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号令·下·第十四
作者: 岑仲勉
出自————《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出自————《中国古代历代兵书》
三十一、寇在城下时,换吏卒署而毋换其养,养毋得上城。
此言寇迫城时更换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敌在城下,须更换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养见二节)不必更换,但禁勿使上城耳;盖防守者与敌人有豫约之故。
三十二、寇在城下,收诸盆 、瓮、瓶积之,城下百步一积,积五百。
此言城下积盆、瓮等之法,参子篇二十七百步一井。
“瓶”原作“耕”,据运本改。积五百谓五百个为一堆。
三十三、城门内不得有室,为周宫,垣丈四尺,为倪;行栈内闬,二关一堞。
此节言周宫之制。古者贵贱所居,皆得称宫,后世始专为至尊之住地。
有分隔者为室,一望全见者为周宫(参下六十四)。子篇四十七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见子篇三十四),但此乃周宫之墙之俾倪,非城上女墙之俾倪。
行栈虽见上二节及子篇四十九,但未详其制。孙虽谓“闬”即闭字(余按闬自有闭之义),吴亦改“堞”为鍱,但末两句之全义如何,与周宫有无关系,仍未获说明。余按“行”者不固定之谓,栈,编木也,闬,闭也,简言之,周宫用编木在门内为压,使外边不易攻进,门关复有两重,其一重更用铁包之(参子编十),所谓二关一鍱也。
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编木为用具,都可谓之“栈”,名称虽同,但形状及用途并不定一样;例如二节的内行栈,可以放器备于其上,就与本节之行栈有异,读古书最要带几分客观眼光,善为变通,此即其较着之一例。
三十四、除城场外,去池百步,墙垣、树木小大俱坏伐除去之。寇所从来,若昵道、近傒若城场,皆为扈楼,立竹箭水中。
此亦清野之法,可与前三十参看。
除,清除也,场,广场也。去城池六十丈之处,凡墙垣、树木,无拘大小,皆毁坏、砍伐,免被敌人利用作掩护。若,如也,昵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当捷径、广场,皆立候楼以觇敌,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签以阻其偷渡。子篇二十有坐候楼,亦备觇视之用,“候”“扈”音甚相近,毕释为广大之楼,非是。
三十五、守堂下为大楼,高临城,堂下周散道;中应客,客待见。时召三老在葆宫中者与计事得失,行德,计谋合,乃入葆。守无行城,无离舍。诸守者审知卑城、浅池而错守焉。晨暮,卒鼓以为度。用人少易。
此言太守议事的地方及其他杂事。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参下七十三。中应客谓于大楼中接待宾客(此“客”字非指敌人),宾客则待召而后见。
葆宫见下五十九,亦即前4节富人、重室的亲属所住之舍。三老犹今之乡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计谋可用,乃听迁入城内;古文凡两字平举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书言“小大”、“薄厚”,今人则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品行)可作“行德”(绵眇阁本及陈仁锡本墨子均作“德行”),孙解为“所行既得”,语殊难通。
入葆下,旧本有“葆入”两字,乃衍文。“守”谓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离开官署,深居简出固不合现代作风,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孙谓“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离舍”非是。
错守,置守也,读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参前十五、二十两节。
孙、吴均以“用人少易守”为句,且以为有误,非也,参下节。少易犹言不宜多更动。
三十六、守: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诸取当者必取寇虏乃听之。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犹今言逃兵。
孙、吴均以“守”字属上节,若然,则本节所述任何事,上无所承。余谓“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两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备,由令担任,城内之守事,由太守担任,(太守为一城之最高长官。)依本书通例,以“守”字为标题,则文义甚明。
入当之“当”,同乎“杀伤相当”之“当”,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虏得五人,则功罪可以抵销。逃亡满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级,(古时爵有等级。)过百人以上,免职、充戍。但抵当者须是俘虏,不准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虏乃听之”,尉缭子束伍令云:“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其说可参看。
三十七、募民欲财帛、粟米以贸易凡器者,以平贾予。
此言官民间物物交换之定价,贾同价。
募,招募;凡器,各种之器。孙疑“以”字当在“欲”字下,谓人民如愿以财物、粟米换取各种器物者,须依照平价计值,无使官民任一有损。按不乙亦通。
三十八、邑人知识、昆弟有罪,虽不在县中而欲为赎,若以粟米、钱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许之。
此言纳财替他人赎罪之法。
知识者相识之人。令许之,犹言法令所许。
三十九、传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传者断,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传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为传言请之,吏稽留不言请者,断。
此言通达下情之法。
古无电话,故需用传言之人以求速达。稽留,迟滞也;乏传,不代传也,皆有罪。吴谓“及乏传”,日本宝历本作“反之传”,亦可通,非也;“及”改为“反”,则文无连词。
疏,条录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条上于太守。有欲进言者亦急为代达,阻延不代报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于上闻也。“不言请”与“传言请”(“请”即“情”字。)相对为文,吴谓旧本作“不言诸”可通,则未顾及文字之比勘。国学基本丛书本读作“亟为传言请之吏”,非也,传言当以达于太守为主,非以吏为主,而且“传言情”是意义已完的述词及宾词,犹之说“亟为传言”,不能再拖上一个“吏”字也。
四十、县各上其县中豪杰若谋士、居大夫重厚,口数多少。
此言各县报告其辖境人民的情况。
毕、孙以居大夫为大夫家居者,俞谓“若(或也)大夫”之误。上,上其名册。毕云“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见下五十九,应与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则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杰、谋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
四十一、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后、左右、相传保火;火发自燔,燔曼延燔人,断。
此再言失火之罚,参前十二。
保,相连保也,参前二十七。失火止自烧或延烧他家,皆有罪。
四十二、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强?人妇女,以讙哗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断。
此标举各项违法应罚之事。
强同强,?同奸,以众凌少,以强凌弱,或强奸妇女及(以,与也。)喧哗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吴汝纶谓强奸人妇女为后世律文,可证明此非古书,似乎所见未广,未开化之游牧部落对于奸人妇女,也常有相当处罚的。中间“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旧本在十九节后,吴疑应移在下文五十五“倚戟县下城”之后,但数项罪名列举时,在墨子文例,应用“皆断”两字总承之,今“倚戟县下城”之下止言“断”而不言“皆断”,如将上两句移入,义例不符。惟本节所言均是杂项罪名,性质正可相当,且着“皆断”两字,故暂定为此处之错文。
四十三、诸城门若亭谨候视往来行者符;符传疑若无符,皆诣县廷言,请问其所使,其有符传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识、兄弟欲见之,为召,勿令入里巷中,三老、守闾令厉缮夫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此又言检视通过证及往来闲杂人等,参上十九。
候,望或看视也,今粤俗尚呼曰“候”(阴平声)。周礼司关有节传,郑玄注云“传,如今移过所文书”,即护照或通行证,故符传可疑或无符者皆告于县(参前十九),请问其往来之原因,请,求也。吴以“皆诣县廷言情”为句,非是,“问其所使”方谓之“情”。有符传者官府妥为招待。
知识,友人也,见上三十八。上项往来之人,如欲见其朋友、兄弟,则代召出使见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见上三十五,守闾疑亦与三老同等有职守之人(参下四十六)。“令厉缮夫为荅”,孙改作“令缮厉矢为荅”,但从后文观之,此句显然上下互有联系,并非错简,何以忽然说及厉矢、渠荅?吴改“厉”为“属”,比孙解似较进步,然所云“属谓三老所属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属修缮治为之”,仍是不得要领;守具应治者甚多,何以专提渠夫及荅?又何以专责成三老?余按缮、膳音同,疑古时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称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闾各有职守,不宜召出(参下四十四),故欲见之者可由三老等属托膳夫代荅(对荅之荅),如此解释,便与上下文连为一串,并参下四十五。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为疑,则须知膳夫是他们家中的守者(见下四十五节)。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会的习俗;据周金铭的大●,大曾替周王传达命令,大克鼎说:“王呼尹氏册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女出内(纳)朕命。”又小克鼎说:“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遹正八师。”是膳夫(即善夫)出纳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职有上下之别(金文丛考七五页),则犹带着后世的眼光来观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鲜卑族称“贵人作食人为附真”(南齐书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卫者谓之怯薛,非甚亲信不得预,其中亲烹饪以奉上饮食者曰博尔赤(即厨夫);蒙古时代下圣旨必经过他们署名。白鸟库吉谓拓跋之附真,与蒙古之博尔赤为同语(东胡民族考一八九页)。可见膳夫实氏族社会之要官,墨子含有浓厚的秦族气味,见本书再序,秦族确未脱氏族社会的习惯(见拙着西周社会制度问题一一九页),试观前十五节太守饮食必令人尝,膳夫职务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属比较密切的一员,命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若他以事者,苏改“若以他事征者,”语意亦难通,此谓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职位卑微之人,皆不得进入里中也。家人即人家,汉书郊祀志颜师古注:“家人,谓庶人之家也。”
四十四、传令里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断。
此言里中传令之法。
羽,鸟毛也,旧日军书称“羽书”、“羽檄”,均取鸟飞急捷之意。给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见上节。)遗失令或延缓者有罪。传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与上节参看。
四十五、家有守者治食。
此句与上下不相连属,细思之,实即前43“膳夫”两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称膳夫,得此益足证实。
四十六、吏、卒、民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止,皆断。
此节如非前四十三“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之注,亦是补充前文所未尽。
苛,诘问也,见前7。
四十七、诸盗守器械、财物及相盗者,直一钱以上,皆断。
此言盗用公私财物之罚。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盗,私物也;一钱以上,极言其小,亦要严治。
四十八、吏、卒、民各自大书于杰,着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断。
此言各处办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泄漏消息之一种办法。
杰或桀,与楬通,亦作揭,如后世言“揭帖”是也。各署办公人员均将姓名大书,揭帖于署隔,(即粤俗所谓“隔头”,见寅篇十一。)太守巡视时(案即按,巡视也,故后世有巡按之称。)如发觉有擅入他署者科罪。
四十九、城上日一发席蓐,令相错发。
此言发席蓐之法。
蓐,荐也,茵也,“日一发”者是每日收回换发,志在稽查挟藏,防备奸宄,并非每日换发新物。孙据下六十四,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宫,情势不同,未可比附。错读如参错之“错”,使可以彼此交换,互相稽察。
五十、有匿不言人所挟藏在禁中者,断。
此言情知他人挟藏而不告发之有罪。
在禁中,谓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挟也,不告发他人,尚且有罪,则自己挟藏之有罪,不问可知。
五十一、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闾,视病有瘳,辄造事上。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伤家,临户而悲哀之。
此言围城时对参战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及伤者复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于摇乱人心,故止之。
“归治病家”犹今云“归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行闾或作行问,均谓频频使人赴伤者之家慰问也。瘳,病愈也,“辄造事上”,孙谓赴太守所供役,犹今之伤兵归队。
辟同避,贼,杀也;族,三族之罪(参前7)。诈自损伤以求避役者罪连三族。
事已,似指当日丧葬办毕而言(参下节),临户悲哀,赴其家吊问也。
五十二、寇去,事已,塞祷,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诸有功者,必身行死伤者家以吊哀之,身见死事之后。城围罢,主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令其怨结于敌。
此言城解围后对有功及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后段即前段之注或别家之文。
“冬塞祷祠”见史记封禅书,塞即今“赛”字,敌退后赛庙报神福也。益,赏也(依李说)。上节未解围时,使吏慰问死伤者之家,本节解围后,太守且亲身前去见遗属,重其事也。后段之“主”,亦指太守。
“数使”下疑漏一字,或“使”为“授”讹,亦前段加赏之意。怨结即结怨。“守身尊宠,明白贵之”,谓太守要亲身作明白的表示,对有功及遗属等极力尊宠之,贵重之,如是,则人人愈知奋激,愈怨敌人的无道,所谓众志成城也。
五十三、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左右知,不捕告,皆与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别赏罚之法,可参前二十七及十一。
五十四、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
此实前二十八节之复出,旧本插在前节“皆与同罪”句下,今移正。
“之数”指人数言,前节左右相保,是三人联保也,吴谓“之数”是规条之数,非是。
五十五、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职和旌者,断。不从令者,断。非擅出令者,断。失令者,断。倚戟县下城,上下不与众等者,断。无应而妄讙呼者,断。总失者,断。誉客内毁者,断。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隔,守必自课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者,释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皆断,无赦;人举而藉之。无符节而横行军中者,断。客在城下,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客、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射以书,无得举,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掺太守之节而使者。
此节总言各种城禁,“城禁”两字是标题。
首句孙改“不”为“下”,以“吏卒民下”为句,又改“欲”为“效”;余谓“不”是衍文,言效为敌人之徽识(职、识通。)和旌(军门之旗。)者科罪。
“非擅”之“非”字衍文。运本乙为“非令擅出”,于文虽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运之钩乙,则为对“出”立法,与前后文不符。
倚戟句谓下城不经阶陛,倚戟悬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时不与众同也。(等,同也。)讙同喧。总当作纵,谓纵走罪人及遗失公物。
誉客内毁,犹言称赞敌人,非毁自己,下文,“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皆其一例。聚语与前十三之三聚同。
闻城鼓声一句,即前二十一“小鼓五后从军断”之复出。
人自大书版四句,系前四十八之复出,“守必自课其先后”与彼节“守案其署”相当,谓太守亲自阅定其到署办公之先后,即今之“批阅签到簿”,据余所见,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厅,尚能如此执行,后来反动派执政,则到公早晚,任意逾时,无复有规律矣。吴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后”,纯因未比照前文而误。
为行书即替人请托。(为读去声。)释守事即舍守城之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谓偷取他人妻、子。藉与籍通,法律曰“籍没”(似非登记其姓名之谓),疑专就末一项盗妻子之罪言之,吴误读“卒民相盗”为句,又“家室妻儿皆断无赦”为句,因疑“人举而藉之”五字不应在此处,则须知不捕阑入他署人员,情节颇轻,未应罪及婴儿,(前二十五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断,可证。)故“卒民相盗家室婴儿”应八字作一句读。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三十一之复出。
相藉之藉读如“借”,(与前读如“籍”者异。)不得以物借敌也。举犹拾阅,敌以矢射书来,(犹今飞机散传单。)不得拾阅也。外示内以善,谓敌人用善意诱我也。
矢书即开禧德安守城录所谓“射入飞书”,拾阅敌人箭书固不可,擅以书射给敌人者亦不可,枭,枭首示众也。黄金二十斤参前25。
末句守即太守,掺系“操”字之异写,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给符节者始能于禁行时通过。
五十六、守入临城,必谨问父老、吏大夫、诸有怨仇雠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为之解之,守必自异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断。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还授其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诸侯者常请之,令上通知之,善属之,所居之吏上数选具之,令无得擅出入,连质之。术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必尊宠之,若贫人不能自给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时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礼地方贤才等事。临城见前三十五,入临城犹言担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结不解之怨雠者,应该召见双方,为之明白和解,且必须登记其姓名(苏云,藉谓记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处,(参下六十四,“孤”有隔离之义。)以免易生龃龉。盖唯民和而后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须注意此点,否则不满意之一方就会挟恨投敌,其为患不堪设想。
“以城为外谋者三族”句,即前五十三“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之复出,余前文谓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见前七),得此益足证实。“以其所守邑小大”犹言邑之大小,等于犯罪者所在之邑。
“还”即今北方俗语之“还要”。
“外多交诸侯”犹言在外面结识许多诸侯。请,谒见也。上即上官。属,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犹言所在地之长官。“选”读如馔,馔具,供其食也。连质谓取其亲属为押质,防豪杰有变心也。
“术”“遂”古通用,屡见前文,周礼地官遂与乡并举,术乡犹今言“乡镇”。吴以“连质之术”四字为标题,然“给食”、“时酒肉”等完全与连质无关,故应依苏、孙以“连质之”属上为句。时酒肉,时时赐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谓彼等居舍,必须近太守之署。
五十七、守楼临质宫而善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为防范。
守有大楼,质言即葆宫,均见前三十五,善周则彼文所谓“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临城”,此言“临质宫”,合读而得其全义,建筑之要点,是上面可以见下面而下面不能见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与无人。
五十八、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其饮食酒肉勿禁,钱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盗。
此言太守用人标准以公正、廉洁等为最要。
“守之所亲”四字是标题。举,用也(孙读为“与”误)。无害见史记萧相国世家,云“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旧日注家解说纷纭,据余所考,以陈留语“无害”如言无比,较得其义,集解引汉书音义则以“无害”为公平,参下六十节及戌篇十二、子篇四十七。末两句特注重廉洁。
五十九、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宫之建筑及守卫。葆宫见前五十七及三十五。
今世乡间防偷盗爬越墙上,常嵌置瓦砾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瓮者,即本文之“累瓦釜墙上”也。葆卫句,旧本在下文“太守之节”后,兹移正之,疑实是注文,葆卫,葆宫之守卫也。
六十、门有吏,主诸门、里,管闭必须太守之节;谨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关闭城门、里门之法。
门,城门也,里,里门也,由大及小,苏谓“门里当作里门”,非是;因标题“门有吏”,显举城门以统里门,若改作“里门”,反嫌先后不相照应。管同管,见子篇10。必须太守之节,指城门开闭等言之,参前二十、四十六及五十五。
“无害可任事”犹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连解,若依孙释“无害”为“公平”,则公平为一事,可任事为别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
六十一、令将自卫,筑十尺之垣,周还墙,门、闺者非令卫司马门。
此言城将自卫之法。
旧本作“令将卫自……”,今钩乙如上,犹言使城将设法自卫;或“令”指县令,亦通。还、环同音,言四周筑起高十尺之墙。门闺者乃“门者、闺者”之省文,即守大门及闺门之人;孙云,古时天子、诸侯之宫门,皆得称司马门,余按司马本掌兵之官,疑凡将官署最内之门皆得称司马门,(清代似尚有此称。)“非”为“并”之讹(亦依孙说),守大门者并令守卫内门也。但此种城将之卫兵,与前五十九葆宫之卫兵无关,孙谓“吏卒卫葆宫之门闺者并令卫司马门”,则断断不合。吴云“非犹不可也”,说亦勉强。
六十二、望气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与望气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请上报守,守独知其请而已。巫与望气者妄为不善言惊恐民,断,弗赦。
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为未篇3之复出。
对民须用善言,“实情”止可报告太守,若巫、祝、史对民言守城凶多吉少,则直当弃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六十三、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种石斗数,为其期,在薄书,吏与杂訾。期尽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断;有能捕告,赐什三。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以与其亲。欲以复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赏。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积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过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赏之什三。慎无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此节详言征民家粮食之法。
度,自度也。占,量力认缴也。五种,五谷也。为其期,为定缴纳之期限也。(文自通,不必如吴之改作“为期日”。)薄同簿,在薄书谓登记认缴之数。訾,赀音同字通,汉书景帝记“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颜师古云“訾读与赀同”,亦即后世之“资”,吏与杂资犹言吏偿以相当之值,但不限定一物。
期尽匿不占,过期犹隐匿不认缴也;占不悉,认缴不如额也;微得,侦得也,今粤俗语呼如“尾”,犯上两事而被人侦得(微)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则以没收物资十分之三充赏。史记平准书云“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是将墨子之法推行于平时矣。
募民财帛、粟米,见前三十七。出入即出纳。直同值,直其价(贾同价,见三十七),犹言公平估定其价格也。
“与”同“予”,(三十七作“以平贾予”,是也。)予主人券者止临时以物价券给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并未给实价,故下文有事后倍偿之规定。王云“主人券当作主券人,谓与主券之人使书其价也”,吴已驳正之,况假依王解“与”为“及”,则“谁”及“主券人”,前文并未提出,于文义亦不合也。战事既毕,然后按照物价券两倍给还实物,但如欲将物价折抵而换取官、爵,(此已开汉武帝买武功爵得除为吏及卜式以输财拜中郎之先例。)或替亲戚、朋友赎罪,均为法令所许。
构即赏,见前二十七。以与其亲,犹言令他们入葆宫谒见,表示与之亲密,亦前五十二“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之意,“与”字在此处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复佐上者,言将赔偿应得之数,再献给公家,故爵赏亦比前项大两倍。
某子犹云某人(参申篇十),“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认缴粮石单的填写方式;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计算,食口十人应积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举其大数也。出粟米有期日,犹云认缴者限期送出,过期不送出则没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尽匿不占……皆断”之补充。王公有之即没收为国王或国公所有之谓。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盖恐人民日作估计,影响守志之故。
六十四、守入城,先以候为始,得辄宫养之,勿令知吾守卫之备。候者为异宫,父母、妻子皆同其宫,赐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来若复,就闲。守宫三杂,外环、隅为之楼,内环为楼,楼入葆宫丈五尺为复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发席蓐,略视之,布茅宫中,厚三尺以上。发候必使乡邑忠信、善重士,有亲戚、妻子,厚奉资之。(必重发候,为养其亲若妻子,为异舍,无与员同所,给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资之如前候,反,相参审信,厚赐之;候三发、三信,重赐之,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
此节言优待间谍之法。苏云“候谓访知敌情者”,与下六十六之斥候不同。
异宫即前五十六所谓“孤之”。“信吏善待之”,语难通,余按当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详叙前文“宫养”之法。
候来若复就闲,孙云“闲、隙也”,仍是不可晓。余按“闲”实“问”之讹,(下文“问之审信”,就是解释此“问”字。)犹谓间谍回来时(复即下文之“反”),太守亲往询问实情,所以重其事也。
守宫,太守之居。三杂,三匝也,与五十九之“三重”同解。葆宫亦见三十五及五十九。复道即复道,上下有道也。守楼临质宫(见五十七),故守宫内环之楼,与葆宫相通。
室与宫之别,见前三十三。席蓐见四十九。本书“尺”、“寸”字常互讹,“三尺”,余疑当作“三寸”,大抵古无?架,常睡地上,故铺茅(即草褥)特厚。三日一发似为时太促,岂因兼作燃烧用之故欤?
发候谓派遣。善重之“善”,余谓应与厚奉之“厚”互易,“重厚”见四十及五十九,本篇又屡言“善属之”、“善待之”,可证。
必重发候五句,与前意复,当是注文。员,众也。
“反”即前文“候来若复”,相参,相比勘也,审谓审察,言将各间谍之报告,细为参较,如果真确,则厚赏之。经过三次派遣,其报告均属真确,更重赏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岁的俸给,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犹前五十六言“守还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办理。入深即深入。主国,国都也,见戌篇八,此处是指敌人的。
六十五、扞士受赏赐者,守必身自致之其亲之所,令其见守之任。其欲复以佐上者,其构赏、爵禄、赎出罪人倍之。
此节复言优待立功之战士,参前五十二。
扞,扞卫也,扞士即扞卫城池立功之人,所给赏赐,应由太守亲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对彼之宠任,即前五十二所谓“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也。“欲复以佐上”即前六十三之“欲以复佐上”。
六十六、士候无过十里。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与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闻寇所从来,审知寇形必攻,论小城不自守通者,尽葆其老弱、粟米、畜产。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无厌逮。候者曹无过三百人,日暮出之,为徽职。空队、要塞之人所往来者,令可以迹者无下里三人,平明而迹;各立其表,城上应之。候出越陈表,遮坐郭门之外内,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门内,令其少多无可知也。即有惊,见寇越陈表,城上以麾指之,遮击鼓、整旗以战备,从麾所指。望见寇,举一垂;入竟,举二垂;狎郭,举三垂;入郭,举四垂;狎城,举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此言派出斥候(警戒?)及烽火告警等法。
士候即下“卒候”,古今人常“士卒”连言,或称士,或称卒,不过别文见义,总言之即警戒兵,与六十四节之“候”(今名侦探或间谍),职务迥异。吴不能区别,乃云:“上文说候有能入深至主国者,则出候不止十里甚明,士候与卒候有别,犹今军中分为官长侦探与士兵侦探也。士候无过十里,卒候则所及里数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国者,卒候无过五十人,士候则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总其数曰‘候者曹无过三百人’。”则未知警戒无取过远以分弱兵力,间谍则非深入敌之后方,无从调查情实,“不过十里”或“深入主国”,系因“士候”(或卒候)与“候”之任务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侦探也。“候”之立功者可以升二百、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则无有,即至现代作战,处罚间谍,亦比俘虏之斥候特苛,从可知矣,余点于下文再辨之。
居高便所树表句,旧无解,按谓派出之斥候,须拣择高地的方便处所来竖表以作标的。必择高地者,取其易于望见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去城不过十里,其中间约竖三表,(即“比至城者三表。”)则相隔每三里竖一表,看守之候兵计需九人,王谓“三表当为五表”,大误;此处三表言沿途竖表数,下文五表言有警举表数,性质全不相同。
论小城不自守通句,孙云:“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于大城。”如果知城小不能守,又何须取老弱、粟米等入城?(葆同保,见前。)余按论,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虑得对外交通无法维持,所以要将老弱、粮食、畜产等移入城内。前锋随敌我进展之形势而伸缩,敌既至堞,自应将斥候召回。厌逮,吴以为淹迟、怠缓,犹未彻底,余按古音厌、淹相同,逮、滞亦甚近,淹滞即淹留也。遣卒候无过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属(曹见前十五。)无过三百人,系就其总数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须更替,平明又有出迹之候,每里最少三人,则十里须三十人,今假设往来交通之道,四方各一条,只出迹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数,即据此推定。吴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为卒候、士候之区别(引见前),误也。徽职即徽识,见前五十五。
空队即空隧,亦即幽径。行人所常经之幽径险隘,敌人如潜踪或整队经过,通路上应留有遗迹,故每日清早(平明)即派熟于查勘踪迹的候兵(可以迹者),前往查勘,一里内最少须派三人,令可以迹者十四字应作一句读。假依吴以“空队要塞之”为一句,则所谓“人所往来者”是什么,完全不明,于文义不合。通典一五二云:“土河,于山口贼路横断道,凿阔二丈,深二尺,以细沙散土填平,每日检行迹,扫令平净,人马入境,即知足迹多少。”即此法也。斥候外出,离城数里,故须立表以示其所在之处,(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见,彼不得而知,城上应之即互相关照之法。
古音陈、田相近(参巳篇二十五),陈表即田表(参戌篇九)。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变,斥与候本同义,今以越过田表者为候,以守坐郭门外内者为斥,无非别名以定义。斥亦立表,半数在郭门内,使敌人无从知我虚实。
惊读如警,见前九。越陈表犹言敌人越田表而来。“击鼓整旗”,旧本作“坐击正期”,苏改“坐击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门外内,虽见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势已异,不必限定“坐而击鼓”。考鼓旁作“壴”,省写形近于“坐”,两字复误倒,故变“坐击”。此言城上见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于是击鼓、整旗,豫备作战,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动作。正期与整旗古音、粤音均相同。“战备”应依戌篇九乙作“备战”。
“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邮”,均非也。戌篇九言捶表,近年发见之汉简又有“权棰昕呼”及“□?干棰□毋益”之文,棰从“垂”得声,与“燧”音甚相近,举一垂即举一燧也。前文明说“昼则举烽,夜则举火”,盖烽、燧皆用笼盛柴,但日间举笼,便可望见,故不用燃着以省柴薪;夜间非火不可见,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语,义为守望所,近人或谓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后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则未知此种区别,只后世语言分化之结果也(参戌篇八)。竟即境,又狎与押通,“押”即“压”之同音异字,后世常言敌师压境,即此之“狎郭”、“狎城”矣。
六十七、去郭百步,墙垣、树木、小大尽伐除之,外空井尽窒之,无令得汲也,外空室尽发之,木尽伐之。诸可以攻城者尽内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记之;事以,各以其记取之。吏为之券,书其枚数。当遂材木不能尽内,既烧之,无令客得而用之。
此继前三十四节再详述清野之法。彼云去池百步,此云去郭,文虽异而义同。
发,坏也。内读如纳,未篇8节言“三十里之内,薪、蒸、木皆入内”。纳入城中之物,由吏备收券,书明件数,事毕,(“以”同“已”。)各凭券取回。
遂同术,路也。既,尽也。
六十八、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中。
已见前文四十八及五十五。
六十九、有司出其所治:则从淫之法,其罪●。务色谩正,淫嚣不静,当路尼众,舍事后就,逾时不宁,其罪●。讙嚣駴众,其罪杀。非上不谏,次主凶言,其罪杀。无敢有乐器、弊骐军中,有则其罪●。非有司之令,无敢有车驰、人趋,有则其罪●。无敢散牛马军中,有则其罪●。饮食不时,其罪●。无敢歌哭于军中,有则其罪●。令各执罚尽杀;有司见有罪而不诛,同罚,若或逃之,亦杀。凡将率斗其众失法,杀。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闻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于市,死三日徇。
此言戒严时期及军中之禁令,参前十三及五十五。出其所治犹言揭出应行处罚的规条。从淫,景羲改从刑,语难通,余谓即“纵淫”,礼记曲礼“乐不可从”,用“从”作“纵”,如前四十二所云强奸人妇女,是也。许慎说文“●,军法以矢贯耳也”,音耻列反,用粤语调之则音“切”,今粤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语之遗。左传记楚有贯耳之刑。
务色,苏疑作矜色。谩正,欺谩正人。淫嚣当谓多言语。尼,阻碍也。舍事犹今言给以工作,后就则延误事机。宁,旧解休谒,即今之请假,谕时不宁,似谓不依时上班而又不请假也。
讙嚣犹喧噪,駴同骇,惊也。
“非上不谏”,暗中讥评上官而不正式抗议。“次”,孙疑刺,吴读为恣傲之恣,余谓恣主得为“恣出”之讹,即任意发表不利之言论。
弊骐读为蔽棋,“菎蔽象棋”见楚辞招魂,军中不许奕棋也。
令各执罚尽杀者,各人须实力执行刑罚,应杀者尽杀之。
将率同将帅。斗其众失法者,用兵失机,犹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战,后汉书东夷传“不忍斗其人”,与此同义。
誓令即戒严及军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布使军民共知,则军民犯令时,在上者应代其受罪。
古文常用“死”字代“尸”(尸),死三日徇,谓行刑后陈尸三日。
七十、谒者侍令门外,为二曹,夹门坐,哺食更,无空。门下谒者一长,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以督门尉与其官长,及亡者入中报。(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夹散门外坐,客见,持兵立前。哺食更,上侍者名。)
此言谒者(约当今之卫兵)之制,参前十五。
两“令门”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数令”之“令”则为动词。二曹,在此处即指两队。哺食见前十五,言此等人膳食时须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亡者即十五所谓“逋者”。门尉亦见十五。守数令三句,犹彼文言“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复次,“入中”之“中”,即未篇七“移中”之“中”,文书或报告单也,谓使谒者随时送上报告单,太守阅其开列逃亡名数,据以责成(督)门尉及官长。末句“及亡者入中报”即“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之注解。
四人下六句,亦是注文,因上文方说“侍令门外”,此处则分六人为两队,四人坐令门内,二人坐散门外,相去数句,不应意义迥异也。“哺食更,上侍者名。”亦即“哺食更,无空”之换写。惟“客见,持兵立前”,则补充前文所未及。客,宾客也。
七十一、守堂下高楼候者,望见乘车若骑卒道外来者,及城中非常者,辄言之守;守以须城上候城门及邑吏来告其事者以验之,楼下人受候者言,以报守。
此言听取候楼守望者之报告。
守堂下有大楼,见前三十五。道外来,从外来也。“城上候城门”,犹言城门上之候。须,待也。言既得楼上候兵报告,又待城门候兵及邑吏等报告来,以参验其虚实也。
七十二、中涓二人,夹散门内坐,门常闭,哺食更;中涓一长者。
此言中涓之制。中涓见前十五,或云职主通书谒,则约当今之传达,故坐于散门之内,比谒者之坐令门内外(见前七十),固有分别。依运说,末“者”字为衍文。
七十三、环守宫之术衢,置屯道,各垣其两旁,高丈,为埤●,夹挟视葆舍。屯陈、垣外术衢街皆为楼,高临里中,楼一鼓,聋?;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立、勿鸡足置。
此言太守宫之戒备及各街衢所设望楼。
环绕守宫之术衢,即前三十五所云“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陈,有“夹道”之义。埤●同俾倪,凡墙上备窥视处都可名,非必在城上(参前三十三及子篇三十四)。夹挟视,当监视之意,“挟”字或后人替“夹”字所作之音。守宫近葆舍(参前六十四),故从垣上俾倪可以监视也。此下旧本有而札书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节。
聋?即砻?,见子篇八十三及一百。言楼上击鼓一声,即豫备砻?。
物故,事故也,有事则击鼓,待邑吏来,鼓乃停止。出事地方,晚上较难踪迹,故用火指示之。旧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语难通,余细审之,“鼓所”下之“立勿鸡足置”五字,原误错于“为埤●”之后,应行移正,凡置物须重心居中,以鼎足为稳,鸡足置则不稳也。
七十四、而札书得,必谨案视、参验者,即不法,正诘之。
此言处理文书之法。“而”,如也,见上十四,谓如接得文书后,须与其他相参勘,如有不合法之处,(即、倘有也。)则当改正或质问之,孙改“止诘”,非是。
七十五、城下五十步一厕,厕与上同圂;诸有罪过而可无断者,令杼厕罚之。
此言犯小过者罚令清厕。
子篇三十九“五十步一厕,与下同圂”,系说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与上同圂”,圂亦见申篇八。杼同抒,(古字木旁、?旁常可通用。)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