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上谕军令条约·行军纪律》 – 吴起兵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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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上谕军令条约·行军纪律》

清代《上谕军令条约·行军纪律》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出自————《清代《上谕军令条约·行军纪律》

出自————《中国古代历代兵书

        清朝开国之初, 为严肃军纪, 每遇出征行军, 都要颁布或重申军令, 入关以后亦未松懈, 至道光末年, 凡两次钦颁条约纪律, 一为雍正九年(1731年)颁布的《上谕军令条约》 , 一为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颁布的《行军纪律》 。 入关前后历次颁布的军令, 或为“律例99、 “则例” 吸收, 或为地方大臣请旨载入营制文献并予以刊刻, 然而流传至今的文本并不多见。

        本馆所藏《军令条约》 , 黄纸封面、 底, 未署颁发及刊刻年月 。 封面题为《上谕军令条约》 , 有满洲、 蒙古、 汉文三体的单行本, 内容一致, 俱经折装。 编选者根据大连图书馆藏未署刊刻年月 之满汉文舍璧《军令》 、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京都翻译书坊刻本满汉文合璧《军令四十则》 以及北京国家图书馆编《清代军政资料选粹》 (五)收编的道光年间所刻营制文献内刊载的上谕和条文中出现的职官名称推断,馆藏《上谕军令条约》 当为雍正九年颁布的初刻本。 乾隆四十九年《行军纪律》 的刊本, 今存满汉合璧本外, 尚有与雍正九年《军令条约》 舍刻汉文本传世, 并合题《行军纪律》 。 现存《军令条约》 、 《行军纪律》 各刊本之间‘, 内容基本一致, 除篇首部分稍有不同外, 条文用词方面出入较大, 甚至难以对勘, 似为由后期刊发者另行编辑后, 仍以雍正上谕的形式予以刊布。

        《上谕军令条约》 , 《行军纪律》 对研究清代行军和作战纪律以及满洲、 蒙古、 汉文军事用语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现将其与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湖广总督裕泰重新合刊《军令条约?行军纪律》 缘由奏片等一并整理刊布, 以飨读者。

——编选者    李保文

        上谕军令条约

        【军令。 雍正九年八月 内奉】 ①上谕: 自古用兵之道, 首以申明号令为务。 周《易》 日:“师出以律。 ” 周《书》 日: “不愆于六步、 七步, 不愆于四伐、 五伐乃止, 齐焉!” 。 可知进退步骤之间, 尺寸不可违越, 方为节制之师。 而平日必须申明号令, 使三军之士无不熟知深晓。倘其中或有不遵者, 则按军律置之于法。 是其获罪, 乃本人之自取, 无所归咎。 虽领兵将帅不能以己意一毫轻重于其间, 此大公之道也。 我国家武备精强超越往古, 历来军行之际, 纪律严明信赏必罚, 是以天戈所指迅奏肤功, 此中外臣民所共知者。 今承平日久, 新进少壮之人未曾亲历戎行, 则于从前规制未必一一谙练, 若不详悉审明宣谕, 以致官弁、 兵丁等或因陷于不知而遽罹罪谴, 朕心实为不忍。 今特命大臣等酌议军令条约, 经朕亲加览定, 凡大端细务莫不备载其中者。 盖以军机关系至重, 必使事事合于纪律, 人人祗奉章程, 勿犯重罚而妄冀从轻, 勿因事小而不遵成法。 将来荷天眷佑奏凯言旋, 凡我弁兵等数十万人, 有大功而无小过, 此则朕心所厚望者也。 著即刊刻交与两路大将军③通行颁布, 成使凛遵。 特谕。

        一、 临阵进止, 以鸣螺及金鼓为号。 如有官员、 兵T违令, 闻号不进及阗号不止者, 皆斩。

        一、 官员、 兵丁临阵. 俱须勇往直前。 如有回顾、 畏缩、 交头接耳者, 皆斩。

        一、 掌管鸣螺金鼓之人, 令鸣即鸣, 令止即止。 违者, 满洲、 蒙古责四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三十棍。 如临阵对敌时有犯者, 斩。

        一、 凡关系军务, 大将军密传一应军令, 所传之人, 如敢擅自增减紧要言语及添造疑似之令谕者, 斩。

        一、 凡大将军有机密军令吩咐本人, 而本人私自转告他人以致泄漏贻误者, 斩。

        一、 官员、 兵丁杀良冒功者, 斩。

        一、 官员、 兵丁人等将他人战功冒为己功, 以及捏造实绩、 以无作有、 以轻报重者, 斩。

        一、 官兵在途有欺压百姓、 番、 蛮人等, 并抢夺什物、 柴薪以及恃强买卖、 毁坏他人房屋、 污辱民间子女者, 皆斩。

        一、 妄言夜梦见鬼见神, 无故造言生事、 妖言惑众者, 斩。

        一、 军士在途遇有疾病, 该署专达、 领催、 管旗队即同专达、 骁骑校、 千把总, 验实禀明, 该管官将拨医调治。 如不行验看、 医治, 将该署专达、 领催责五十鞭, 管旗队捆责四十棍。 专达、 骁骑校、 千把官插箭。 倘兵丁系诈称疾病、 捏词推避者, 斩。

        一、 凡大将军与副将军议政, 领兵提、 镇密议军情, 如有潜身窃听, 此即系泄漏军机之人, 犯者斩。

        一、 差遣探听贼人情形信息畏避不前, 诈称已到彼处及彼处人少妄言人多, 人多妄言人少, 探听不实, 此即大误军机之人, 犯者斩。

        一、 他人失马, 牧马之人应即回明本营官员。 如敢隐匿不回, 私自乘骑不给还失马原主者, 满洲、蒙古兵丁责五十鞭, 绿旗兵丁捆打四十棍, 仍俱插箭游营。 如敢擅自宰杀或盗卖与他人者, 皆斩。

        一、 兵丁人等有偷盗马匹潜逃者, 该管官即派兵目追赶拿获。 如系临敌之际, 斩首传示。若尚在驻扎之所,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一百鞭, 绿旗兵丁捆打八十棍。

        一、 军营驻扎, 每夜坐卡兵丁必须轮班整肃, 留心伺察。 设有夜警, 一面密传禀报, 一面整肃以待。 如有妄动奔走惊骇喧呼, 以致惊营者, 斩。

        一、 兵丁人等故意自言自怨、 长吁短叹者, 满洲、 蒙古责七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若已责复犯, 并临阵故违者, 以摇惑人心例, 斩。

        一、 兵丁人等不守营规、 无故喊叫, 并营中乱走、 大声言语, 日间有犯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五十鞭, 。 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 如遇定更以后喊叫乱走以致惊营者, 斩。

        一、 兵丁人等, 该管官吩咐言语口应心非词色傲慢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五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 若顽拗不遵, 故意违抗致误军机者, 照不遵约束令, 斩。

        一、 兵丁于草厂内不小心火烛, 致有遗失焚烧草厂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一百鞭, 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倘在临敌紧要之处失火烧厂者, 斩。

        一、 兵丁人等不小心火烛烧毁衣物器械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五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 若遗失于存贮火药之处,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一百鞭, 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该管专达、骁骑校、 署专达、 领催、 千、 . 把、 旗队俱插箭游营。 倘在临阵对敌营盘之内, 致有遗误者, 兵及该管署专达、 领催、 旗队俱斩。

        一、 兵丁夜间或有梦魇, 左右及同帐之人不许附和答应, 急宜推醒。 如有妄行答应, 以致惊扰阖营者, 将答应之人, 系满洲、 蒙古兵丁责七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 该管署专达、 领催、 旗队插箭游营。 若敌垒临近之时有犯者, 皆斩。

        一、 营门宜严查出入。 如无故擅放人人营, 将看守营门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七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 临阵有犯者, 斩。

        一、 奉差遣察探事务人员或遇有投诚贼人, 该员不先赴领兵官处回明者, 满洲、 蒙古责七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 拦阻者, 系满洲、 蒙古责一百鞭, 绿旗捆责八十棍。 若因而漏泄军中虚实者, 照漏泄军机令治罪。

        一、 大兵进剿, 贼众败遁, 所有牲畜、 财物, 必俟大将军有令分派官兵收取, 如有不俟军令擅往抢掠者, 插箭游营; 若有因抢掠以致紊乱行阵者, 1斩。

        一、 凡有以强压弱、 醉酒行凶不听该管官弁约束者, 分别鞭责、 捆打、 插箭。

        一、 营中所挖吃水井泉毋许污秽。 其饮马之泉必须另为开挖, 不得任牲畜践踏。 如违者,满洲、 蒙古责一百鞭, 绿旗捆责八十棍。 ,

        一、 军中口粮最宜珍惜, 兵丁人等于支放之时以及领出之后, 敢有狼籍抛洒者, 满洲、 蒙古责一百鞭, 绿旗捆责八十棍。 该管署专达、 领催、 旗队不行出首者, 插箭。

        一、 兵马行走草地, 俱当步踪接续, 衔尾而进。 倘敢不接队伍, 左右参差, 混乱行走, 以致践踏路旁好草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一百鞭, 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扎营处所, 牧放马、 驼、 羊只不遵指定草厂任意游牧作践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一百鞭, 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仍俱插箭游营,该管官插箭。

        一、 兵丁人等沿途牵运粮驮, 如私自偷盗升合以及窃取同伴兵丁口粮, 及粮袋破损任其抛撒不行收拾者, 满洲、 蒙古责一百鞭, 绿旗捆责八十棍。

        一、 军器什物内, 如撒袋系、 刀系不收拾坚固以致遗失, 并应带之器械不随身常带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一百鞭, 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 该管署专达、 领催责四十鞭, 旗队捆责三十棍, 专达、 骁骑校、 千把官插箭。

        一、 兵丁凡遇见他人遗失刀箭等物, 应即行检[捡]起, 禀明该管官查问交还。 如见有物件不行检[捡]起, 虽经检[捡]起而不交还者, 除满洲、 蒙古兵丁责四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三十棍外, 仍插箭游营。

        一、 并未奉有紧急差使擅行跑马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五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 仍摘马步行。

        一、 行军队伍各按次序行走, 遇有道路宽窄险峻, 亦不得以后搀前。 如违, 满洲、 蒙古兵丁责五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 仍俱插箭游营。

        一、 扎营之后, 各营兵丁每帐房派出一人, 看蓝旗出营各兵采薪, 黑旗出营各兵汲水。 如兵丁出营解手, 各营门弁目验明腰牌, 准其出入。 若定更以后, 非奉派拨差遣, 一概不许出营。 违者, 满洲、蒙古兵丁责四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三十棍, 该管署专达、 领催、 旗队不行约束稽查者, 插箭。

        一、 夜传号令怠慢不遵及巡逻坐卡贪睡偷安, 致更筹错乱有误班次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一百鞭, 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该管旗队不行查报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五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 临降对敌之时有犯者, 斩。

        一、 兵丁在营, 于本营官员前举动轻肆、 傲忽无礼者, 耳鼻插箭游营。

        一、 各营马、 步枪炮手兵将所带火药, 如安置不如法, 以致潮湿点放不灵, 并备带疏忽致有抛洒, 以及取用之时任意狼藉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五十鞭, 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 该管旗队插箭游营。 若漫不小心致有遗失者, 满洲、 蒙古兵丁责一百鞭, 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该管署专达、 领催、 旗队插双箭游营。

        一、 兵丁所带铅弹, 务须照依枪口大小一式制造。 如有铅弹不合枪口者, 于平常操练之时验出。 若本兵系满洲、 蒙古, 责五十鞭, 系绿旗, 捆责四十棍。 仍俱插箭游营。 该管署专达、 领催、 旗队插箭游营。 专达、 骁骑校、 千把总插箭。 倘临阵之时, 带用此等不合枪口之铅弹者, 兵丁立斩, 该管署专达、 领催责一百鞭, 旗队捆责一百棍, 专达、 骁骑校、 千把总插箭游营, 夸兰达、 参领将备记大过一次。

        一、 行走栓吊马驼, 及牧放各项牲畜羊只, 俱经给发令单, 官兵自当遵照栓吊牧放。 如有栓吊不如法及牧放不及时者, t若经管兵丁系满洲、 蒙古, 责一百鞭, 系绿旗, 捆责八十棍,该管专达、 骁骑校、 署专达、 领催、 守备、 千把总插箭。

        一、 沿途行走及驻扎之处所有井泉, 牲畜饮水必须挨次前进, 不得搀越拥挤。 如敢故违以致踏陷污浊井泉者, 满洲、 蒙古责一百鞭. 绿旗捆责八十棍。

        注: ①根据光绪二十五年京都翻译书坊刻本满汉文合璧《军令四十喇》 补。

        ②雍正九年八月 的两路大将军分别为西路大将军(抚远大将军)·大学士·忠达公马尔赛、 北路大将军(靖边大将军)· 领侍卫内大臣傅尔丹。

        行军纪律

        军机大臣会同兵部谨奏, 为钦奉上谕事。

        内阁抄出乾隆四十九年七月 二十五日奉上谕: 前因甘省剿捕逆回时, 绿营官兵于马家堡打仗, 因军装火器被雨潮湿, 俟烘烤完妥再为前进, 并有懦怯退缩者。 当经降旨通饬各督抚,务宜随时加意整顿。 今逆回之事虽完, 但思整肃营伍, 固在督、 抚、 提、 镇之实心督饬, 而平时操演讲习, 更在将弁之面为指导兵丁之明晓军律。 国家累洽重熙, 承平无事。 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无备。 与其临时告诫, 不若先事讲求。 著军机大臣会同该部, 将行军纪律, 择其紧要数条, 务须简切明当, 使兵丁人人知晓, 尽成劲旅, 以示朕整饬戎行之至意。 钦此。

        臣等跪读之下, 仰见我皇上整饬戎行、 有备无患之至意。 窃惟用兵之道, 贵于纪律严明, 而将兵之法, 要在申明号令。 国家承平日久, 各省营伍屡奉谕旨, 随时训励, 偶遇调遣出征, 该弁兵等自当奋勇争先, 以期致果克敌。 第恐该将弁等平日不能善为指导, 兵丁等又系武夫, 不晓文义, 以致行军规制, 无由谙习。 是整饬营伍, 在于训练兵丁, 而训练之方, 诚如圣谕, 当使人人知晓。 臣等悉心稽核, 除战阵之际击鼓鸣金以为进止最关紧要机宜, 已于雍正九年议定条约颁行, 应仍令该管将弁遵照旧规随时训习, 毋得视为具文外, 谨遵旨酌拟行军纪律易于明晓者数条, 开列清单, 恭呈御览, 恭候训示。 俟命下之日, 行知各省将军、 都统、 副都统、 督、 抚、 提、镇及新疆驻扎大臣等, 通饬所属, 遍行晓谕, 并令载入营制交盘册内, 永远遵行。为此谨奏请旨。

        计开

        一、 兵丁随征剿贼, 俱应奋勇直前, 其见贼退走者, 不过各惜身命, 心怀畏怯。 试思。 临阵退走, 律应斩首示众, 若能杀贼立功, 必蒙升赏。 即或阵亡, 国家自有恤典, 子孙俱得邀恩。 兵丁等与其临阵畏葸, 难逃国法, 何如争先杀贼, 奋不顾身。 、 况勇往向前, 未必即死; 一经退后, 断不得生, 此理甚明。 该管将备等平时将此谆切告诫, 务令兵丁等咸知大义, 临阵时自必勇气百倍, 可期杀贼立功。

        一、 鸟枪、 弓箭最为行军利器, 若兵丁等临阵时, 尚未见贼, 远将枪箭施放, 及至交战,火药、 箭枝俱已用完, 无以御敌, 即同束手待毙, 关系甚重。 凡领兵将备, 平日务须时加讲习。 令兵丁于临阵遇贼, 枪箭可及之处, 不先不后一齐施放, 庶枪箭随声应手, 皆获实用。

        一、 行军携带军装火药. 俱应在帐房收贮, 毋令潮湿。 即或途中遇雨, 亦须严密遮护, 庶遇贼缓急可用。 凡带兵将备等, 须严加晓谕, 勿致潮湿, 或需烘烤, 以致临时贻误。 至弓箭、枪刀等项, 平时尤须修整坚利, 不得废弛。

        一、 临阵对敌, 倘遇将领受伤, 随从兵丁更当奋勇直前, 竭力救护。 若兵不顾将, 各惜身命, 观望退阻, 最为恶习, 亟应申明军纪, 俾众知悉。 凡有将领受伤, 兵丁不即时救护, 竟致溃散脱逃者, 立即查明, 按名处斩。 其能奋勇保护者, 立即议功优赏, 以示鼓励。 该管将备等, 平日尤当爱恤士卒, 临时赏罚公平, 庶兵将同心合力, 所向无敌。

        一、 兵丁对敌, 乘胜追赶, 刻不容迟。 若兵丁等有贪抢贼人遗弃财物, 以致贼众逃遁, 贻误不小。该将备等于领兵临阵时, 务须通行晓谕。 违者立即依律治罪, 庶兵丁等各知儆畏。

        一、 营卡最关紧要。 凡领兵将备等, 务须严饬坐卡兵丁, 轮班防守, 留心侦探, 毋得怠惰偷安, 即探察有事, 只须选派明干一二人, 密行飞禀, 余仍严整坐守, 毋许轻动。 无事时,不许高声叫喊, 致乱营规。 违者俱照军法处治。

        一、 兵丁遇有调拨, 自当恪守军令, 即时遄行。 如敢骚扰地方、 欺压良民、 蹂躏田禾、 抢掠财物等事, 应即按律从重治罪。 该管将备等, 平日加意教诫, 临时尤当严行约束, 无许违犯。

        一、 兵丁奋勇杀贼, 应予奖赏。 但恐兵丁等希图冒功, 任意朦混, 不可不豫为防范。 凡军法将他人战功冒为己功, 及谎称实在效力、 将无作有、 以轻报重者, ’ 斩。 该管将备等应随时晓谕, 亲自稽查, 俾立功者得赏, 冒功者治罪, 以期核实。

        一、 行军马驼, 最宜爱惜。 凡兵丁等牧放, 须拣择水草; 吊膘, 须按照时候, 遇有疲乏,加意调养。 夜间尤宜小心看守, 偶有遗失, 须立时寻获。 至所挖井泉, 不许污秽。 饮马各挨次序, 无许争先, 以致壅塞。 如有违犯, 立即重惩不贷。

        一、 扎营后, 巡逻防守, 毋得疏懈。 夜间, 不许无故行走, 帐房内更要小心火烛。 遇有警报, 静听将令, 不得轻举妄动。 若奉有密令, 须各自遵守, 毋得私相漏泄。 该领兵将备等尤宜申明号令, 随时晓谕, 不得疏懈。 等因。

        乾隆四十九年八月 十八日发报具奏, 二十日奉旨: 依议。 钦此。

        湖广总督臣裕【泰】 跪奏。

        再, 官兵技艺自应训练精勤, 而军纪条教, 亦必使之谙习通晓。 遇有征发, 方为节糊之师。 臣伏查, 雍正九年、 乾隆四十九年两奉钦颁条约纪律, 辞简事赅, 诚为待伍切当之科条, 将士必知之号令, 载入营制交盘流传遵守。 无如岁月 既远, 档籍散零。 臣昨遍行询访, 始获一册, 敬谨誊缮,刊刷成本, 饬发两湖各标镇协营, 循照旧规, 流传交代, 永远遵奉, 不准再有轶失。 第责其庋藏,仍然束诸高阁, 尤宜责其讲习, 方免视同其文。 复饬官兵, 平日于衙署公所之间, 或阴雨停操之际,使识字者为之诵说, 其不识字者, 从旁谛听。 条目无多, 语句质白, 不过一月 数旬, 皆可熟习。 每逢朔望, 将备传集弁兵, 再令营书逐条宣讲, 习以为常, , 奉行毋间。 该管上司于考验员弁、 校拨兵丁临场时随摘一条, 令其默诵, 以为稽核惰勤。 期予久而弗懈, 俾尽知军纪之森严, 则秋毫无敢轻犯; 且习闻战阵之成法, 则临事自识机宜, 庶凡有勇知方, 成成劲旅, 仰副皇上训励戎行, 修明武备之至意。 所有重刊纪律缘由, 理合附片陈明, 伏乞圣鉴。 谨奏。

        道光二十一年五月 初一日奉到朱批: 务要行之以实。 钦此①。

        注。 ①湖广总督裕泰的重刊本中, 该奏片居于篇首。 其奉朱批时间为道光二十一年四月 十六日。

(责任编辑 王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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