防的苏联船只的发动机和美国政府根据“作战法令”及巴黎统筹委员会规定阻止这些发动机出口的可能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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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如果美国国务院严格执行法令并尽可能地阻止出口,苏联人能否使用其他船只?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在那几年里,苏联没有足够的自己建造的船只,特别是没有自己的发动机制造技术。如果西方的态度较为谨慎的话,苏联人就不可能在国外冒那些众所周知的风险。因此,只要西方(主要是美国)愿意,随时都有制止苏联侵略的手段。
苏联为向北越运送后勤物资而购进大型快速船只一事,说明了出口控制失灵。为指出西方产品和苏联船只的最高航速之间的关系,我们调查了苏联部分商船的情况。本来,根据北约制定的向苏联出口的船只航速限制(见出口控制法令),凡从北约国家出口的船只应比东欧和苏联生产的船只航速慢得多。但对海防航线上四十二艘苏联船只的调查表明:使用西方发动机的苏联商船的平均航速达每小时二十七点零九四公里,而使用东欧发动机的船只每小时只达二十四点五五五公里,使用苏制发动机的船只每小时仅为二十二点六六五公里!所有这四十二条船均系一九五一年之后,亦即在“作战法令”公布之后建造的。
装配西方发动机的船只的平均航速比装配苏联发动机的船只的航速高百分之二十,即每小时大约快四点四公里。在执行对吨位的限制方面,也有违反“作战法令”的情况:苏联拥有的较大较快的船只均为西方建造,而较小较慢的船只也是运用西方工艺技术在苏联国内建造的。
这些事实说明:美国历届政府在制止苏联人实现其统治世界的计划方面,都是说得多、做得少。历届华盛顿政府都轻率地派遣美国士兵到国外参加他们实际上不想打赢的战争,而事实又充分说明,作战双方都得到了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技术援助。
巴黎统筹委员会规定,对于向苏联之类的国家出口战略物资,每一成员国都可发表意见,只要一国反对,便可使该项出口告吹。前副国务卿道格拉斯·迪龙曾说:“我回忆不出,有哪一个国家在违背哪怕是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成员国的意志的情况下,向苏联集团提供过战略物资。”
一九五一年以来,国务院始终握有制止巴黎统筹委员会成员国向苏联出口工艺技术的手段。但是,这一手段从未使用过。
考虑到国务院一直得到情报机关所提供的可靠情报,问题就更加严重了。尽管如此,国务院发言人却在国会声称:“即使没有东西方贸易,苏联也有能力为北越提供必要的物资。我认为,那种认为我们限制与东欧的贸易即可严重影响苏联对北越的后勤供应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这一毫无根据的论点,出自经济事务助理国务卿菲利普·H.特雷齐斯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