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军犯有战争罪行者之审判与处刑·第十六 – 吴起兵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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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军犯有战争罪行者之审判与处刑·第十六

对日军犯有战争罪行者之审判与处刑·第十六

作者:王辅·中国

出自————《日军侵华战争1931-1945》《被迫投降·第八

出自————《战争通史

   (一)我国各审判机关与所审判之人数

   我国在对日军俘虏遣返之前,即发动就地民众,检举其中犯有战争罪行的分子,并从1946年4月开始审判。至1949年1月26日结束,各地区的审判情况是:

地 点 时间 被审判人数 处死刑 处终身刑 处有期徒刑 无罪释放
上海 46.4-49.1.26 116 14 22 75 5
广东 46.7-48.3.10 118 46 16 39 17
南京 46.5-47.12 24 8 2 12 2
汉口 46.6-48.5.15 80 7 20 26 27
北京 46.4-48.12.17 78 31 13 31 3
济南 46.8-47.11.13 19 9 1 7 2
徐州 46.7-47.7.12 22 7 3 11 1
太原 46.12-48.1.14 7 3 0 4 0
沈阳 46.7-48.1 38 23 4 9 2
台湾 46.12-47.12.22 15 0 0 15 0
517 148 81 229 59

   另外,美军在上海从日俘中检举出犯有战争罪行的分子45名,于1946年2月至9月2日进行审判,结果处以死刑的6名;处以终身刑的8名;处以有期徒刑的26名;无罪释放的5名。

   在我国审判的日俘中,犯有战争罪行的,包括在广东地区纵容其部队犯罪的原23军司令官田中久一中将,原日军第59军(驻广岛)司令官谷寿夫中将。谷寿夫在任第6师团长时,于1937年12月13日攻陷南京,即指挥其部队与中岛今朝吾中将的第16师团、末松茂治中将的第114师团,在南京城内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战后调查,我国被杀害的同胞约为35万人。

   1947年3月27日,经审判田中久一在广州被枪决。谷寿夫由盟军于1946年夏季从日本引渡给我国,经审判于1947年4月26日在南京雨花台被处死。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主要责任的原日军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大将,被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以绞首刑,于1948年12月23日黎明前,同东条英机大将、广田弘毅前首相、土肥原贤二大将、板原征四郎大将、木村兵太郎大将、武藤章中将(驻菲律宾日军第14方面军之参谋长),于东京巢鸭监狱死刑室,在各盟国代表及医生的监视下一齐被绞死。山下奉文大将被美军在马尼拉判以绞首刑,于1946年2月23日将其处决。在我国进行多年侵略活动的原23军司令官酒井隆,也被我国予以枪决。

   (二)各盟国之审判机关及审判人数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军所到之处,无恶不作,当其投降后,盟国为审判这些罪犯成立了49所法庭,即:

   中国     10所

   苏联    (除审判日军制造细菌武器危害人类之战犯外,其它不详)

   荷兰     12所

   英国     11所

   澳大利亚   9所

   美国     5所

   法国     1所

   菲律宾    1所

   以上8国的军事法庭,对日军战争犯罪分子起诉共2244件(苏联之数字不详),涉及人员5700名。判决的结果是:死刑984名(执行了920名),无期徒刑475名;有期徒刑2944名;无罪释放1018名;其它279名。

   上述犯罪之军种区分,日本陆军占75%;日本海军占20%.其他为日本官员及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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