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氏兵学三书·中卷·部伍营阵
作者:汪宗沂
出自————《汪氏兵学三书》
出自————《中国古代历代兵书》
中卷——部伍营阵
诸每营病儿,各定一官人,令检校煮羹粥养饲,及领将行。其初得病,及病损人,每朝通状报总管。令医人巡营,将药救疗如法。仰营主共检校病儿官,量病儿气力,能行者给傔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家给驴一头;如不能乘骑畜生,通前给驴二头,傔二人,缚轝将行。如弃掷病儿,不收拾者,不养饲者,检校病儿官及病儿傔人,各仗一百;未死而埋者,斩。
诸将士不得依作主帅,及恃己力强,欺傲火人。全无长幼,兼笞打懦弱,减削粮食衣资,并军器火具,恣意令擎,劳逸不等。
诸应请甲叶数、行数,于甲襟上抄记;其袍秤知斤两,于袍背上具注斤两;并枪,量长短斤两同即纳;如有欠少,随即科决徵备。其军器常须磨励修补,亦不得毁弃。
诸兵士死亡祭埋之机,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如贼境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
诸军士随军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数,并衣资、弓箭、鞍辔器杖,并令具题本军、营州、县、府、卫及己姓名,仍令营官视检押署,管司抄取一本,立为文案。如有破用,队头火长须知用处,即抄为文记,五日一申报营司。如其勘检衣资,与簿不同,物有剩数,即是偷来。并仰当火、队见有他物,即须勘当,状送营司。其衣资不上文历,纵使遗失,官不为理。亦不得递相寄附,即是盗来,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侯者,五分赏一。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取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三日外者斩。
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侯,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
诸军内不得煽动军士,恐吓队伍,谬作是非,败损营垒。
诸营暮作食事,须及早,天暗以后,即须灭火。如夜有文牒须读及抄写者,须先状告营主。
诸军内行伪,无首从同罪,资财没官。典取兵士十钱以上,绢一尺以上,重死。盗军资杂物,并被贼偷赂一钱以上,无首从同罪;如货易发物,计满一匹,无首从同罪;应减截兵法粮料一升以上,无首从同罪;弄掷军粮二升以上,无首从;行盗一匹以上,无首从并同罪。
诸军中有樗蒲博戏,赌一钱以上同坐,所赌之物没官。
诸营各令作异旗一。放马每队作记旗,放驴其马中夹放,驴令四面援马放,其驴、马子并放,驴群四面围绕,驴群知更牧放。狂贼偷马,例须奔走,驴群在外,驱趁稍难,以此防间,亦蕊允便。营别即令别放,诸军不得相交,非直发引之时不难,忽有不虞,追换亦易。
诸行军立营,驴马各于所营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便择好处放,仍与虞侯计会,不许交杂。各执本营队旗,如须追唤,见旗即知驴马处所。诸军驴马牧放,不得连系,每军营令定一官,专检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侯果毅,专巡诸营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许参杂。
诸营除六驮外,火别遣买驴一头,有病诊,拟用搬运。如病人有伪,并其驴先均当队驮。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
诸每营折冲果毅,先各请马,衙参往来,自合乘骑。队马当直,拟防机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骑。其杂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诸军马聚会,其数既众,应行六畜,并仰明为军印,仍须别为营印,防闲失,拟凭领认。
诸营兵发以后,捉得阑遗畜生,亦有兵士失却驴马,衣服驮运,不能胜举,并仰扞后虞侯处取阑遗畜生,驮至前营,其六畜却分付虞侯。不得不径虞侯,擅取者,及借不送还,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斩。
诸六畜随军,如有死者,须诣所部官陈牒检验,是当营六畜,验印记同,然后许令剥皮。如印不是本营印,即是盗他六畜,杀。
诸将,六畜不得非理误死、损、违冲填。诸军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诸非围猎,不得乘官马游猎,若因巡检便行即听,及回换军司六畜者,并重科。
诸应乘官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脊破。
诸队设旗,不得与主将旗号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